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77 英诺赛科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并非拟用作邀请提出

相关要约或邀请。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带入美国或于美国(包括其领土及属

地、美国任何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派发。尤其是,本公告并不构成亦并非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出

售证券的要约或招揽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除非已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

或获豁免登记,否则证券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于美国进行的任何证券公开发售将仅以

招股章程的方式进行,该招股章程可向发行人或出售证券持有人取得,并载有发行人及管理层

的详细资料以及财务资料。本公司无意于美国公开发售本公告所述证券。

InoScience (Suzhou)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77)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独家整体协调人

联席配售代理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7月22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代理

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及单独(而非共同或共同及单独)同意

作为本公司代理尽力促使合共不少于六名承配人按照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并在其

条件规限下购买13,584,000股新H股,配售价为每股H股40.50港元。

配售股份分别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H股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77%及约

1.54%,且分别占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的H股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约2.69%及约1.52%(假设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

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未发生变动)。配售项下配售股份的总面值将为人民币

13,584,000元。


配售价每股H股40.50港元,较:

(i) 于最后交易日及厘定配售价日期于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H股44.45港元折

让约8.89%;

(i) 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前一日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于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

股H股41.75港元折让约2.99%。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预计配售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经

扣除佣金及估计开支后)分别为550.152百万港元及约543.55百万港元。按此基

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40.01港元。

本公司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配售股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由于配售的完成须待配售协议项下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配售未必

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7月22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

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及单独(而非共同或共同及单独)同意作为

本公司代理尽力促使合共不少于六名承配人按照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并在其条件规

限下购买13,584,000股新H股,配售价为每股H股40.50港元。

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5年7月22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前)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 配售代理。

据董事及配售代理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配售代理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及单独(而非共同或共同及单独)同意作为本公

司代理尽力促使合共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购买13,584,000股新H股,配售价为每股H

股40.50港元。

配售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并在其条件规限下,本公司将发行13,584,000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的新H股,该等股份将计入本公司注册股本。

配售股份分别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H股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77%及约1.54%,

且分别占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的H股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69%及约

1.52%(假设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未发生变动)。配售项下配售股份的总面值将为人民币13,584,000元。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尽力将配售股份配售予不少于六名属独立专业及机构投资者的承配人

(「承配人」),而彼等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预期于紧随配售

完成后,概无任何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H股40.50港元,较:

(i) 于最后交易日及厘定配售价日期于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H股44.45港元折让

约8.89%;

(i) 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前一日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于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

H股41.75港元折让约2.99%。

配售价乃基于H股当前市价厘定,并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

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配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的地位

当根据配售协议发行时,配售股份将予配发及发行及悉数缴足,且其在所有方面

与届时已发行或本公司于完成日期或之前将予发行的其他H股享有同等地位,并

无任何质押、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衡平法权益、担保权益或其他申索,且

拥有配售股份发行日期赋予其的所有权利,包括有权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或

之后的记录日期宣派、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配售的条件

配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方告完成:

(a)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批准(「上市批准」),且相关上市

及批准其后于根据配售协议交付文件前并未遭撤销,且本公司已经取得为履

行配售协议项下责任及配售协议拟进行事项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同意、许

可、行动、授权及备案,并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b) 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于配售协议日期及完成日期均属真

实、准确且不存在误导;

(c) 于完成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遵守配售协议项下的所有协定及承诺,并符合

在配售协议下须遵守或达成的所有条件;

(d) 就配售而言,所有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一切必要批准及许可已取得且令配售

代理合理信纳,而相关批准及许可与配售协议条款并无重大抵触或更改,且

并无对配售协议任何一方施加任何重大不利条件;

(e) 配售代理已于完成日期接获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最终稿或基本定稿以及本公司

中国法律顾问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就中国证监会备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且该等

