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17 谢瑞麟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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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

九龙红磡民裕街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及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

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 仅供识别


(b) (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需

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因以下情况除外:供股(定义见下文);或依据

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就任何以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之股

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或依据任何本公司已采纳之

购股权计划下因行使购股权后任何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所示中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予董事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

股份(「股份」)持有人按其所持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有

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配额或适用于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

何地区适用之任何法律或义务,或适用于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

适用之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任何豁免或另

作其他安排)。」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所示中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予董事之日。」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后,藉增加相等于本公司根

据第4项决议案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第5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购回股份之数

额不得超过于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

承董事会命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邱安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一位执行董事(邱安仪女士(太平绅士)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裕光先生、周治伟先生及陈伟康先生)组成。


附注:

  • ,均可委任一名或(倘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受委

代表出席并代替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则任何一名有关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并就有关

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名有关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

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中排名首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文件之副本,最迟须

于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

情况下,将视作撤销代表委任表格。

  •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

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股东资格。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所有填妥之股份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之前

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 ,除主席真诚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仅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

案外,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于实体大会上以一股一票点票方式表决。

  • ,亦不会提供茶点或饮品予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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