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26 新源万恒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4 赞成(附注)4 反对(附注)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2.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a)
重选孙乐女士为董事。 (b)
重选邓建南先生为董事。 (c)
3.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
4.事会厘定其酬金。 (A)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本公司 20%
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本公司额外股份。 (B) 10%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之本公司股份。 (C) 藉加入相等于本公司购回股份总数之数额,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New Provenance Everlasting Holdings Limited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

地址为

为新源万恒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02

港元之股份

(附注

股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附注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统一中

楼举行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酌情(不论经修订与否)通过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下列决议案投票,倘并无给予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决定。

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

上述决议案内容仅为概要。全文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通函的通告内。

签署

(附注

日期:二零二五年

附注:

1.

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倘并无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

3.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

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作实。

4.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有关「赞成」栏内加上「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有关「反对」栏内加上「

」号。如未有在栏内作

出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投票。除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述决议案外,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可按适当程序就提交大会表决之任

何决议案酌情自行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经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正式授权之代表或负责人或其他人士

签署。

6.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

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7.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四十八

(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我们

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

以及需要取得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可

能所需之时间而作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按上述地址向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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