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9 嘉涛(香港)控股 公告及通告: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ato(HongKong)HoldingsLimited

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由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以(其中包括)令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

市规则之修订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建议修订包括促进电子通讯、电子及混合

方式股东大会、提升企业管治及改善营运灵活性之更新。鉴于建议修订,董事

会建议采纳入及整合所有建议修订之第五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新

组织章程细则」),以取替并摒除本公司现有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概述如下:

  1. :规定允许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发送通知及文件(包括财务报

表),准许以电子方式签立代表委任文据,以及本公司以电子方式签立任

何通知或文件。本公司股东(「股东」)现在可以透过提供予本公司的电邮

地址或在本公司网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接收

通知及文件,但须遵守适用法规。股东的指示亦可以电子方式传达,但须

遵守董事会厘定的合理验证措施。

  1. :规定准许任何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以实

体方式、混合方式(部分实体及部分电子)或全部以电子方式举行,并以电

子方式出席、参与及投票。

  1. :明文规定准许本公司持有所购回或收购的股份。董事会获赋

予权力根据法例及上市规则注销、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库存股份,为管

理股本提供更大灵活度。

  1. :必须及随后更新以令本公司现有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

程细则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上市规则及国际最佳实践,包括改善用词

及架构以提升清晰度及一致性。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藉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新组织章程细则将于新组织章程

细则在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及采纳之日生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即时

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新组织章程细则详情之通函,连同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嘉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魏仕成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魏嘉仪女士、魏仕成先生及刘国和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柯衍峰先生、胡颕芳女士及王俊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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