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60 EPS创健科技 通函:(1)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3)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4)建议末期股息;及(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EPS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4)

建议末期股息;及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

新金融中心3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本通函),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7页。

本通函随附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不论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

及签署表格,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10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

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销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1

预期时间表.4

董事会函件

1.绪言

.

2.发行授权

.

3.购回授权

.

4.重选董事

.

5.重新委任核数师

.

6.末期股息

.

7.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

8.推荐建议

.

9.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10.一般资料

.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11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2

-i-

目录


于本通函及其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

正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35

楼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借以考

虑(如认为合适)批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提出的决

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22至27页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订);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核数师」指本公司不时之核数师;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市场系统内使用

之证券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末期股息」指建议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

股1.0港仙予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东;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释义


「发行授权」指将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本通函第23至

24页载列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所载建议普通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20%之未发行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通函而言,除文义另有所

指外,本通函对「中国」的提述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即厘定股东收取

末期股息资格的记录日期;

「购回授权」指将授予董事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于本通函第24至25页

载列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所载建议普通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10%之股份之一般及有条件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

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2-

释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3-

释义


股东周年大会及派付末期股息之预期时间表如下:

事项日期

股东将过户文件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以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

格之最后日期及时间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以厘定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权利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

将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之最后日期及时间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十时正

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

之记录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及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

末期股息除权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股东将过户文件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以符合收取末期股息之资格之最后日期及时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以厘定取得末期股

息的资格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日)

决定有权获得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预期末期股息派付日期(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批准宣派末期股息后方可作实)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4-

预期时间表


执行董事:

鹫北健一郎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宫野积先生

鸣海尚一先生

赵俊德先生

杜垚女士

梁非先生

非执行董事:

植松高宏先生

严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卓豪先生

蔡冠明先生

斋藤宏畅先生

张翠萍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红磡

民乐街23号

骏升中心17楼A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4)

建议末期股息;及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于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

新金融中心35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有关(其中包括)下列事宜的决议

案:

(a)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

-5-

董事会函件


(b)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

(c)重选董事;

(d)重新委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及

(e)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a)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b)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i)授出

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i)授出购回授权;(i)重选董事;(iv)重新委聘核数师

之决议案之资料;及(V)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2.

发行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内容有关发行授权及授权扩大发行授权以

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转售及转让库存股份)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有关详

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最多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发行授权之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之20%。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522,177,419股份及于股东周年

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计算,全面行使发行授权(并无被本公司根据购

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如有)扩大)可导致本公司配发及发行最多104,435,483股

份。

发行授权将一直生效直至下列最早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章程细

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股

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予董事之授权之日。

待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在其规限下,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藉在发行授权上加上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该等股份

而扩大发行授权,惟经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

-6-

董事会函件


3.

购回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有关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有关详情载于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第6项普通决议案。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最多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

有关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

购回授权将一直生效直至下列最早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章程细

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股

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予董事之授权之日。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有让股东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之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购回授

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目前并无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即时计划。

4.

重选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鹫北健一郎先生、宫野积先生、呜海尚一先

生、赵俊德先生、杜垚女士及梁非先生;非执行董事植松高宏先生及严平先生;以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陈卓豪先生、蔡冠明先生、斋藤宏畅先生及张翠萍女士组成。

根据章程细则第83(3)条,董事会应有权不时及于任何时间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

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如此获委任的董事任期应仅至其获委

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进行重选连任。因此,鹫北健一郎

先生、呜海尚一先生、杜垚女士、梁非先生、植松高宏先生及张翠萍女士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当日三分之一的董事须于本公司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每位董事须至少轮值退任一次,每三年一次。退任董事届时符合资格重选连任。此

外,根据公司章程第84(2)条,董事会根据第83(3)条委任的任何董事,在决定轮流退任的

-7-

董事会函件


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应考虑在内。根据《公司章程》第84条,赵俊德先生和蔡冠明

先生,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议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政策和程序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在检讨董事会架构时,将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

规模及多元性(包括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服务年期、技能、知识及经验等),

并就董事会的任何建议变动作出推荐建议,以补充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所有董事会成员

的聘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而候选人将根据教育背景及相关技能和经验等准则进行评

估,考虑董事会的整体运作,以保持董事会组成的适当平衡。提名委员会于就委任何

建议候选人担任董事会之董事职务或重新委任何董事会现有成员而作出推荐建议时,

应考虑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于保健行业及服装行业及其他相关界别之成就、经验

及声誉、对本集团业务投入足够时间、兴趣及关注之承诺、为董事带来之潜在贡献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连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蔡冠明先生于企业融资方面拥有多年经

验,并担任多间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之行政总裁或非执行董事;及张翠萍女士拥有中国

