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 大麦娱乐 通函:建议重选董事,发行证券、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建议重新委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股票经纪
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
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低座二楼聚贤厅2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倘 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
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免存疑,本公司库存股持有人(如有)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该等库存股放弃投票。
Damai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0)
建议重选董事,
发行证券、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建议重新委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建议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发行证券、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7
建议重新委聘核数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一 - 拟重选董事之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外),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
下涵义:
「美国存托股份」指美国存托股份
「AGH」指阿里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公司,其美国存托股份(每股美国存
托股份代表八股普通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BABA),其普通股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9988)
「Ali CV」指Ali CV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一家于开曼群
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Ali Investment」指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英属维尔京
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东及
AGH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阿里巴集团」指AGH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之公司集团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
港酒店低座二楼聚贤厅2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不时经修订、修改或补充之本公司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
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指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前称阿里巴影业集团
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060)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本集团成员公司」指
其中任何一间或指明之一间公司
释 义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即本通函刊发前为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指联交所营运之证券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
于联交所营运之GEM并与其并行运作。为免存
疑,主板不包括联交所营运之GEM
「新股份回购授权」指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节中「发行证券、出
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一段赋予该词
之涵义
「新股份发行授权」指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节中「发行证券、出
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一段赋予该词
之涵义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25元之普通股
份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回购守则」指证监会颁布之股份回购守则
释 义
「股份回购授权」指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节中「发行证券、出
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一段赋予该词
之涵义
「股份发行授权」指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节中「发行证券、出
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一段赋予该词
之涵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Damai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0)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李捷先生(总裁)
孟钧先生(首席财务官)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Pembroke,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1座26楼
敬启者:
建议重选董事,
发行证券、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建议重新委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下列事项提呈之决议案
之资料:(i)重选董事;(i)授予董事可发行证券(包括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
般授权,惟分别不得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
之20%及10%;及(i)重新委聘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载有拟重选董事之资料及说明函件,并提供一切合理所需的资料,以
便 阁下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作出决定。
建议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由六名董事组成,分别为樊路远先生、李捷先生、孟钧先生、宋立新
女士、童小幪先生及陈志宏先生。
根据公司细则第87(1)条及(2)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
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
均须轮席告退,以致每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者)须至少每三年轮席告退一次。退
任董事有资格膺选连任。轮席告退的董事应包括(就确定轮席告退董事人数而言属
必需)愿意退任且不再重选连任的任何董事。如此轮席告退的任何其他董事应为须
轮席告退且自上次获连任或委任起计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惟倘须在同日出任或
连任董事的人士之间作出选择,则将行告退的董事应(除非彼等另有协议)由抽签
决定。因此,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须轮席告退,并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膺选连任。
公司细则第88条规定,除非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注册股东(获
提名之人士除外)签署通知书,表明有意提名有关人士参选,而该被提名人士亦签
署通知书,表明愿意参选,并于不早于大会通告寄发日后翌日及不少于有关大会
指定举行日期前七(7)天,将有关通知书送交本公司之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否
则除会上退任之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合资格于任何股东
大会上参选董事。
因此,倘注册股东有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任何人士参选为董事,则须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或之前,将提名该人士参选董事之意向通知及经该名获提名
人士签署表明愿意参选之通知,有效送达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倘于本通函付印后方接获注册
股东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人选参选董事而发出之有效通知,本公司将刊发补
充通函,知会股东有关新提名候选人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3条,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超过九年,
该董事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由于宋立新女士及童小
幪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故重选及续任彼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
以独立决议案形式提呈。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评核宋立新女士及童
小幪先生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认为,虽然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任职董事会
均已逾九年,但并不会影响彼等的独立性判断,惟将仔细考虑最近与此相关的新
颁布上市规则。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均保持独立思维,一如既往地为董事会
带来价值并发挥其合适的经验。彼等均积极参与董事会议,并已展现出色能力,
能够就重大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具建设性之独立意见。同时,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
先生均并无持有本公司股份且与其他董事、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间亦不存有可能与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产生利益冲突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判断的重大联系。基于上述情况,提名委员会确认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均维
持其独立性,并信纳彼等具备有效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之品格、诚信、独
立性及经验。提名委员会亦已评核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履行其职责所耗用的
时间,并认为彼等,因而均能投入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处理本公司事务。
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已建议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董事。
遵循良好企业管治常规,上述董事已于相关董事会议上就推荐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重选彼等之提案放弃投票。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4条,若发行人之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
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应披露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姓名及任期。此外,发
行人应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所有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宋立新女士、童小幪先生及陈志宏先生,均已在本公
司任职超过九年,彼等之任期分别超过10年、11年及9年。本公司现正物色合适人
选以增聘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4(b)条之规
定,并将适时另行发布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本通函附录一载有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
之履历。
董事会函件
发行证券、出售库存股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普通决议案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其中包括,(i)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20%之本公司额外证券(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
股)(「股份发行授权」);及(i)回购不超过于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10%之股份(「股份回购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分别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及第5项决议案之
该等决议案,授权授出新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该等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额外证券(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
