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9 龙升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ragon 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2楼举行股东

周年大 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考虑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 财

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于本决议案(b)及(c)段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无条件一般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配发、发行或授

出可转换为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证券、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任何股份

的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权利或有关可换股证券,并作出或授出就

此所需的发售、协议及购股权;


(b) 该项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惟董事在有关期间内

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权利及

购股权除外;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下列事项作出者: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

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i) 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以向本公

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

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订明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 股份

以替代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 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

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 案授

予董事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 在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比例发售本公 司股份或

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的证

券(惟 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或香港以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 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

于决定该等法例或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 任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

的开支或延迟,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 适当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于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的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的规定,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于其上市并经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

本公司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予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

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 额为限;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以下最早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通过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1. 「动议待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董事根据及遵照大会

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获授的授权而可予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同意

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发行或处置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予增加并扩大

至包括本公司根据及遵照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权回购的本公

司股本中股份数目总和,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育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注:

  • (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

惟各代表分别代表于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所指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目。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

  • ,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任代表

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排名较先之持有人作出

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则会被接纳而不计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

先后乃以有关联名股权的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为准。

  • ,须不迟于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

包括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如代表委任表格是由非法团股东的

授权人签署,借以签署该代表委任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核实证明(该证明须

由公证人或香港合资格执业律师发出)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亦须连同代表委任

表格一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倘股东为法团股东,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

格盖上其法团印章,或由获正式书面授权之法团负责人或代理人签署。


  •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

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

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

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

分递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21楼2103B室)以办理登记。

  • ,叶育杰先生、张振辉先生及丁昕女士将于大会上退任并符

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愿意于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函」)附录二内。

  • ,本通告所载的各项决议案应以投票表决。
  • ,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 「极端情况」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kitke.com.hk)及

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上载公布,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根据

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叶育杰先生(主席)及张振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华胜先生、李国麟先生及丁昕女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