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 力宝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布 – (1) L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计划安排将力宝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议 (2) 力宝有限公司以实物分派力宝华润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方式进行有条件特别分派 (3) 建议撤销力宝有限公司之上市地位(4) 寄发计划文件及(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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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本公司或力宝华
润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非任何投票或批准之招揽。
本联合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份不得于、向或从其发布、刊发或分派将构成违反相关司法管辖区
适用法律或规例之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布、刊发或分派。
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于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LIPO LIMITED
力 宝 有 限 公 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联合公布
(1) 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
计划安排将力宝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议
(2) 力宝有限公司以实物分派力宝华润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方式进行
有条件特别分派
(3) 建议撤销力宝有限公司之上市地位
(4) 寄发计划文件
及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1) 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要约人」)与力宝有限公司(「本公司」)
所发布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要约人根据公司条
例第673条透过计划安排将本公司私有化之建议;(i)本公司以实物分派力宝华润股份
之方式进行建议有条件特别分派;及(i)建议撤销股份之上市地位;(2)本公司与要约
人所发布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及(3)要约
人与本公司联合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综合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
议(「计划文件」)。
除本公布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计划文件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寄发计划文件
计划文件连同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之通告、相关代表
委任表格以及选择表格,已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寄发予股东。
计划文件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之进一步详情、预期时间表、董事会、独立董事
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发出之函件、计划之说明备忘录、独立申报会计师就编制
备考财务资料发出之鉴证报告、本集团及力宝华润集团之财务资料、有关本集团、要
约人及力宝华润集团之一般资料、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各自之通告,以及收购守则规
定之其他详情。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推荐建议
董事会已成立由全体非执行董事(即李泽培先生、陈念良先生、徐景辉先生、容夏谷
先生及吴敏燕女士)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i)建议(包括计划及分派)是否
公平合理;及(i)是否于法院会议上投票赞成计划及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有关实施建
议之决议案,向无利害关系股东提供推荐建议。
在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后,董事会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委任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为
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建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已告知独立董事委员会,其认为建议(包括计划及分派)对无利害关系
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因此其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a)无利害关系股东投票赞成将
于法院会议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以批准计划;及(b)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大会上提
呈之相关决议案,以批准并实施计划及分派。
独立董事委员会获提供上述意见后,认为建议(包括计划及分派)对无利害关系股东
而言属公平合理。因此,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无利害关系股东投票赞成将于法院会议
及股东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以批准并实施建议。
务请股东细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载于计划文件中彼
等各自之函件内)。
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
根据高等法院之指示,法院会议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假座香港湾仔
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举行。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
11时15分(或如较迟举行,则于法院会议结束或其续会之后尽快举行)假座香港湾仔
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举行。
高等法院已指示召开及举行法院会议,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计划(不论有否修订)。
紧随法院会议结束后,股东大会将予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i)特别决议案,以批准
及落实计划,包括批准透过注销并取消计划股份而削减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以及向要
约人发行其数目相等于已注销及取消之计划股份数目之新股份;及(i)普通决议案,以
批准分派。
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通告均载于计划文件。本公司及要约人将不迟于2025年8月20日
星期三下午7时正刊发有关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结果之公布。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
为厘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以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
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转让。
为符合资格于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2025
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
计划股东及股东收取计划代价及分派之权利
假设计划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则本公司将自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或
可能以公布形式通知股东之其他日期)起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计划股
东及股东分别收取建议项下之计划代价及分派之权利。于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
份转让。
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项下之计划代价及分派之有关权利,所有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须不迟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或可能以公布形式通知股东之其他日期)下午4时30
分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建议之条件
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之实施将仅于所有计划条件及分派条件获达成
或获有效豁免(如适用)时生效,因此计划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而分派可能会或
可能不会作出。
在计划文件「第八部分 — 说明备忘录」内「3.建议之条件 — 计划条件」一节所载之计
划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之情况下,计划方会生效并对本公司及所有计划股东
具约束力。分派须待计划文件「第八部分 — 说明备忘录」内「3.建议之条件 — 分派条
件」一节所载之分派条件获达成后方可进行。概无分派条件可获豁免。在最后截止日
期或之前,所有计划条件必须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及所有分派条件必须达成,否
则建议将告失效。
假设所有计划条件已获达成或(如适用)获有效豁免,计划将具有约束力并于生效日
期(预期为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生效,而预期将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下午
4时正根据上市规则第6.15(2)条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之规定就建议(包括高等法院有关批准计划之呈请
之聆讯结果、生效日期及预期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地位之日期)另行刊发公
布。
预期时间表
预期时间表仅供说明用途,可能作出更改。时间表如有任何变更,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
发公布。除非另有指明,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间。
香港时间
(除非另有指明)
寄发计划文件之日期 …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