存股)(「新股份发行授权」),及回购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10%之股份(「新股份回购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
呈一项决议案(作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以授权扩大董事发行股份(或
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一般授权,使其包括根据新股份回购授权而回购之股份(如
有)总数。
新股份发行授权及新股份回购授权(倘授予)将一直生效,直至下列时间(以最
早者为准)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根据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及其
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之日;及(i)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权力之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9,875,864,325股。假设自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概无发行或回购股份,则(i)根据新股份发行授权
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为5,975,172,865股份;及(i)根据新股份回购授权将予回
购之股份数目上限为2,987,586,432股份。
就建议新股份发行授权及建议新股份回购授权而言,董事谨此表明,于本通
函日期,本公司并无即时计划根据有关授权发行任何本公司之新证券(或出售库存
股,如有)或回购任何股份。
本通函附录二载有上市规则规定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就是否投票赞成
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建议新股份回购授权之第5项决议案作出知
情决定。
董事会函件
建议重新委聘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惟符合资
格并愿膺选连任。
经审核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建议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任本公
司之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
有关重选董事、发行证券及出售库存股(如有)以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重新
委聘核数师之普通决议案。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倘 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
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交回。 阁
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
并于会上投票。
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必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进行登记。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真诚决定允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做的所有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上要求载于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内之所有决议案均以投票方式表决,而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
定之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符合上市规则规定之详情,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
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并无误导或欺诈
成分,而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有所
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有关批准重选董事、新股份发行授权及新股
份回购授权(以便将可回购之股份总数附加于根据新股份发行授权而可配发之股
份或可出售之库存股(如有)总数)以及重新委聘核数师之各项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故此,推荐所有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中、英
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樊路远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录一 拟重选董事之资料
– I-1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履历载列如下:
宋立新女士,现年57岁,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
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起担任英才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女士在文化和财经领域拥有二十余年
的丰富经验。宋女士于二零一年创办「中国年度管理大会」,至今大会已连续举
办二十一届。宋女士自二零二三年五月起担任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
证券代码:001330)之独立董事。宋女士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士学位,以及清
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宋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所指之任何股份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宋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
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亦无持有任何其他主要职务或专业资
格,且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宋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一年的委任函,其服务任期每年自动续新或按上
述委任函直至任期终止为止。彼之委任亦须根据公司细则之相关条文轮席告退及
重选连任或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而离任。宋女士有权收取每年港币280,000元的
总袍金,包括董事袍金港币200,000元,以及出任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酬
金各港币40,000元。彼之薪酬乃根据其经验、目前市场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董事袍
金水平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的条款而厘定。
宋女士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董事会认为,宋女士对本公司之营运
及业务了解透彻。多年来,宋女士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身份积极客观地向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层提供意见、阐述客观点,以及给予本公司宝贵的独立指导。宋女士
一直全身心投入其角色。宋女士一贯重视高水平之企业管治。宋女士从未参与本
集团的任何行政管理工作,亦从未参与本集团的管理事宜。董事会认为重新委任
宋女士将有助推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董事会已收到宋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3.13
条发出的独立性确认函。宋女士亦确认(i)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
标准;(i)彼过往或现时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概无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
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连;及(i)于彼获委任时
概无其他可能影响彼独立性之因素。
附录一 拟重选董事之资料
– I-2 –
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认为宋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项下之独立性
标准。经考虑上述情况及过去多年来宋女士角色及职责的独立性质,董事会认为
宋女士的长期任职不会有损其独立性,亦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且其持续任
期可为本集团的管理和营运带来可观的裨益及稳定性,故认为宋女士具备独立性
并推荐宋女士重选连任。
童小幪先生,现年51岁,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
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
为博裕资本之创办合伙人兼管理合伙人。在创办博裕资本之前,童先生为General
Atlantic及Providence Equity Partners之董事总经理及大中华区主管,并曾任多家公众
上市公司及私人持有公司之董事。童先生现时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证券代码:603259及联交所股份代号:2359)之非
执行董事。童先生毕业于哈佛大学,当时为Phi Beta Kapa会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童先生于941,176股AGH普通股(相当于117,647股AGH
美国存托股份的相关股份权益)中拥有个人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童先生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
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童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
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亦无持有任何其他主要职务或专业资
格,且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童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一年的委任函,其服务任期每年自动续新或按上
述委任函直至任期终止为止。彼之委任亦须根据公司细则之相关条文轮席告退及
重选连任或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而离任。童先生有权收取每年港币340,000元的
总袍金,包括董事袍金港币200,000元、出任薪酬委员会主席酬金港币60,000元,以
及出任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酬金各港币40,000元。彼之薪酬乃根据其经验、
目前市场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董事袍金水平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的条款而厘定。
附录一 拟重选董事之资料
– I-3 –
童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董事会认为,童先生对本公司之营运
及业务了解透彻。多年来,童先生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身份积极客观地向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层提供意见、阐述客观点,以及给予本公司宝贵的独立指导。彼现时
为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童先生一直全身心投入
其角色。童先生一贯重视高水平之企业管治。童先生从未参与本集团的任何行政
管理工作,亦从未参与本集团的管理事宜。董事会认为重新委任童先生将有助推
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董事会已收到童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的独立性
确认函。童先生亦确认(i)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标准;(i)彼过往
或现时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概无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与本公司任何
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连;及(i)于彼获委任时概无其他可能
影响彼独立性之因素。
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认为童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项下之独立性
标准。经考虑上述情况及过去多年来童先生角色及职责的独立性质,董事会认为
童先生的长期任职不会有损其独立性,亦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且其持续任
期可为本集团的管理和营运带来可观的裨益及稳定性,故认为童先生具备独立性
并推荐童先生重选连任。
除本附录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上述董事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亦无
任何有关上述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说明函件
– I-1 –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载于说明函件之资料,以便股东就是否投票赞成
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建议新股份回购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港币7,468,966,081.25元,分为
29,875,864,325股份,且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
待关于授出建议授权以回购本公司自有股份之决议案获通过,以及假设于
