01757 俊裕地基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延期发行授权、重选已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fluent Found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57)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延期发行授权、
重选已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内以正楷字体书写的词汇以本通函「释义」一节的定义为准。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
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M楼层主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会上将考虑(其中包括)上述
建议,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9页。
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随本通函附奉。
无论 阁下是否拟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
妥有关表格,并尽快将有关表格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
少于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已退任之董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
大会」
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
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M楼
层主席厅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细则」或「组织章程
细则」
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股东不时以决议案方式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市场系
统内使用之证券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在开曼
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及「仙」指港元及仙,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授出该授权之有关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总数目20%之股份
(包括自库存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即股份于联交所上市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
回不超过于授出该授权之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目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fluent Found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57)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陈绍昌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P.O. Box 1350
单家邦先生Windward 3
陈美宝女士Regata Ofice Park
Grand Cayman KY1-1108
独立非执行董事:Cayman Islands
何志威先生
张国仁先生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刘亮豪先生香港
新界
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
9楼903–905室
敬启者: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延期发行授权、
重选已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以寻求股东批准之决议案之资料,其中
包括(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延期发行授权,以包括通过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及
(i)重选已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
鉴于股东于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包括自库存销售或转
让任何库存股份)的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失效。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
呈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鉴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有1,2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且
假设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间不会再发行、购回或注销其他股份,董
事便获授权(并无经就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如有)扩大)配发、发行及处理总数
目高达240,000,000股份(包括自库存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倘股东周年大会授出发行授
权,上述股份总数为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目的20%。倘
发行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获授予,该授权将有效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i)本公司下
届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i)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
改之日。
购回授权
因于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
效,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待批准授予购回授权之建议普通
决议案获通过,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1,200,000,000股份,并假设将无进一步发行及
无股份将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间被购回及注销,本公司将可购回最
多120,000,000股份,相当于有关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目10%之股
份。倘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该授权将有效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i)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i)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
改之日。本通函附录一载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说明函件载有所有于上市规则规定之相关
资料,提供予股东,使彼等作出知情决定,以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经参考购回授权,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该项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董事会函件
延期发行股份发行授权
倘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延
期发行授权,以包括通过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数量。
重选董事
董事退任
董事会现时由六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陈绍昌先生、单家邦先生及陈美宝女
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何志威先生、张国仁先生及刘亮豪先生。
根据细则第112条,由于陈美宝女士(「陈女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获委任为执行
董事,彼将任职至股东周年大会,并符合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108(a)条,在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如其人数并
非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的董事应轮值退任,但每名董事(包括
以指定任期获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
因此,何志威先生(连同陈女士称为「退任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
董事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审
阅及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各自独立性的年度确认函,并认为彼等均维持独立。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其他退任董事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表现,并认为
彼等的表现令人满意。
提名委员会亦已参考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准则、提名委员会职权范
围所载的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审阅董事会
董事会函件
的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及经验、所投放的时间及贡献。
因此,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退任董事,以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股东重选。
因此,收到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建议后,董事会建议两位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候选连
任。于董事会建议股东重选退任董事的相关股东周年大会上,每一位退任董事均不能参与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通函附录二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
的履历详情。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9页,会上将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有关建议(i)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延期发行授权,以包括通过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及
(i)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随函附奉供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能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并签署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
午二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细则第72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
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惟股东大会主席真诚决定容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相关之决议案以举手
方式表决除外)。故此,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各项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
两日)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
董事会函件
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登记。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的资
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
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之有关(其中包括)(i)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
延期发行授权,以包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及(i)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所有将予提呈的决议
案。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之附录。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绍昌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按上市规则规定提供说明函件,以便向股东提供一切所需之合理资料,以使彼等
作出知情决定,以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1.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股份,惟须受若干限制所规限。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200,000,000股份。待建议批准购回授
权决议案获通过及假设将无股份进一步发行及无股份将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于股东周年大
会通过上述决议案之日期间被购回及注销,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20,000,000股
份,相当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目10%之股份。倘
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该授权将有效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i)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
之期限届满之日;及(i)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3. 进行购回之理由
虽然董事现时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行使购回授权可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视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
而定),而董事仅会在相信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情况下方会进行购回。
4. 购回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所需资金将全部自本公司可动用之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中拨付,且于
任何情况下将根据细则、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可合法动用拨作该用途之资金。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购回之影响
倘本公司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之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与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即本公司最近期之已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期)之状况比较,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本负
债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倘本公司之行使购回授权将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
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此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6. 股份价格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份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八月0.1700.125
九月0.1600.150
十月1.6000.140
十一月*–
十二月0.1440.092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260.126
二月0.1300.091
三月0.1020.100
四月0.1690.100
五月0.1690.123
六月0.1500.146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240.112
- 。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一般事项