出席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之最后时间 …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下午4时30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
厘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
会上投票之权利以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之权利(附注1)… 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至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日)
递交有关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后时间(附注2) …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上午10时45分
递交有关股东大会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后时间(附注2) …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上午11时15分
会议记录日期 …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
法院会议(附注3) …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
上午10时45分
股东大会(附注3) …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
上午11时15分
(或如较迟举行,则于法院会议结束或
其续会后随即举行)
公布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结果 … 不迟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
下午7时正
预期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买卖之最后时间 … 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
下午4时10分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享有
计划及分派项下配额之最后时间 … 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
下午4时30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
厘定计划股东及股东分别收取建议项下之
计划代价及分派之配额(附注5) …自2025年8月28日
星期四起
计划记录日期 … 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
递交蓝色选择表格之最后时间(附注4)…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下午4时30分
法院聆讯 … 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
上午10时正
公布
- ;
- ;及
(3) 预期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
上市地位之日期 … 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
生效日期(附注6) … 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
公布
- ;及
(2) 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
上市地位… 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
预期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
上市地位生效(附注7)…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下午4时正
向计划股东寄发计划代价
及向股东寄发现金方案数额之现金付款支票;
及向股东寄发股票方案股份
之股票之最后时间(附注8及9)… 2025年10月3日星期五或之前
附注:
- ,以厘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以及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该截止过户期间并非为厘定计划项下分派之权利。
-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
何不迟于上文所述之有关日期及时间交回。就有关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而言,亦可于
法院会议上向法院会议主席提交(其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表格)。倘白色代表委任表格未于
股东大会指定时间至少48小时前交回,该表格将告无效。填妥及交回法院会议或股东大会之代表
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相关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相关代表委
任表格将会藉法律之施行撤销。
3. 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将于上文指定日期及时间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
厅举行。有关详情,请参阅计划文件附录七所载之法院会议通告及计划文件附录八所载之股东大
会通告。倘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当日上午8时30分之后任何时间悬挂或预期将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
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所宣布之「极端情况」警告生效或预期生效,则法
院会议及股东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会在香港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分别刊发公布,以告知股东重
新安排会议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 (即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或要约人
与本公司可能在香港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以联合公布方式发出通知之较后日期)下午4时30分)递
交至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
- ,以厘定符合资格享有计划及分派项下配额之计划
股东及股东。
- — 说明备忘录中「3.建议之条件」一节所载建议之所有条件达成或获
豁免(如适用)后生效。
- ,则预期将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下午4时正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
所之上市地位。
-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前收到
任何具相反意思之具体书面指示,否则向计划股东支付计划代价及向股东支付现金方案数额之支
票将于生效日期不迟于七(7)个营业日(定义见收购守则),透过普通邮递方式以预付邮资之信封寄
往有权收取人士于计划记录日期在股东名册所示彼等各自之地址,或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寄往于
计划记录日期在股东名册所示就相关联名持股当时在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地址。
支票之邮误风险概由有权收取人士承担,要约人、本公司、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份过户
登记处以及彼等各自之董事、雇员、高级职员、代理人、顾问、联系人及联属人士及参与建议之
任何其他人士概不会就传送过程中出现之任何遗失或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 ,
但于中午12时正或之后不再生效,则向计划股东寄发计划代价及向股东寄发现金方案数额之现金
付款支票之最后日期将维持在同一营业日;或(b)于2025年10月3日星期五中午12时正及╱或其后
时间生效,则向计划股东寄发计划代价及向股东寄发现金方案数额之现金付款支票之最后时间可
能押后至下一个营业日(于中午12时正或其后时间并无发生任何恶劣天气情况),即2025年10月
6日星期一(或于中午12时正或其后时间并无发生任何恶劣天气情况之较后日期)。
就计划文件而言,「恶劣天气」指在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及╱或
香港政府所宣布之「极端情况」警告于香港生效之情况。倘任何恶劣天气导致预期时间表出现任
何变更,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布。
警告: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之实施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
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施,而计划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因此,
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
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持牌证券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
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董事
温伟明
承董事会命
力宝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李国辉
香港,2025年7月23日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i)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温伟明先生;及(i)Lipo Capital之董事为
李文正博士、李棕博士、李文藻先生及李国辉先生。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及Lipo Capital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本集
团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于本联合公布所表达之意见(董事以彼等之董事身份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
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布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声明
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席)、
李联炜先生(副主席)、李国辉先生(行政总裁)及李江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泽培
先生及陈念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景辉先生、容夏谷先生及吴敏燕女士。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本集团
除外)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布所表达之意见(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及Lipo Capital之董事以彼等
之董事身份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布概无遗漏其
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