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9 龙升集团控股 通函:建议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

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

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4至18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

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须

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

期之任何部分)送达。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该大会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Dragon 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9)

建议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

号帝苑酒店2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如文义

就此允许)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之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14至18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公司法,开曼群岛法律第22章(1961年法例3,经

综合及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

修改

「公司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经不时修订或补

「本公司」指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若干资料以供载入本通函之最后实际可行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

订或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修订及批准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Dragon 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9)

执行董事:

叶育杰先生(主席)

张振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国麟先生

陈华胜先生

丁昕女士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t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尖沙咀

科学馆道1号

康宏广场

北座28楼09室

敬启者:

建议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其中

包括(i)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i)重选董事;及(i)续聘本公司

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决议案获股东通

过,据此(其中包括),董事获授予发行新股份及回购现有股份之一般授权。除另有

更新者外,有关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就以下一般授权提呈独立普通决议案:

(i) 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通过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

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

(i) 授权董事回购不超过通过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及

(i) 授权将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上文(i)所述)回购之该等股份加至发行新

股份之授权(上文(i)所述)。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包括288,000,000股份。假设自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起至通过批准发行新股份之授权(上文(i)所述)之决议案日期止期间内已发

行股份并无变动,则根据授权可予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将为57,600,000股份,且

并无计及根据上文(i)所述授权可予发行之任何额外新股份。倘若于通过决议案日

期之已发行股份于此后任何时间获转换为较高或较少数目之股份,则上文所述有

关股份数目须(如适用)予以调整。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包括288,000,000股份。假设自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起至通过批准回购新股份授权(上文(i)所述)之决议案日期止期间内已发行

股份并无变动,则根据授权可予回购之最高股份数目将为28,800,000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

以令股东可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本公司批准回购其股份之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

决定。此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如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出)将维持有效,

直至以下最早发生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按法律或组织章程细则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及(i)有关授权由股东于

本公司股东大会透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期。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无行使一般授权及发行任何新股份(如董事获

授有关授权)的即时计划。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由五名董事组成。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叶育杰先生及张振辉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席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2条,丁昕女士(由董事会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委任为董事)将担任董事职务仅至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符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董事会于提名委员会之推荐下,建议退任董事叶育杰先生、张振辉先生及丁

昕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加董事重选。

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叶育杰先生、张振辉先生及丁昕女士之履历详情,且彼等

符合提名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品格及诚信、专业资格、技能、与本公司业务及企业

策略有关之知识及经验、愿意投放足够时间以有效履行作为董事会成员之职责),

并已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之多元化层面(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

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认为彼等全部均恪守

其作为董事之职责。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丁昕女士之独立性确认书并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

准则评估及审阅其独立性,信纳彼具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提名丁昕女士作为董事

会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认为,概无将影

响丁昕女士作为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参与重选所行使独立判断之事项。

于审阅叶育杰先生及张振辉先生对本公司整体之贡献及服务后,董事会接纳

提名委员会对重新委任叶育杰先生及张振辉先生为执行董事而作出之推荐建议。

因此,经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董事会认为,重选(i)叶育杰先生及张振辉

先生为执行董事;及(i)丁昕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

佳利益,且已建议(i)叶育杰先生及张振辉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与重选为执行

董事;及(i)丁昕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与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各退任董事已于审议其自身重选时放弃就此进行投票。


董事会函件

续聘核数师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职

务,并符合资格且愿意续聘。

董事会于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之推荐下,建议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

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所有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予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

2103B室,以办理登记。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会上将提呈(其中包括)授

予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续聘本公司核数师之普通决议案。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送达。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该大会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

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表决。组织章程细则第79条订明,于投票表决时,每

名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应就该股东持有之每一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本公

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作出有关投票结果之公布。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详情,董事对本通函

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

其他事项,以致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普通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

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应于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赞成批准有关事宜之所

有决议案。

一般事项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育杰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一 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回购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

