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1 万嘉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续约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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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WANJIA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401)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续约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

(作为出租人)就续约租赁该物业订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实施后,倘本集

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为使用权

资产。

因此,本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

14.04(1)(a)

条所

载交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

项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4(9)

条)超过

5%

但少于

25%

,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

(作为出租人)就续约租赁该物业订立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租赁协议

下文载列有关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之摘要: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及

(b)

业主(作为出租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该物业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第

该物业用途仅用作商业办公室

期限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计至二零二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包括首尾两日)届满,为期三年

租金付款根据租赁协议,本公司应付业主之月租为

71,925

港元,

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冷气费、服务费及其他支出

按金本公司应付按金为

280,678.95

港元,其相当于约三个月

租金、管理费及冷气费的按金于本公告日已经支付


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由业主与本公司公平磋商后厘定,并考虑了该处所附近

面积、位置及用途相若的处所的现行市场租金水平。

代价及录得之使用权资产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租赁」,租赁协议项下之代价总额指租赁协

议期间将作出按现值基准计量之租金付款总额,截至租赁协议日期约为

2,590,000

港元。租赁协议期间之租金付款金额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财务资源偿

付。

订立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该物业自二零二零年起用作本公司总部,其现有租约将于二零二六年二月

二十三日到期。在评估本公司续租该物业的方案时,本公司已考虑到,与现行

租约比,业主就续租提供的租金优惠。此外,本公司亦认为,根据租赁协议续

租将

(i)

使本集团节省搬迁及装修成本;

(i)

避免本公司总部日常营运受到干扰;

(i)

使本公司得以将其办公室保留在优质商业区内,而该物业位于尖沙咀甲

级办公大楼内,拥有优质的管理及办公空间,交通便利,有利于本公司的业务

发展。

租赁协议的条款(包括租金支出)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与附近类似办

公室场所的市场租金水平相约,且租赁协议的订立迫在眉睫,且对本集团的

持续业务运营而言实属必要,因此,董事会认为,租赁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

且订立租赁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各方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药品批发及分销业务以

及血液透析治疗及咨询服务业务。

业主为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于香港从事投资及

营运商住物业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业主

为九龙仓置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及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

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实施后,倘本集团

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因此,本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

14.04(1)(a)

条所载

交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

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4(9)

条)超过

5%

但少于

25%

,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

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业主」指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物业」指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第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租赁协议」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业主(出租人)与本公司

(承租人)就该处所的租赁签订的租赁协议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万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王佳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王佳骏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萧致信

医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勇平博士、陈咏珊女士及许微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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