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1 万嘉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续约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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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WANJIA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401)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续约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
(作为出租人)就续约租赁该物业订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实施后,倘本集
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为使用权
资产。
因此,本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
14.04(1)(a)
条所
载交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
项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4(9)
条)超过
5%
但少于
25%
,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
(作为出租人)就续约租赁该物业订立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租赁协议
下文载列有关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之摘要: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及
(b)
业主(作为出租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该物业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第
座
楼
室
该物业用途仅用作商业办公室
期限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包括首尾两日)届满,为期三年
租金付款根据租赁协议,本公司应付业主之月租为
71,925
港元,
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冷气费、服务费及其他支出
按金本公司应付按金为
280,678.95
港元,其相当于约三个月
租金、管理费及冷气费的按金于本公告日已经支付
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由业主与本公司公平磋商后厘定,并考虑了该处所附近
面积、位置及用途相若的处所的现行市场租金水平。
代价及录得之使用权资产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租赁」,租赁协议项下之代价总额指租赁协
议期间将作出按现值基准计量之租金付款总额,截至租赁协议日期约为
2,590,000
港元。租赁协议期间之租金付款金额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财务资源偿
付。
订立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该物业自二零二零年起用作本公司总部,其现有租约将于二零二六年二月
二十三日到期。在评估本公司续租该物业的方案时,本公司已考虑到,与现行
租约比,业主就续租提供的租金优惠。此外,本公司亦认为,根据租赁协议续
租将
(i)
使本集团节省搬迁及装修成本;
(i)
避免本公司总部日常营运受到干扰;
及
(i)
使本公司得以将其办公室保留在优质商业区内,而该物业位于尖沙咀甲
级办公大楼内,拥有优质的管理及办公空间,交通便利,有利于本公司的业务
发展。
租赁协议的条款(包括租金支出)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与附近类似办
公室场所的市场租金水平相约,且租赁协议的订立迫在眉睫,且对本集团的
持续业务运营而言实属必要,因此,董事会认为,租赁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
且订立租赁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各方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药品批发及分销业务以
及血液透析治疗及咨询服务业务。
业主为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于香港从事投资及
营运商住物业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业主
为九龙仓置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及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
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实施后,倘本集团
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因此,本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
14.04(1)(a)
条所载
交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
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4(9)
条)超过
5%
但少于
25%
,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
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业主」指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物业」指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第
座
楼
室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租赁协议」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业主(出租人)与本公司
(承租人)就该处所的租赁签订的租赁协议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王佳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王佳骏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萧致信
医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勇平博士、陈咏珊女士及许微女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