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6 英马斯集团 通函:(1)重选董事(2)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之全部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
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8136)
IM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1)重选董事
(2)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北角屈臣道8号海景大厦C座12楼
12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8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印之指示填妥,并尽快
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
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撤销。
本通函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日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最新公司公告」网页
及本公司网站w.ims512.com登载。
2025年7月21日
联交所GEM之特色
– i –
GEM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中小型
公司提供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
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的公司一般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在联交所
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之证券会有高
流通量之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0
附录二 -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8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
假座香港北角屈臣道8号海景大厦C座12楼1201室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其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3至18页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13至18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章程细则」或
「组织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当前生效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
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经不时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股份代
号:8136)
「控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将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之任何股份加入至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
行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Garage Investment」指The Garage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2017年2月14日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谈一呜先
生全资拥有
「GEM」指联交所GEM
释 义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所
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等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20%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4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之所有权力以购回最多相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
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股份代号:8136)
IM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谈一鸣先生
霍以雯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振鸿先生
夏耀荣先生
李惠信医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北角
屈臣道8号
海景大厦C座
12楼1201室
敬启者:
(1)重选董事
(2)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a)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i)批准重选退任
董事;(i)批准授出发行授权;及(i)批准授出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及
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霍以雯女士及夏耀荣先生将于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上自董事会轮值退任,惟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夏耀荣先生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独立性指引作出
独立性确认。本公司认为,根据独立性指引,夏耀荣先生为独立人士。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以重选之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3. 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即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等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共有1,0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待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通过提呈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根
据发行授权董事将获准配发及发行最多达200,000,000股份,占于批准发行授权决议
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4. 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最多不超
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假设本公司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
回股份及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1,0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则本公司
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达100,000,000股份。
此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有关扩大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藉加
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扩大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均将于下列日期届满(以最早者为准):(a)股东周年大会后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或(b)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c)于有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股东于股
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之日。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本公司须向其股东提供合理所需之所有资料,以
使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时作出知情决定。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关事项之说明函件。
5. 投票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
进行,惟主席本著诚信原则决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纯粹关于程序性或行政事务
之决议案则属例外。因此,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之形
式投票。本公司将委任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监票
人,以处理股东周年大会上之点票程序。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GEM上市规则
第17.47(5)条指定之方式就投票结果作出公告。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根据GEM上市规
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任何将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6.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8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
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
列印之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撤销。
董事会函件
7.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资格,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至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于该期间概不受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下午4时30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
公司资料的详情。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及本通函概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项,导致当中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9.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就批准重选退任董事及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提呈之
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10.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谈一鸣
谨启
2025年7月21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函件乃发给全体股东之说明函件,内容关于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出购
回授权之决议案。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及其他有关条文规定
之所有资料,兹载列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拥有1,0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待通过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及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直
至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维持相同,为1,000,000,000股,董事根据购
回授权将获准于购回授权维持有效期间内购回最多100,000,000股份,占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彼等认为购回授权将给予本公司灵活性,令其
可在适当之时及有利于本公司之情况下进行购回。只有在董事相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之最佳利益时,始会购回股份。有关购回可能令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
增加,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3.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章程细则、公司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GEM
上市规则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本公司在GEM购回本身股份时不能以现金以外
之方式作为代价,亦不能以联交所不时之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进行交收。
4. 一般事项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之最近期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所披露之情况作比较)。然而,在对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
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关连人士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前并无董事或任
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
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
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出售股份。
6.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会根据GEM上市规则、公司法、
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购回股份导致某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
该项增加将被当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
则)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并有责任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要约。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之披露,于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拥有10%或以上权益之主要股东之权益如下:
主要股东身份所持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之
持股量
概约百分比
于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之
情况下之
持股量
概约百分比
Garage Investment实益拥有人510,000,00051.00%56.67%
谈一鸣先生受控制法团权益
