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9 中国健康科技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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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9)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昌利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担任本公司的配售代理以按尽力
基准促成配售最多17,000,000股配售股份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则配售协
议项下最高配售股份数目17,000,000股相当于(a)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9.78%;及(b)经悉数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16.52%。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较(i)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配售协议日期)
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份0.340港元折让约17.65%;及(i)于紧接配售协议日
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份0.344港元折让约
18.60%。假设所有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则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为4.76百
万港元及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之配售佣金及其他开支)估
计约为4.63百万港元,相当于净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约0.272港元。董事拟将配售
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一般事项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待配售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后,方告完成,并
须待配售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可能会或不会完
成,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
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担任本公司的配售代理以按尽力基
准促成配售最多17,000,000股配售股份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配售协议的主要条
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 ;及
- 。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林业管理、人参业务及健康
产品业务。
配售代理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将向本公司收取配售佣金,金额为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所配售的配售股
份数目所得总额的1.5%。根据配售协议应付予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
与配售代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参考类似交易的现行佣金率、配售事项之规模及股
份价格表现后,公平磋商。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由配售代理以每手买卖单位提呈发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股份
承配人的选择将完全由配售代理厘定,惟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别是配售代
理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有承配人及彼等各自的实益拥有人(如适用)(i)须为
独立第三方;(i)并非或将不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i)并非与本公司的核心关
连人士或关连人士一致行动。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止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
最高配售股份数目17,000,000股相当于(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
85,924,220股份的19.78%;及(i)经悉数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16.52%。配售事项下最高配售股份数目的总面值将为1,700,000港元。
配售股份地位
配售股份于配发及发行时,将于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其他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
位,且不附带任何质押、留置、押记及产权负担、衡平权、担保权益或其他申索,并
连同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包括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或之
后的记录日期所宣派、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之权利。
配售价
配售价0.28港元较:
(i) 股份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0.340港元折让约17.65%;及
(i) 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5)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344港元折让约18.60%。
配售事项之配售价乃经参考股份之现行市价、股份近期交易表现及股份面值并经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乃基于现行市况按
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
发行,惟以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当时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为限。根据一般授
权,本公司获授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股份合并完成前发行最多171,848,440股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本公司股份,或于股份合并完成后发行最多17,184,844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因此,配售事项将毋须再经股东批准。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的条件
完成配售事项须待取得上市委员会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倘该项条件并无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或配售协议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
关较后日期)或之前达成,配售协议将告终止,而配售协议之订约方概不得就任何
亏损成本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
配售事项的完成
完成将于上述条件获达成后于完成日期(或配售协议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
较后日期)落实。
终止
倘于签立配售协议至完成日期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配售代理认为配售事
项的成功或本集团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将会或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重大不利影响:
(a) 严重违反本公司于配售协议作出的任何声明及保证;或
(b) 股份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或暂停上市超过五个交易日(与配售事项有关则除外);
或
(c) 以下任何事件:
(i) 引入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变动或其诠释或应用变动;或
(i) 发生任何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
述任何一项同类)之事件、发展或变动(不论是否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或
构成于本公告日期之前、当日及╱或之后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
或变动之一部分及包括与现有状况有关之事件或变动或其发展),而导
致或预期可能会导致政治、经济或股市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
(i) 联交所之一般证券买卖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实施任何冻结、暂
停或受严重限制;或
(iv) 涉及于香港、开曼群岛或中国之潜在税项变革或实施外汇管制之变动或
发展,从而将会或可能会对本集团或其现时或潜在股东作为其自身份
而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或恶化,
则在任何有关情况下,配售代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对
本公司承担责任,惟该通知须于完成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由本公司接获。
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则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为4.76百万港元及配售
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之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估计约为4.63
百万港元,相当于净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约0.272港元。董事拟将配售事项之所得
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将为本公司提供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良机,同时可扩大本公司
的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配售事项亦将增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减低其债务水平。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且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所得款项用途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于扣除相关费用及开支后估计约为4.63百万港元。本公
司将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于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
本集资活动:
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
所得款项净额之拟定及
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
及二零二四年九月
十日
143,000,000股每股面值
为0.01港元之股份于二零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根据
一般授权发行予不少于六
名独立承配人。
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约5.85百
万港元已按拟定用作本集团
之一般营运资金。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
紧随完成后(假设最高配售股份数目获配售及本公司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止
期间概无变动)载列如下:
股东于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后(假设最高
配售股份数目获配售及
本公司股本自本公告日期
至完成止期间概无变动)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主要股东
中港通国际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附注)7,036,8008.197,036,8006.84
公众股东
承配人–17,000,00016.52
其他公众股东78,887,42091.8178,887,42076.64
总计85,924,220100.00102,924,220100.00
附注:
中港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黄后女士全资拥有。因此,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黄后女士被
视为或被视作于中港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一般事项
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待配售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后,方告完成,并
须待配售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可能会或不会完成,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的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
大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商业银行机构一般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交易
之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本公司」指中国健康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完成」指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完成日期」指完成日期,即不迟于配售事项之条件获达成当日后第
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
他时间及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根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的决议案授予董事
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为于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分别为港元及港仙,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之第三方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承配人」指由配售代理或其代理促使根据配售协议认购任何配
售股份之任何专业、机构及╱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由配售代理尽力配售
的最多17,00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昌利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
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业务
的持牌法团,为配售事项的配售代理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
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不包括所有经纪费(如有)、
证监会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之交易征费以及联交所
交易费)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事项将予配售之最多17,000,000股新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仅就本公告而言及除文义另有指
定外,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现时为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健康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凌锋教授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凌锋教授、王义斌先生及毕雪女士;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郭中隆先生、周颖楠先生及刘淑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