权而须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

1. 股份回购之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其股份,惟须受若

干限制。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作出之所有建议股份回购须事

先透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以特定交易之特别批准方式获得批准。有关授权

仅于自通过决议案起至:(i)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公司根据法律规定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i)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更改有关授权时之最早发生者为止持续有效。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88,000,000股份。

待通过授予董事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最多回购股份总数目不超过通过有关

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回购授权」)之相关普通决议案后,及基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后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董事将获授

权可回购最多上限为28,800,000股份。本公司所回购之股份将根据适用法例于作

出有关回购后自动注销。

3.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令董事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有关回购可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之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

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且董事仅会在彼等相信回购对本公司及其股

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作出回购行动。

4. 回购之资金及影响

本公司获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可回购其股份。于回购股份时,本公司仅可运用

根据上市规则、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规则

及规例(视乎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可以现金以外之代价,亦不可按经不时修订之联

交所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付款方式,于联交所回购其本身上市股份。


附录一 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根据公司法、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仅可以本公司合法可动用作回

购用途之资金或就回购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或以股本(惟须通过法定偿债能

力测试)回购股份。回购须支付之溢价(如有)须以本公司之溢利或于回购股份之前

或之时之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股本(惟须通过法定偿债能力测试)支付。根据公司法,

回购之股份将被视为已注销,惟法定股本之总额将不会减少。

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

披露之状况比较,倘于建议回购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回购,则可能会对本公司

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回购会对董事不时认为

就本公司而言属适当之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则于此情况下,董事不拟行使回购授权。

5.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根据上市规则、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律行使回购授权。

6. 收购守则影响

倘于进行股份回购后,某名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增加,则有关增加

就收购守则而言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可能取

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

董事并不知悉根据回购授权进行之任何回购将会于收购守则下产生任何后

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Fame Circle Limited(「Fame Circle」)实益拥有之股份占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67.1%。Fame Circle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叶育杰先生全资持有,

而由于叶育杰先生乃Fame Circle的唯一董事,故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彼被视为

或当作于Fame Circle持有之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倘董事全面行使回购授权,Fame

Circle之股权百分比将会增加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约74.56%。该增加将不

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之责任。

就本公司而言,董事现时无意在导致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

约之责任或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25%之指定最低百分比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附录一 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7. 本公司回购股份

自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于联交所上市以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

本公司并无回购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

  1.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或(经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彼等所深知)彼等

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根据回购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

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时有意出售任何股份,或彼等已承诺不会出售彼等持有之任

何股份予本公司。

9.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各月于联交所交易之最高价及最低

价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8150.503

八月0.8850.331

九月0.2870.185

十月0.3500.261

十一月0.6600.299

十二月0.7000.395

二零二五年

一月1.2600.670

二月1.2900.900

三月2.0000.930

四月1.9501.600

五月2.0101.700

六月1.7801.500

七月(截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6601.510

10. 无异常之处

董事认为,本附录所载的说明函件或建议回购授权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之董事

详情。

叶育杰先生(「叶先生」),69岁,为本集团控股东之一、董事会主席、执行董

事兼行政总裁。彼于一九三年八月加入本集团并为本集团创始人之一。彼亦为

本集团各个及每个全资附属公司的董事。

叶先生负责本集团整体业务发展及业务策略。彼拥有逾45年地基行业经验。

于一九七年,叶先生于香港透过杰记机械(当时初步注册为独资经营)开展其土

方工程及空气压缩机租赁业务。于一九八六年,叶先生在香港成立杰记工程公司,

从事挖掘及侧向承托及地基工程。于一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叶先生共同创立杰

记工程,而叶先生负责监管项目及业务开发。叶先生自一九三年八月至今为杰

记工程的董事总经理。

叶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计,初步为期三

年,并将于此后持续有效直至根据协议之条款终止为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已支付予叶先生之酬金数额载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2。有关薪酬╱酬金将由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