(附注1)
510,000,00051.00%56.67%
附注:
- (「谈先生」)透过Garage Investment间接持有510,000,000股份,Garage
Investment由谈先生全资拥有。
按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维持不变及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
回股份之基准,倘董事悉数行使购回授权,上述所有主要股东之权益将增加至上表第
五栏所载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有关百分比。Garage Investment及谈先生之权益将分别
由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1%相应增至约56.67%,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有关增
加将触发向股东作出强制性要约之义务。然而,董事现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至触发收
购守则规定的强制性要约义务之程度。
除上文所述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将作出的任何购回将导致收购守则
项下的任何后果。
若一间公司于联交所购回股份,而购回结果将导致公众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少于25%(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这一购回行为。因
此,若购回股份将导致公众所持股份低于规定之最低百分比,则董事将不会建议购回。
附录一 说明函件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
何股份。
9. 股价
每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股价如下:
最高股价最低股价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0510.043
8月0.0460.038
9月0.0430.034
10月0.0410.038
11月0.0410.037
12月0.0410.036
2025年
1月0.0410.036
2月0.0500.040
3月0.0580.038
4月0.0480.038
5月0.0470.043
6月0.0480.041
7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470.043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根据章程细则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
列如下。
执行董事
霍以雯女士
霍以雯女士(「霍女士」),53岁,于2024年11月1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彼自1998年4月起任职于本集团,并自2019年1月1日担任总经理。彼负责整体管理、成
本控制、监督本集团日常业务运作以及执行公司策略。霍女士于行政及营运管理及会
计领域有逾28年经验。于加入本集团前,彼自1996年1月至1998年3月曾任职于南中国
科技顾问有限公司,担任项目行政主任。霍女士于1995年11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酒店
管理学士学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霍女士概无于股份中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
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霍女士(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彼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证券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
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彼并无持有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
霍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2025年11月15日起计为期三年,并于其后一
直存续,直至任何订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霍女士获委
任之任期固定,且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彼有
权每年收取酌情花红,该金额乃根据本公司业务表现厘定。除上述酌情花红外,霍女
士并无就担任执行董事职位有权领取任何其他酬金。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夏耀荣先生
夏耀荣先生(「夏先生」),62岁,于2017年12月22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夏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负责监督董事会,
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夏先生于照明行业有逾32年经验。彼曾担任Philips Lumileds
及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照明部门的多个管理职务。夏先生于1986年5月取得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彼于1998年9月完成ISO 9001及质量管理系统审计课程
并获McCrae Consultants Limited颁发证书、于1999年7月完成ISO 14001有关环境管理系
统课程并获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颁发证书、于2002年3月完成ISO 9000:2000有关质量系
统文件课程并获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颁发证书,以及于2002年3月完成ISO 9001:2000有
关内部核数师培训课程并获全面品质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颁发证书。
夏先生的指定任期为三年,并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之
条文。夏先生有权享有每年18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此乃经参考本公司表现、其职责
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决定。有关酬金载于彼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内。董事会及本集
团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讨。
夏先生概无于股份中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夏先生(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彼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证券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
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i)彼并无持有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
概无有关夏先生的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作出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份代号:8136)
IM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
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北角屈臣道8号海景大厦C座12楼12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
报告;
- ;
(i) 重选夏耀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核数师下一年度的酬金;
- (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
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的
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授
出、签订或签立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
授出、签订或签立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完结后行使以
上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
额外股份的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
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总面值(惟不包括
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所采纳的购股权计
划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
则发行任何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者)不得超
过以下两者之总值: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及
(b) (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透过单独普通决议案授权)本
公司在通过本决议案后所购回股份(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以及有关批准应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
例,经不时综合或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
份持有人,按其于该日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建议,或发售
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类似工具,惟董
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本公司适用司法权区的法例下或
适用于本公司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的任何限
制或责任,或就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程度所涉及费用
或延误后,以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的方式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 (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
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例,经不时综合或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
及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股份购
回守则及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
上市并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可购回
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而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
例,经不时综合或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 「动议上文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藉加入相当于根据
本文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权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总面值的金额,扩大根
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惟有关经扩大数额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10%。」
承董事会命
英马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谈一鸣
香港,2025年7月21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北角
屈臣道8号
海景大厦C座
12楼1201室
附注:
- (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
委任一名或(如其持有股份为两股或以上)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进行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毋
须为股东,但必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必须指明受委任代表
所代表股份数目。
-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或进行有关表决。
倘已交回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 (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的经核实证明的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送达,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至2025
年8月2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概不受理股份
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办理登记。
- ,本通告所载全部提呈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 ,则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名下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单独拥有股份,但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惟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将获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
有人的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据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倘预期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8时正至下午5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将悬挂
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预期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将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会根据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顺延或延期,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的网站登载公告,通
知各股东有关顺延或延期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三小
时除下或取消,且情况许可,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 。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谈一鸣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霍以雯女
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振鸿先生、夏耀荣先生及李惠信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