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56 力宝华润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1) 力宝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之有条件特别实物分派;及(2)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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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IPO CHINA RESOURCES LIMITED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
公布
内幕消息
- ;及
(2) 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本公布乃力宝华润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
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
而作出。
兹提述力宝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6)(「力宝」,本公司之居间控股公司)及
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要约人」)所发出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之联合公布;
本公司所发出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之公布;以及力宝及要约人所发出日期为2025年
7月23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除本公布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
有计划文件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力宝实物分派本公司之股份
董事会已获告知,力宝董事会已议决力宝向于计划记录日期名列力宝股东名册之力宝
股东(「力宝股东」),以实物分派力宝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控股公司Skyscraper
Realty Limited(「Skyscraper」)现时持有之最多303,289,730股本公司股份(「股份」,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3.01%)之方式宣派有条件特别分派(「分派」)。待所有
分派条件(定义见计划文件)获达成后,力宝股东将可按股票方式(力宝股东每持有
1,000股力宝股份(「力宝股份」)可收取615股份,并向下调整至最接近之整数)或
现金方式收取其于分派项下之配额。分派项下之股票方案将以转让Skyscraper现时持
有之股票方案股份予选择收取股票方案之力宝股东之方式偿付。于本公布日期,概无
分派条件已获达成。有关分派之进一步详情于计划文件内载列。
于本公布日期 | 于分派完成时(假设所有计 划股东选择股票方案) | 于分派完成时(假设所有计 划股东选择现金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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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所持 股份数目 | 占已发行 股份概约 百分比 | 所持 股份数目 | 占已发行 股份概约 百分比 | 所持 股份数目 | 占已发行 股份概约 百分比 |
Skyscraper (附 注 1) | 689,018,438 | 74.99 | 385,728,708 | 41.98 | 461,591,304 | 50.23 |
Lippo Capital (附 注 1) | – | – | 227,427,134 | 24.76 | 227,427,134 | 24.76 |
李小龙先生 (附 注 2) | 200 | 0.00 | 200 | 0.00 | 200 | 0.00 |
吴敏燕女士 (附 注 2) | 200,000 | 0.02 | 200,000 | 0.02 | 200,000 | 0.02 |
公众股东 | 229,472,633 | 24.99 | 305,335,229 | 33.24 | 229,472,633 | 24.99 |
总计 | 918,691,271 | 100.00 | 918,691,271 | 100.00 | 918,691,271 | 100.00 |
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于本公布日期,力宝透过Skyscraper间接拥有689,018,438股份之权益,约占已发行
股份之74.99%。紧随分派后,于分派中选择收取股票方案之力宝股东将成为本公司股
东。
仅供说明之用,根据于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下表载列本公司于分派完成前
及完成后之股权架构:
附注:
1. Lipo Capital Limited(「Lipo Capital」)由李棕博士及李白先生分别间接合法及实益拥有其已发
行股本总数之60%及40%。李棕博士为 Lipo Capital之董事以及力宝及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Lipo Capital持有369,800,219股力宝股份(占已发行力宝股份约74.98%)。力宝则持有
Skyscraper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0%。
因此,李棕博士、李白先生及Lipo Capital各自(a)被视为拥有于本公布日期Skyscraper所持有
之689,018,438股份之权益;及(b)将被视为于分派完成时拥有(i)Lipo Capital直接持有之
227,427,134股份及(i)Skyscraper所持有之385,728,708股份(假设所有计划股东选择股票方
案)或Skyscraper所持有之461,591,304股份(假设所有计划股东选择现金方案)之权益(仅
供说明之用)。
- ,吴敏燕女士为本公司及力宝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预期分派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造成任何重大负面影响。除分派将引致
之股权变动外,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本公司股权之任何其他潜在重大
变动。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之所有适用规定适时就分派作进一步公布。
警告: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分派将仅于计划文件所载之所有分派条件获
达成时生效。因此,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
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
及/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李国辉
香港,2025年7月23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席)、李联炜先生
(副主席)、李国辉先生(行政总裁)、李小龙先生及李江先生,非执行董事陈念良先生,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梁英杰先生、容夏谷先生及吴敏燕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