文件的形式及内容须令配售代理合理满意;及

(f) 配售代理已于完成日期或之前接获配售代理美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内容

为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提呈发售及出售配售股份毋须根据证券法登记。

除上文(a)及(d)项所载不可豁免条件外,所有条件均可由配售代理全权及绝对酌情

豁免。


完成配售

配售将于上述所有条件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完成,惟完成日

期不得迟于配售协议日期后五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时间

及╱或日期。

发行配售股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由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据此,董事会获授权配发、发行或处置

(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不超过相关决议案获得本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

举行的股东周年会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20%的额外股

份,合共176,163,330股。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

股份。董事会已批准根据一般授权进行配售,且配售无需进一步取得股东批准。

禁售

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该等批准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本公司不得(i)执

行、安排或促成配售、配发或发行、自库存股份中转出或提呈要约以配发或发

行、自库存股份中转出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本公司的任何

股本证券或任何可转换为、可行使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本证券的证券,或订立旨

在或合理预期会导致直接或间接出现上述任何情况(不论是透过实际处置或因现

金结算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有效经济处置)的任何交易;或(i)订立任何掉期或类

似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该等股份所有权的经济风险,不论上述第(i)或(i)项所

述的任何该等交易是以交付股份或该等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或(i)

公开宣布有意进行任何该等交易,期限由配售协议日期起计至完成日期后90日

止。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况:

(a) 根据配售协议发行配售股份;

(b) 于配售协议日期已发行的任何可换股债券或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或于配售协

议日期存在的任何其他转换或认购权利的任何行使;

(c) 根据于配售协议日期遵照上市规则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

权的任何授出或行使;或

(d)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

配售的理由及配售所得款项用途

配售完成后,筹集的所得款项将进一步增强本集团的财务实力、市场竞争力及综

合实力,并促进本集团的长期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假定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配售的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佣

金及估计开支后)预计分别为550.152百万港元及约543.55百万港元。在此基础

上,每股配售股份的净发行价将约为40.01港元。

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于以下用途:

(1) 约50%的资金用于支持本集团的产品升级迭代,拓展新产品应用的技术研发

以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氮化镓产品在终端市场的渗透率;

(a) 高低压产品平台在未来2-3年内完成2次迭代,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

升功率密度,同时在双向导通工艺(VGaN),低压高频应用,1200V及以

上高压产品等特色工艺和产品方面持续取得突破,提高产品竞争力;与

封装厂商合作,研发新的封装形式,以更好发挥氮化镓功率器件产品的

性能优势;

(b) 在消费电子应用领域保持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研发与产品设计,拓

展氮化镓功率器件产品在人形机器人、汽车电子、数据中心等领域的应

用。上述应用领域是氮化镓功率器件发挥产品优势、实现业务增长的重

点领域。因其产品开发及验证周期长、投入大,本公司通过进一步募集

资金,重点投放以上领域,以加速技术和产品应用突破,为氮化镓功率

器件的市场拓展及业务快速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2) 约25%的资金用于偿还存量的银行有息负债;

偿还有息负债,可以改善本公司财务状况,降低有息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

支出。

(3) 约25%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一般运营用途。

就补充流动资金及作一般企业运营用途而言,本公司计划继续将所得款项用

于人才招聘及留用、营运资金及其他行政用途,以支持公司业务运营。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价及应付配售代

理的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且配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的股权集资活动

于2024年12月30日,本公司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经扣除包销费用、佣金及其

他发售开支后,全球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详情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

的超额配发公告)的所得款项净额(「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351.96百万港元,将

根据招股章程所载的用途使用。

于2025年6月30日所得款项净额的拟定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载列如下:

项目计划比例

所得款项

净额的分配

截至2025年

6月30日

已动用款项

截至2025年

6月30日

尚未动用

款项

截至2025年

6月30日

已动用款项

占所得款项

净额的分配

的百分比

悉数动用

尚未动用

款项的

预期时间表

(百万港元)(百万港元)(百万港元)

