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5 勇利投资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COURAG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勇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 1145)

(新加坡股份代号: CIN)

提名委员会

职权范围

勇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采纳之修订版本)

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从其成员中委任,

成员不得少于三(3)名,且其大多數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董事

(見下文附注 1)或董事会主席。首席独立董事(如有)须为委员会成员。

此外,委员会主席须为并非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具投票权之股份之 5%

或以上)之董事或并非与主要股东有直接关連(見下文附注 2)之董事。

1.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选举。

1.3 成员如欲退任或辞任委员会职务,须发出至少一(1)个月通知以书面告知董

事会,惟委员会另行协定则作别论。

1.4 倘成员辞任、退任、罢免或不合资格担任本公司董事,即出现委员空缺。

1.5 委员会之任何职位空缺须于兩(2)个月内填补。


1.6 委员会成员每年须于本公司年报内作出披露。

1.7 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

附注 1

「独立」董事指概无拥有董事会认为可能会干涉执行委员会职能时作出独立判断之

关系之董事。

「独立」董事指与本公司、其关連公司(即其附属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母公司)

或其高级职员概无关系(该关系可能会干涉或有理由认为会干涉董事以本公司最佳

利益为依归作出独立业务判断)之董事。令董事被视作不具独立性之关系实例包括:

(a) 倘董事于当前或任何过往三(3)个财政年度受本公司或其任何关連公司雇用;

(b) 倘董事有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养子养女、继子继女、兄弟、姐妹及父

母)于现时或任何过往三(3)个财政年度受本公司或其任何关連公司雇用为高

级执行人员且其薪酬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厘定;

(c) 倘董事或其直系亲属于当前或上个财政年度就提供服务自本公司或其任何相

关公司收取任何巨额补偿(有关董事会职务的补偿除外);

(d) 倘董事或其直系亲属于当前或上个财政年度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成立

之任何盈利性业务组织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其收取巨额付款或获取

重要服务之任何盈利性业务组织之主要股东或合伙人(持有 5%或以上股权),

或其高级执行人员,或其董事。作为一项指引,任何财政年度内之付款(涉

及具有公开价格或常规之标准服务之交易以及零售交易及关系(如信用卡或

银行或经纪或按揭或保险账目或交易)除外,惟享有特殊或优惠待遇则作别

論)如合计超逾 1,000,000港元,则通常视作巨额付款;

(e) 倘董事为本公司持股 10%的股东或本公司持股 10%的股东的直系亲属;或


(f) 倘董事于当前或过去一个财政年度与本公司持股 10%的股东直接或一直有关連。

上述六种关系并非详尽无遗,仅为令董事被视作不具独立性之关系实例。在评估非

执行董事是否「独立」时,除上述关系外,香港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聯交所规则」)

第 3.13条载述之各项因素亦须考虑在内。倘上述关系与聯交所规则第 3.13 条载述之

各项因素存在任何冲突,概以条文规定更为严厉者为准。此外,自首次委任日期起

已在董事会任职超过九(9)年之董事的独立性,须接受特别严格之检讨。

倘本公司于存在上述一种或以上关系或聯交所规则第 3.13 条所载各项因素之情况下

仍欲认为董事具独立性,则须于委任该董事前全面披露董事关系之性质,并须阐明

认为该董事具独立性之理由。

「持股 10%的股东」应指于拥有公司一股或以上投票权股份权益的人士,而该股份,

或该等股份所附总投票权不少于公司全部投票权股份所附总投票权的 10%。「投票权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倘董事于当前或过去一个财政年度习惯于或有义务(无論属正式或非正式)就公司

的公司事务根据持股 10%的股东指示、指令或意愿行事,则该董事将被视为与该持

股 10%的股东「有直接关連」。董事将不会仅因其曾获持股 10%的股东提名委任而被

视为与该持股 10%的股东「有直接关連」。

附注 2

倘董事习惯于或有义务(无論属正式或非正式)遵照主要股东之指示、指令或意愿行

事,则该董事将被视为与主要股东「有直接关連」。


2. 行政

2.1 会议

(a)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获授权于任何地点举行会议处理

事务,及在其认为合适之情况下延期举行及以其他方式调整会议,

任何会议上提出之问题均须由大多數票决定。倘赞成与反对之票數

相同,则议程进行之会议之主席可投决定票。

(b) 委员会可亲身或透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或类似通讯设备或参与会

议的所有人士均能够听到及被所有其他参与者听到的任何其他形式

的音频或视听通讯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亦可休会及以其认为适当

的方式监管会议。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与委员会议规

定的法定人数相同。有关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即使在委员会成员并

无于该会议举行时间集体出席同一(1)地点的情况下,仍须视作于该会

议举行当日同一时间举行的董事会议上获通过,该会议须视作于本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举行,惟另行协定则作别论,而参加该会议的委