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则董事或(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任何各自之紧
密联系人现时均无意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将遵照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如有关规定适用)按照购
回授权作出购回。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本公司可视乎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注销该等购回股份或将其作为
库存股份持有。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其不行使或获得倘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则根据适用法律会以其他方式被中止
之任何股东权利或权益,其中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前,自中央结算系统取回库存股份,并重
新登记库存股份在本公司名下或注销该等股份。
8. 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彼现时有意将其任何股份售予
本公司,亦无承诺彼不会将其股份售予本公司。
9.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权力而致使某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
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某股东或一组行动一致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
则)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水平,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
之规定提出强制性要约。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股东名册所载及就董
事所知或在作出合理查询后所能确定,900,000,000股份由Oriental Castle Group Limited持有,
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5%。Oriental Castle Group Limited由陈绍昌先生及朱惠玲女士分
别实益拥有90%及10%(Oriental Castle Group Limited、陈绍昌先生及朱惠玲女士统称为「控股
东」)。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届时控股东之应占权益将由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75%增加至约83.33%。有关增加将不会根据收购守则引致全面要约责任。
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及将不会进行购回,以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低于上市规则
规定的最低百分比25%。
10. 本公司购买股份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
式)。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已退任之董事详情
以下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陈美宝女士(「陈女士」),59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为提
名委员会成员。彼于内部会计及审计、办公室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陈女士
自二零一五年加入本集团,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主要负责一般办公室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加入
本集团前,陈女士于一九五年至二零三年于Pacific Resources Export Limited担任会计师,积
累了编制审阅月度、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差异分析及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并与多个跨职能
团队合作评估财务风险及机会的经验。陈女士其后于二零三年至二零一五年在长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上市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74)的附属公司工
作,进一步累积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陈女士高中毕业,并取得香港专业会计员协会
资格。陈女士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控股东陈绍昌先生的侄女。
陈女士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约,初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计为期三年,该合
约将持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或根据服
务合约所载的其他终止条款终止为止。陈女士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陈女士将收取每年96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其乃由薪酬委员会参考其职责、工作经验、责任及
现行市况后建议及批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确认(i)彼并无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往三年在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彼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彼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各
自的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iv)概无其他有关重选陈女士为执行董事的事宜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与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已退任之董事详情
何志威先生(「何先生」),51岁,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主要负责提供影响本集团策略、政策、表现、问
责、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事宜的独立判断。
何先生现为仕富图会计师行之合伙人。彼于一九七年十一月取得岭南大学(前称岭南学
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取得暨南大学财务学硕士学位。彼现为香港会计师
公会执业会计师、香港税务学会执业特许税务师及资深会员、国际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英国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何先生拥有超过25年的审计及商业顾问相关经验。于二零一二年
开始执业之前,何先生于一九七年至二零年在一间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审计员,并于
一九年晋升为高级审计员助理。何先生于二零年加入一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
审计员,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年,彼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发展部门总监。
何先生现为伟志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05)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及为凯富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股份代号:8512)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于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十月曾担任联交所GEM上市公司明基控
股有限公司(现称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3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与本公司签署委任函,首次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
期为一年,由上市日期起计且会逐年延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满足不少于一个月
的通知期或经双方同意及受限于根据相关细则及委任函所载的终止条文的退任并获重新委任的更
短通知期后,就能终止该合约。依据委任函,何先生有资格每年收取18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何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已退任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披露者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何先生(i)目前或过往于本集团业务中并无拥有
财务或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及(i)概无其他可
能影响其独立性之因素。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何先生确认(i)彼并无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往三年在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彼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彼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各
自的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iv)概无其他有关重选何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宜须提
请本公司股东与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fluent Found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57)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兹通告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M楼层主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 、考虑及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i) 重选何志威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 ,任期直至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第4项至第6项建议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之情况
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应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可转
换成股份或期权的证券、认股权证,或者其他类似的认购股份的权益,并订立
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
可换股债务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同行,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或其后行使该
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
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
(不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目(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 (i)行
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之换股权;(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
份;(iv)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或相似安排授出
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发行的任何股份
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者以外),须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
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
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股份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就适用于本公司
之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牵涉厘定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的开支或
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对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之任何提述,均应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
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期权、认股权证
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之任何义务),惟以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
法规允许并符合其规定者为限。」;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证监会或不时修订之任何其他获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情
况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或许予购回之股份
总数目,须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目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
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
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
日。」;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扩大授予董事无
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
股份总数目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总数目之10%。」。
承董事会命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绍昌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1350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
9楼903–905室
附注: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
会进行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以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 ,均可委派他人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本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联名持有人签署,惟倘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
会,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属无效。就此而
言,排名先后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 ,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
任表格须盖章、或由其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一并交回本公
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
- ,根据细则,陈美宝女士及何志威先生须退任董事职务,且合资格并愿意
膺选连任。有关彼等资料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通函内。
- ,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绍昌先生、单家邦先生及陈美宝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何志威先生、张国仁先生及刘亮豪先生。
- ,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
- 「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大会将会推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htps:/w.hcho.com.hk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