扩大8英吋氮化镓晶圆产能(从截至2024年6月

30日的每月12,500片晶圆增加至未来五年的

每月70,000片晶圆)、购买及升级生产设备及

机器以及招聘生产人员

60.0%811.1841.67769.51 5%2029年底之

研发及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以提高终端市

场(如消费电子产品、可再生能源及工业应

用、汽车电子及数据中心)中氮化镓产品的

渗透率

20.0%270.3925.73244.66 10%2029年底之

扩大我们氮化镓产品的全球分销网络10.0%135.200.48134.720%2029年底之

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10.0%135.19135.19–100%2029年底之

总计100%1,351.96203.071,148.8915%

我们已将尚未动用的所得款项净额存放于持牌商业银行及╱或其他授权金融机构

的计息账户,并将按照招股章程所述的拟定用途逐步动用尚未动用款项。我们将

遵守有关外汇登记及所得款项汇款的中国法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12个月内并未进行任何股权

集资活动。


配售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假设配售将悉数完成,且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配售完成止

并无其他变动,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紧随配售完成后的股权结

构。

于本公告日期紧随配售完成后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

百分比

附注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

百分比

附注

境内未上市股份389,559,46644.23%389,559,46643.56%

核心关连人士所持境内未上市股份263,955,64529.97%263,955,64529.51%

其他公众内资股东所持境内未上市股份125,603,82114.26%125,603,82114.04%

H股491,257,18755.77%504,841,18756.44%

核心关连人士所持H股219,205,75224.89%219,205,75224.51%

其他公众H股东所持H股272,051,43530.89%272,051,43530.42%

承配人所持H股–13,584,0001.52%

总计880,816,653100%894,400,653100%

附注: 百分比已约整至最接近的小数点后两位,表中所列总额与金额总和之间的任何差异均为

约整所致。

紧随配售及认购完成后,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将不少于经认购扩大后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的25%。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中国监管部门备案

配售股份获发行并于联交所上市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进行中国监

管部门备案,包括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公司章程》

配售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将分别变更为人民币894,400,653元及

894,400,653股。为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的有关变动,将对《公司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于2025年4月30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有关一般授权的决议

案,本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作出其审慎认为属必要的任何修

订。因此,修订《公司章程》无须股东进一步批准并将自配售完成之日起生效。

由于配售的完成须待配售协议项下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配售未必会

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之任何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577)

「完成日期」指配售的所有条件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当日后第一个营

业日,惟完成日期不得迟于配售协议日期后五日,或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可能协定之其他时间及╱或日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备案」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或将提交的与配售相关或有关的

任何及所有形式信件、文档、信函、通讯、文件、回

覆、承诺及呈递材料(不论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形式作

出,包括其中任何修订、补充及╱或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告」

指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与配售有关的备案报告,包括其中任何修订、补充

及╱或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境内未上市股份」指本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未在任何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境内普通股

「一般授权」指经股东于2025年4月30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置(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数量不

超过已发行境内未上市股份及H股(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份)总数之20%,即不超过176,163,330股新股份

「全球发售」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各如招股章程所定义)

「本集团」或「我们」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

普通股,该等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任何人士或

实体

「最后交易日」指2025年7月21日,即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之H股交易日

「上市日期」指2024年12月30日,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H股首次获准

于联交所开始买卖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配售」指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并在其条件

规限下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2025年7月22日就一般授权项下

配售订立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40.50港元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可予配发及发行之

13,584,000股新H股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招股章程」指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的招股章程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及其据此颁布的规则及规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包括

境内未上市股份及H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美国」指具有证券法S规例第903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Weiwei Luo博士

中国,2025年7月22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Weiwei Luo博士、Jay Hyung Son先

生、吴金刚博士及钟山先生;非执行董事汪灿博士、张彦红女士及崔米子女士;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显荣先生,荣誉勋章,太平绅士、易继明博士、杨士宁博士

及陈正豪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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