每年进行检讨,及彼亦有权享有参照其表现及本集团之经营业绩厘定之酌情花红。

叶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

任何董事职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于透过Fame Circle持有之193,252,326股

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67.1%)中拥有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叶先生并无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权益。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张振辉先生(「张先生」),55岁,为本集团执行董事,于一九六年十月加入本

集团。

张先生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管理及业务营运。张先生拥有逾25年地基行业经

验。张先生自一九零年七月至一九一年九月担任Fugro-McCleland Geotechnical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的技术员;自一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三年一月担任

茂盛(亚洲)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常驻技术员(实验室)。张先生自一九三年三月至

一九五年四月任职于政府水务署,担任技术专员。彼其后于一九五年五月至

一九六年六月任职于High-Point Rendel (HK) Limited,担任技术专员,及自一九

六年六月至一九六年九月担任新昌(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盘工程师。张先生于

一九六年十月加入本集团任地盘工程师,彼其后于二零六年晋升为工程项目

经理,于二零一七年再度晋升为董事。张先生于一九五年十一月取得香港城市

大学建筑专业高级文凭。

张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计,初步为期三

年,并将于此后持续有效直至根据协议之条款终止为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已支付予张先生之酬金数额载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2。有关薪酬╱酬金将由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

每年进行检讨,及彼亦有权享有参照其表现及本集团之经营业绩厘定之酌情花红。

张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

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

系,亦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股份权益。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丁昕女士(「丁女士」),38岁,于会计、审计及鉴证方面拥有逾10年经验。丁女

士于二零一零年六月取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会计及财务)学士学位。丁女士自

二零一四年三月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丁女士目前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彼目

前亦为中国网成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恒新丰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1920)及华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993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丁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固定年

期为三年,将于此后持续有效直至根据委聘条款终止为止。彼有权享有年度董事

袍金180,000港元。丁女士主要负责独立监督管理层,并对本公司的战略、绩效、资

源及行为标准等问题提供独立判断。彼为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成员。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丁女士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丁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

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丁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

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连,亦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

股份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a)至(e)及(g)条须予披露的有关叶先生、张先生及丁女士的任何资料概无变

动。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ragon 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

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2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 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考虑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

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于本决议案(b)及(c)段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无条件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配发、发

行或授出可转换为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证券、可认购本公司股本

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权利或有关可换股证券,并

作出或授出就此所需的发售、协议及购股权;

(b) 该项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惟董事在有关期间

内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权

利及购股权除外;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下列事项作出者: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

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i) 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以向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

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订明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

股份以替代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 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

发生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 在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比例发售本公

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的证 券(惟 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

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

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于决定该等法例或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

任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迟,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

适当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于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

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的

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于

其上市并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予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

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

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以下最早

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通过本

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1. 「动议待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董事根据及遵照

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获授的授权而可予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

条件同意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发行或处置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予

增加并扩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及遵照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

权回购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数目总和,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育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惟

各代表分别代表于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所指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目。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任代表于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排名较先之持有人作出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则会被接纳而不计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有

关联名股权的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为准。

  • ,须不迟于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

括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如代表委任表格是由非法团股东的授权人签

署,借以签署该代表委任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核实证明(该证明须由公证人或香

港合资格执业律师发出)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亦须连同代表委任表格一并交回本公

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倘股东为法团股东,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盖上其法团印章,或

由获正式书面授权之法团负责人或代理人签署。

  •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九

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

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

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所有

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以办理登记。

  • ,叶育杰先生、张振辉先生及丁昕女士将于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

格且愿意膺选连任。愿意于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函」)附录二内。

  • ,本通告所载的各项决议案应以投票表决。
  • ,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 「极端情况」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kitke.com.hk)及披露易

网站(w.hkexnews.hk)上载公布,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根据自身

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叶育杰先生(主席)及张振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华胜先生、李国麟先生及丁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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