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1 凯莱英 委任代表表格: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H股股东适用)
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的H股股份 数目(附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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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附注A) | 赞成(附注5) | 反对(附注5) | 弃权(附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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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 |||
2.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3.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
4. | 审议及批准建议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
普通决议案(附注A) | 赞成(附注5) | 反对(附注5) | 弃权(附注5) | |
5. | 审议及批准建议变更及延期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5.1建议变更及延期部分全球发售募集资金用途。 | ||||
5.2建议变更及延期部分A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 ||||
6. | 审议及批准建议选举及聘任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 | 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之累积投票数(附注6) | ||
6.1选举Hao Hong博士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6.2选举杨蕊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 | ||||
6.3选举张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7. | 审议及批准建议选举及聘任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 | 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之累积投票数(附注6) | ||
7.1选举Ye Song博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 | ||||
7.2选举张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8. | 审议及批准建议选举及聘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 | 第8项决议案之累积投票数(附注6) | ||
8.1选举孙雪娇博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8.2选举侯欣一博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 ||||
8.3选举谢维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9.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 |||
10.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
11.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
12.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 | |||
13.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14. |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H股东适用)
本人╱吾等
(附注2)
(姓名)
地址为
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股H股
(附注3)
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附注4)
地址为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现场举行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投票,如无该等指示,则由本人╱吾等的代表酌情投票。
附注A: 除另有指明者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日期: 股东签署
(附注7)
:
附注:
- 。如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仅与该等股份有关。如未有填
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不论以个人名义或是联名登记)。
- ,并须列明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 ,并删去不适用者。
- ,请将「大会主席或」的字样删去,并在空格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的代表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
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任何更改,必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就除第6项、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以外的所有决议案,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3」。如欲投票反对任何
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3」。如欲就任何决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加上「3」。倘交回的表格已妥为签署但并无就任何建
议决议案作出具体指示,代表有权就所有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或若就特定的建议决议案并无作出指示,则代表有权酌情决定就该特定的
建议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代表亦可酌情决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以外妥为提呈临时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投票。
-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第6项、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其余决所有议案将采取一股一票制。在「累
积投票制」之下,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票予一位候选
人,或按任意组合分配予多位候选人。股东就董事候选人所投的总表决票数不得超出其应得的票数,否则该投票将视为无效。在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以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要求。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赞
成」、「反对」或「弃权」选项。若某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一半(按未经累积计算),则该候选人
将当选为董事。
下列范例说明第6项决议案及第7项决议案整体(合称「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的投票方式:在累积投票机制下,股东可投
的最大有效表决票数为其持股数量乘以应选的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人数(共5人)。例如,若某股东持有100股,则其可投的最大有效票数
为:100股× 5人= 500票。该股东可自由选择将500票平均分配予5位候选人,或将全部500票集中投予其中一位候选人,或分别投予数位候
选人。
下列范例说明第8项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的投票方式:在累积投票机制下,股东可投的最大有效表决票数为其持股数量乘以应选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人数(共3人)。例如,若某股东持有100股,则其可投的最大有效票数为:100股× 3人= 300票。该股东可自由选择将300票平均
分配予3位候选人,或将全部300票集中投予其中一位候选人,或分别投予数位候选人。
股东可对每位董事候选人投予等同于其持股数量的票数;或将其持股数量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所得的全部票数集中投予一位候选人。如拟对
每位候选人投予相同数量的票数,请于标示为「累积投票」的方框内适当位置打勾;否则,请于每位董事候选人对应的「累积投票」方框内填
写具体投票数。例如,若股东持有100万股,其就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拥有的表决票总数为100万× 5 = 500万票。该股东可以选择将500万
票平均分配给5位候选人;或将全部500万票集中投给其中一位候选人;亦可将200万票投给候选人A,300万票投给候选人B,依此类推。
倘若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所投的表决票总数超出其持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数,则该等投票将视为无效,并视为该股东自动放
弃其投票权。倘若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所投票数少于其持股所对应的应有表决权数,则投票为有效,其未使用之票数将视为该股东
主动放弃表决权。例如,若某股东持有100万股,其就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的表决票总数为500万票:(a)若该股东于第6.1项子决议案「累积
投票」栏中填入「500万票」,则其已使用所有表决权,对其他董事候选人不再拥有投票权。如其于第6.2至6.3项及第7.1至7.2项子决议案的空
格内填写任何非「0」的票数,则其对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所作的所有投票将视为全部无效;或(b)若其于第6.1项子决议案的「累积投票」栏填
入「300万票」,于第6.2至6.3项及第7.1至7.2项的栏内填入「0票」或未填写票数,则其所投的500万票为有效,而未使用的200万票将视为该
股东放弃投票权。
- 。如持有人为法人,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章,或经由其法定代表
或正式授权人或其他负责人签署。
- ,则当本公司就该决议案计票时,该股东或代表所代表的股份将被视为有效投
票。
- ,则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副本
必须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不少于24小时(即2025年8月5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
香港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
的文书将被视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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