员会成员须视作已出席该会议。

(c) 委员会主席须主持每次会议。倘委员会主席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起

计十五 (15)分钟内未出席会议,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可推选其中一名

成员担任会议主席,惟获委任主席须为独立董事。

(d) 委员会之任何成员可全权厘定邀请任何董事或本公司任何管理层

人员出席委员会议。


(e) 委员会须促使委员会之所有会议程记錄记入本公司之会议记錄,

该等会议记錄须经由议程进行之会议之主席签署或随后之下次会议

之主席签署。

(f) 除非依照法律法规须召开会议,由当时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包括放

弃投票或丧失投票资格之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与经正式召开

及举行之委员会议正式通过之决议案同样有效及具有效力,即使

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签署亦无妨。

(g) 会议之通告及议程须至少于计划会议举行之间前至少七(7)日寄发

予董事会/委员会全体成员,惟委员会另行协定则作别论。

(h) 委员会成员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于与本公司所订立之合约或拟

订立之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均须于委员会议上宣布其权益性

质。

(i) 委员会成员如直接或间接于与本公司所订立之合约或拟订立之合

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个人权益,则不得就此投票表决。如其投票表

决,亦不得计算在票數之内。

(j) 任何委员会成员均须就评估其表现或重新提名其为董事之任何决

议案放弃投票。

2.2 法定人數

委员会议在处理事务时,如无法定人數出席,则不得处理事务。在任何情

况下,法定人數须由委员会大多數成员组成。


3. 职责及责任

3.1 委员会之职责及责任载述如下:-

(a) 就委任及重新委任董事(包括(倘适用)替任董事)加入董事会以

及所有相关事宜设立及维持正规而具透明度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i) 审查董事会之所有委任(包括公司提名董事的政策,其中有提

名程序及过程,以及公司甄选及举荐董事候选人的标准,以

使董事会在技能、经验及多种才能方面得以平衡可切合公司

业务需要及具体要求)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之继任计划等相关事宜,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物色具备合适合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人士,挑选可提名

出任董事之人士,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指出并向董事会就有关本公司轮值退任之董事及于本公司每

届股东周年大会被提议重选之董事作出推荐建议,并考虑董事

的贡献及表现(如出席率、准备是否充足、参与度及公正度)包

括(如适用)作为独立董事;

(iv) 经考虑董事之贡献及表现(包括出席率、准备程度、參与程

度及真诚度)后,重新提名董事(包括(倘适用)独立董事)

加入董事会(見下文附注 3);


(v) 经考虑新加坡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指引所载之情况(見

上文附注 1)及聯交所规则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后,每年厘定董

事是否具独立性格及判断力,以及是否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

董事判断的关系或情况;

(vi) 对自首次委任日期起已在董事会任职超过九(9)年之任何董事

的独立性进行审查,并检讨认定该董事属独立的理由;

(vi) 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审查一次(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董事会架构、规模、组成及核心竞争力,考虑执行董事与非

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的平衡,并在任何时

候都顾及企业治理准则、守则及联交所规则;

(vi) 在董事兼任多个董事会职务之情况下,委员会经考虑该董事

出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之数目及其他主要承诺后,厘定是

否能够及充份履行作为本公司董事之职责;

(ix) 向董事会建议采纳内部指引,促使兼任多个董事会职务之董

事能够抽空出席会议,以及厘定任何董事可担任之上市公司

董事会成员最多数目;

(x) 在委任董事的替任董事之建议获提呈时,厘定替任董事是否

熟悉本公司之事务、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及(倘为独立董事的

替任董事)是否同样合资格出任独立董事,并就此向董事会

提供其意见以供董事会审议;


(xi) 编撰详尽程序挑选及委任新董事加入董事会,包括披露调研

及提名程序;

(xi) 定期及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數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識及经验),并就任何拟定变动向董事会提供意見;及

(xi) 编制年报,载錄有关董事之主要资料(見下文附注 4)。

(b) 不时审议董事及员工多元化政策;

(c) 评估董事会之整体效率以及各董事对董事会整体效率作出之贡献

(見下文附注 5 及 6);

(d) 决定如何评估董事会之表现,编撰评估董事会、其董事委员会及董

事之表现的程序,并就客观的表现标准(見下文附注 7)提出建议。

主席须根据表现评估结果行事,并于适当情况下经与委员会商议后

提议委任新成员加入董事会或促使董事辞任;

(e) 审阅董事会的培训及专业发展计划;

(f) 不时向董事会汇报其对任何事宜之调查发现,以提请委员会垂注;及

(g) 承担董事会可能指派之任何其他审阅任务、项目、职能、职责及责任。


附注 3

作为良好企业管治之原则,全体董事均须定期且至少每三(3)年重新提名及重新选举一

次。

附注 4

主要资料应包括学歷及专业资格、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持股量、供职之董事会

委员会(作为成员或主席)、担任董事之首日、最近連任董事之日期以及当前及过往

三(3)年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之董事职务或主席职务与担任其他要职。此外,本公司

每年披露企业管治事宜时,须明示哪些董事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或委员会认定

之独立董事。董事如获选举或重新选举,其姓名须与有关详情及资料一并提交,以

便股东作出知情决定。

附注 5

评估程序须每年于年报内披露。

附注 6

个别评估旨在评估各董事是否持续积极地作出贡献及是否尽职尽责(包括为董事会

及委员会议以及任何其他职责付出之时间)。

附注 7

该表现标准可用于与业内同行进行比较,须经董事会批准,并须订明董事会如何提

升股东之长期价值。该表现标准不得逐年变动,如形势要求须予以变动,亦须由董

事会作出决定。


除董事会可能提议之任何有关表现标准外,评估表现时,亦须考虑本公司股价于五

年期间内对比新加坡海峡时报指數及业内同行之基准指數之表现。其他可用之表现

标准包括长期资产回报率、股本回报率、投资回报率及经济增加值等。

4. 汇报程序

4.1 委员会之所有会议记錄须送呈董事会全体成员。

本职权范围之中文版本为英文版本之译本及只供参考,倘若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歧

义或不一致,皆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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