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6 英马斯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4反对4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a)(i) 重选霍以雯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夏耀荣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b)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彼等的酬金
4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至多20%额外股份之一 般授权
5授予本公司董事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至多10%股份之一般授权
6藉加入所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

(股份代号:8136)

IM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地址为 ,

为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

股份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姓名)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如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

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北角屈臣道8号海景大厦C座12楼120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投票。本人╱吾等指示代表按照下列适当空格内「」所示就有关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任何指示,

则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决定就相关决议案投票。

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 。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均须填上。
  1. (「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在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示所有以持有人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1. 。倘 阁下未有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受委代表。本公司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

惟各受委派代表应行使本公司股东所持不同股份附有的权利。若 阁下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可使用本代表委任表格的复印本。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惟须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代表 阁下。

  1. : 阁下如拟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有关「赞成」栏内加「」号;如拟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有关「反对」栏内加「」号。若在某一决议案上, 阁

下拟不行使全部票数的表决权,或拟投下部分「赞成」票及部分「反对」票,务必于有关空格内填上拟投的票数。

如未有就有关决议案作出指示或于空格内填上票数,则 阁下的代表将有权就该决议案酌情决定如何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的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

通告所载以外而于大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酌情决定如何投票或放弃投票。

  1. 。决议案全文载于日期2025年7月21日的大会通告(「通告」)。
  1. ,或倘股东为公司,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获正式书面授权的公司行

政人员或代理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须连同经签署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实证明的副本(该证明须由公证人或香港合

资格执业律师发出),须于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1.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若 阁下亲身出席大会,则有关代表的委任将被撤销。
  1. , 阁下可以填写及签署一份日期较后的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确保有效作投票

用途,此较后的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于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截止时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在截

止时间之后始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较后代表委任表格就投票而言将告无效。

  1. ,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股东,惟排名较先的持

有人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将获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有关联名股权的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

排名次序为准。

  1. (指并不牵涉重要错误而言),保留接受其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的绝对酌情权。
  1. ,载于通告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处理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要求。

(i) 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否则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其他第三方(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除外)及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

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

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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