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5 美建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PBEST GROUP LIMITED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美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

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布及批准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

元股份(「股份」)的每股1.5港仙的末期股息;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以及作

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

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

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根据

本公司现有及新的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或(i)根据

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规定可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

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

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时

发行之任何股份外,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 (倘若本公司股东(「股东」)已通过一项独立的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

授权)本公司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的数目(最高以相等

于本公司于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为限),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给予董

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厘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当时所持股份之比例公开要约发售股份或要约或发行认股

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

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香港以外任何

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后,

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

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律,在联交所或在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

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而

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

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给予董

事之授权。」

  1.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8项决议案(c)段(b)分段内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行使上

文第6项决议案(a)段内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欧阳淞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300号

华杰商业中心2楼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

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

前送达本公司写字楼,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1. (「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以

及收取末期股息之权利,有关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详情载列如下:

(i) 为厘定出席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

递交过户文件作登记用途之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i) 为厘定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

递交过户文件作登记用途之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上述的最后时限,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

股息,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 ,末期股息包括现金股息每股1.5港仙,其拟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五日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本公司股东。

  1. ,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按上市规则之规

定配发及发行股份。除可能须根据由股东批准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

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1. ,董事谨此表示,其将于其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利益而言合适之情

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让股东就建议决议案表

决作出明智的决定所需的资料之说明函件,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1.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叶漫天先生;非执行董

事施炳法博士;执行董事郑伟玲女士及郑伟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进财先生、

潘启迪先生及许文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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