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8 天时资源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附注四)反对(附注四)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i) 重选陈奕辉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陈彩玲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续聘中正天恒会计师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 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i) 授予董事购回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 权。
(ii) 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iii) 透过购回股份之数目扩大授予董事配发及发行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性授 权。
特别决议案赞成(附注四)反对(附注四)
6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T

IMELES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cid:10449)(cid:10449)(cid:13802)(cid:23663)(cid:15928)(cid:13135)(cid:20553)(cid:14001)(cid:26104)(cid:8468)(cid:9120)(cid:10449)(cid:13802)(cid:23663)(cid:15928)(cid:13135)(cid:20553)(cid:14001)(cid:26104)(cid:8468)(cid:9120)

(cid:28855)(cid:13668)(cid:26945)(cid:15831)(cid:23011)(cid:8498)(cid:12728)(cid:19059)(cid:17964)(cid:14001)(cid:26104)(cid:8468)(cid:9120)(cid:28856)

(cid:28855)(cid:28855)(cid:20553)(cid:7845)(cid:7819)(cid:22023)(cid:28873)(cid:28855)(cid:20553)(cid:7845)(cid:7819)(cid:22023)(cid:28873)8028(cid:28856)(cid:28856)

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一)

地址为

为天时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普通股之登记持有人

(附注二)

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附注三)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西308号香港华大盛品酒店

3楼茉莉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根据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投票。

请于下列空格填上「✔」号以表明 阁下于进行投票表决时之投票意愿。

上述决议案之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大会通告。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署

(附注五及六)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写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认定为与代表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所有股份有关。

三、 本公司股东可随意委任代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股东作出是项委任,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句删去,并于空位上填上所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四、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反对」栏内填上「✔」号。如交回之本代表委任表格已签

妥但就所提呈决议案并无任何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自行就所有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或如就某项所提呈决议案并无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自行就该项决议

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受委代表亦有权对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于大会上正式提出的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五、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如股东属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如此获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

六、 如属联名股东,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签署。

七、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

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八、 阁下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九、 签署人须在任何更改处简签为证。

十、 载于召开大会之通告之所有决议案将于大会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当中包括 阁下及 阁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代表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以处理 阁下要求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并代表 阁下按如上所示投票。 阁下及 阁下代表乃基于自愿性质提供个人资

料。惟倘 阁下及 阁下代表并无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

本公司可就上述用途将 阁下及 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或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作出披露

或转移,并将在适当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提供 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须取得 阁下代表明确同意(并未以书面方式撤回)使用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而 阁下亦已通知 阁下代表收集

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有关资料可能被使用的方式。

阁下及 阁下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分别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阁下代表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透过以下其中一项途径以书

面方式提出:

邮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电邮: PrivacyOficer@computershare.com.hk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