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17 谢瑞麟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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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及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 ||
2. | (a) 重选陈裕光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 ||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 |||
3. |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通过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 ||
5. | 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通过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 | ||
6. | 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通过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7)
代表委任表格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召开之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25元普通股共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附注3)
地址为
或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召开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或视乎
情况而定,其任何续会),并于该大会(或视乎情况而定,其任何续会)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按以下所载指示代表本
人╱吾等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表决
(附注4)
。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署
(附注5)
:
附注:
- 。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均应该要清楚列明。
- ,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以 阁下
名义登记之全数本公司普通股。
- ,如未有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作为 阁下之代表。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一项决议案,请在适当之决议案旁边的「赞成」栏内填上「3」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一项决议案,请在
适当之决议案旁边的「反对」栏内填上「3」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对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
以外,并于会上适当提出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授权
人亲笔签署。
- ,则该等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于投票时,本公司
按该等股东在本公司有关联名持有之股东名册内排名次序,接受排名较先之联名股东投票,其他联名股东之投票则视为无效。
- (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文件之副本,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根据情况而延期
之任何续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如其持有两股或以上,可委派一名以上之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获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但须亲自代表 阁下出席大会。
- 。
-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该通函连同本代表委任表格寄予本公司股东。决议全文请见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
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
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于所需的时间保留以履
行该等用途。有关本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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