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7 智富资源投资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荟盛融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及继续暂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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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7)

内幕消息

荟盛融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布乃由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及13.25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指称及呈请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本公司收到荟盛融资有限公司(「荟盛融资」)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的呈请(「呈请」),该呈请要求根据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的条文将

本公司清盘。于呈请中,荟盛融资申索合共1,810,500港元(「指称金额」),即指称本

公司于二零二年十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期间聘用荟盛融资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而所欠的指称未付发票(「指称聘用」)。呈请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三十分于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为避免疑义,呈请仅为荟盛融资提出对本公司的清盘申请,不应被视为清盘令。


本公司将采取的行动

本公司认为引发呈请的事实有争议,因为(i)本公司并无任何记录证明授权任命荟盛

融资及指称金额的有效性和金额;及(i)在本公司提出请求后,荟盛融资拒绝向本公

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委聘书、发票及已完成工作的文件)。

本公司正在征求法律意见,以确定下一步措施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护本公司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鉴于可能的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本公司亦正在就可

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一事征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预期香港高等法院颁布认

可令后,任何在清盘开始后进行的已发行及缴足股款的股份转让,均不会根据公司

(清盘)条例第182条而失效。股东谨请注意,概不保证本公司将会申请认可令,或

如有申请,概不保证香港高等法院将会发出任何认可令。倘并无发出认可令而清盘令

并未被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清盘开始后进行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适用法律及法规下呈请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

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或

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股份受限的风险,股份可能因呈请而被

暂停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

港结算」)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

人股份的通函,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与股份转让有关的限制及不明朗因素,对于透过香

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

规则随时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其任何有关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此可能包括暂停

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

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本公司有关证券,以抵销已记存的任何股

份。该等措施一般将于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相关法院取得必要

的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

呈请仅作为本公司清盘的申请而提交予香港高等法院,并不代表呈请已导致本公司清

盘。于本公布日期,香港高等法院并无授出将本公司清盘的清盘令。


呈请对本公司营运的影响

于本公布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呈请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

并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正在就此事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在适当时候或根据适用规则及规例的要求作出

进一步公布,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

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司满足复牌指引中规定的所有要求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许世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许世平先生及黄磊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高

淑娜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昭军先生、王宁先生及陈广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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