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本公司将可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或本公司根据法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当日或股东于股东
大会透过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内,回购最多
2,987,586,432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10.00%。
2. 回购之理由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以便本公司可于联交所回购其股份,乃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股份之回购及注销可(视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
金安排)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收益,且本公司仅于董事认为股份
之回购对本公司及股东均为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回购。
3. 用作回购之资金
根据建议新股份回购授权而作出的回购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公司
细则以及百慕达法例之规定以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拨付。
董事现时无意回购任何股份,并仅会于彼等认为回购股份符合本公司之最佳
利益及彼等认为可按对本公司有利之条款回购股份之情况下,方会行使回购股份
之权力。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
务报表之结算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董事认为倘新股份回购授权按现行市值悉数行
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及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不拟在对董事认为不时切合本公司之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
平(相对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而言)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
况下行使新股份回购授权。
附录二 说明函件
– I-2 –
4. 买卖之意向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倘该建议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及其
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倘本公司获授权
回购股份,彼等现时有意将其所持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彼等已承诺不会将该等股
份售予本公司。
5. 股价
下表载列股份于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进
行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
股份
最高最低
(港币)(港币)
二零二四年
七月0.4300.385
八月0.4000.350
九月0.5200.350
十月0.5900.430
十一月0.5200.400
十二月0.5100.41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5400.460
二月0.6600.450
三月0.5900.520
四月0.5500.445
五月0.9200.425
六月1.1300.80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2100.880
6. 回购股份
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回购
任何股份。
7. 董事声明
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董事将按照股东周年大会上之相关建议决
议案行使新股份回购授权以回购股份。本说明函件及新股份回购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附录二 说明函件
– I-3 –
8.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回购股份而导致一位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
就收购守则第32条及股份回购守则第6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
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
权益增加之水平而定),并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Alibaba Investment直接或间接(透过Ali CV)持有
16,001,087,693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53.5586%。假设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
及倘新股份回购授权获全面行使且Alibaba Investment所持有之股权并无变动,全面
行使新股份回购授权将导致Alibaba Investment于本公司之持股总数由约53.5586%增
加至约59.5095%。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因全面行使
新股份回购授权而导致Alibaba Investment之持股量增加将不会触发提出强制性收购
要约之责任。
董事不拟在可能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下降至不足25%之情况下行使
新股份回购授权。此外,倘新股份回购授权已获悉数行使,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总
数将不会下降至不足25%(即规定之最低百分比)。
9. 一般事项
本公司可根据回购相关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要,注销该等回
购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意向于任何回购结算后注销回购股份,或
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
其经纪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
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投票;及(i)如属股息或分派,则于股息或分派记录
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并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或注销
库存股,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则
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根据适用法律原本暂停的任何权益。
即使上文所述有任何相反规定,持有及╱或使用库存股须待股东批准本通函
所载有关建议修订公司细则的特别决议案后方可作实。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Damai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0)
兹通告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
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低座二楼聚贤厅2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以处理以下事宜: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童小幪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
3.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任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会厘定彼之酬金。
特别事宜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董
事」)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或可兑换股份之
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及订立或
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附加于已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及将授
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后可能须行使该
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依
据以下事项而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i)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
(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股份之任何证券的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 根据任何当时所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任何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或
购买股份之权利之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股份奖励获行使;或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
的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
有)之20%,而上述之批准亦受相应之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及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权力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于指定
记录日期当日所持之股份比例提呈股份发售而配发、发行或授予
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
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
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
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遵照及根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规则,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颁布之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
可能上市并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
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以认购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于有关期间可能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授之批准亦受相应之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或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权力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通告」)所载之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
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权而回购之股份总数的数额(惟此数额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之
10%),以扩大根据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股份」)。」
承董事会命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樊路远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Pembroke,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1座26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 ,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上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然而,若多于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则出席人士中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
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投票。
- (按其所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阁
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
期五)。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进行登记。
- (或任何续会)上之所有投票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将退任董事职
务,并符合资格,愿膺选连任。彼等资料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
通函附录一。
- 「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大会
日期任何时间生效及大会举行时间前两小时仍然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
网站w.damaiholdings.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运营之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发
布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樊路远先生、李捷先生及
孟钧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宋立新女士、童小幪先生及陈志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