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 力宝 委任代表表格: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赞成计划附注3反对计划附注3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LI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谨定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会议

(或其任何续会)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杂项案件2025年第909号。

有关力宝有限公司之事宜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事宜。

于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指示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

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召开之会议(或其任何续会)(「法院会议」)上供力宝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计划股东(定

义见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计划文件)使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东,兹委任

附注2

地址为,

若其未能出席,则另委任法院会议主席作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定于2025年8月

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举行之法院会议(或

其任何续会),海外计划股东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参加会议,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召开法院会

议通告所述建议本公司与计划股份持有人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安排计划(「计划」),并于法院会议(或

其任何续会)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代表本人╱吾等按如下所示投票赞成计划(不论有否修订,由本人╱吾等

之受委代表批准)或投票反对计划;倘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股东签署: 联络电话:

日期:2025年月日 持有股份数目

附注4

附注:

  1. 。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名称均须填上。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该会议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法院会议。请在适当空栏内以正楷填上受委代表姓名及地址。如未有填上姓名,则

法院会议主席将作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

  1. :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计划,请在注明「赞成计划」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计划,则请在注明「反对计划」

之方框内填上「」号。如未有于任何一栏填上「」号或两栏均填上「」号,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1.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涉及全部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如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中指明每名就此委任之受委代

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1. ,如股东为公司,则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代理人或公

司高级人员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由作出表决而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所作出之表决(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代表作出)将获

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而就此而言,优先次序按联名持有人就股份在股东名册内之排名先后次序而决定。

  1. ,且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不少于法院会议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日子之任何部分)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如为法院会议之任何续会,则须不少于有关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

日子之任何部分)送达上述地址,方为有效。本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法院会议上交予法院会议主席。

  1.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在交回本代表委任表

格后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依法撤销论。

  1. ,上文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法院会议有关 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要求及╱或投票指

示(「该等用途」)。吾等可能就该等用途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及代理人,或其他获法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人士转交 阁下

提供之资料。相关资料将在适当时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

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任何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出,其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