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6 郑州银行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股份代号:6196)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由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以下为本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飞

董事长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2025年7月23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赵飞先生及李红女士;非

执行董事张继红女士、刘炳恒先生及卫志刚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小建先生、王宁先生、刘亚天先生及萧志雄先生。

  • 《银行业条例》所指认可机构,不受限于香港金融管理

局的监督,并无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或接受存款业务。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中原路支行就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

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崔红旗

被告五:李伟

被告六:李玲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

告一提供借款1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付息。同日,原告与被告

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原

告和被告一于一年内签订的原告对债务人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也未按约

定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在第(1)项、

第(2)项诉讼请求中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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