法律资格,并拥有超过20年中日两国法律及商业实务经验,包括中日之间的投资及并购

经验。在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彼等已证明其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及

经验,并向董事会提供客观意见及独立指导。彼等均已依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

因素确认其独立性。董事会认为,蔡冠明先生及张翠萍女士均已投入时间及精力履行其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及在其领域的知识已经并将继续为董事

会的多元化作出巨大贡献,且彼等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而具备独立性。

此外,董事会认为岛鹫北健一郎先生、呜海尚一先生、赵俊德先生、杜垚女士、梁非先

生及植松高宏先生各自重选为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视情况而定)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最佳利益。各董事须就建议彼等由股东重选之相关建议放弃投票。

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8-

董事会函件


5.

重新委聘核数师

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国际」)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辞去核数师的职务,

并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提出重新获委任为核数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88条,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新委任天健国

际为核数师,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止,并授权董事会确定其审

计师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酬金。

6.

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已决议

建议向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末期股息每股1.0港仙。末期股息的宣派及派付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

可作实。有关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以收取末期股息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预期时间

表」一节。

7.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大新金融中心3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3

至27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其中包括批准(i)授予发行授权(包括延长发

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重新选举董事;(i)重新委任核数师;及(iv)宣派及派付末期股

息。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

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本通函随附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于联交所网

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esphk.hk)。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备之

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年10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9-

董事会函件


库存股份(如有)并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没有投票权。为免生疑问,

就上市规则而言,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及╱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转让的库存股份(如

有)将不会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任何投票权。

8.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有关发行授权(包括延长发行授权)、购回授权、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

则及采纳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重选退任董事、重新委任核数师及派付末期股息

的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本通函第23至27页

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9.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

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为厘定获派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

转让登记。为确定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登记。末期股息

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派付。厘定有权获得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10.

一般资料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任何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谨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列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EPS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鹫北健一郎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10-

董事会函件


本附录一为说明函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股东提供必要资料,以使彼等可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建议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公司在知情之情况下于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购回证券及禁止核心关连人

士在知情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证券。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任何核心

关连人士已承诺在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持

有之任何股份。

2.

购回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在市场上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

益。行使回购授权时,董事可依市场状况及回购时公司资金管理需要,决议在回购结算

后注销所回购的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融资安排,回购

注销的股份可能会导致每股资产净值和╱或每股盈余的提高。另一方面,本公司回购并

持有的库存股份可在市场上以市价转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但须遵守上市规则、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法律。只有当董事相信回购股份将有

利于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时,才会进行股份回购。

董事正寻求授出购回授权,以给予本公司于适当时行使购回授权之灵活性。于任何情况

下可予购回之股份数目及价格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经考虑当时情况后决定。

董事现时无意促使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份,且只会在其认为这样做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行使这样做的权力。

3.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522,177,419股份。

-11-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待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且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于购回授权生效期间进行购回最多

52,217,741股份,相当于有关购回授权之提呈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日期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并将生效直至下列最早者为止:(i)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之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

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之日。

4.

购回之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组织

章程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规定合法可用作此用

途之可得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

5.

购回对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之影响

相较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之财务

状况,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内,全面行使建议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及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将无意行

使购回授权。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到任何权利,否则,如果该等股份在联交所登记,根据相

关法律将被暂停,如果这些股份以本公司自己的名义注册为库存股份,其中可能包括董

事会的批准(a)本公司不会(或会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

示,要求其在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进行投票;(b)就股息或分派

而言,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重新注册为库存股份

或将其注销,每种情况都在股息或分配的记录日期之前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本公司日后发表的任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翌日披

露报表(其中应说明,除其他外,将在库存中持有或在回购结算时取消的回购股份数量,

-12-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偏离先前披露的意向声明的原因)以及任何相关月报表。

6.

股价

股份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于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最

低价格如下:

股价(每股份)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0.9100.700

二零二四年八月0.7300.610

二零二四年九月0.7500.620

二零二四年十月0.7200.470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0.6600.45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0.6600.470

二零二五年一月0.5400.475

二零二五年二月0.5300.460

二零二五年三月0.5200.475

二零二五年四月0.5200.410

二零二五年五月0.5200.490

二零二五年六月0.5700.480

二零二五年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5100.440

7.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关连人士

董事或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现时概

无意于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购回授权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8.

董事承诺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规定,根据购

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附录所载的解释性陈述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的资料,且本

附录所载的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不存在异常情况。

-13-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9.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由于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致使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增加,则按照收购守则规

则32之规定,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

则)之股东或会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幅度而定),并有责任根据

收购守则规则26就该名股东或该组股东尚未拥有之所有股份作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唯一控股东为EPSHoldings,Inc.(「EPS控股」,一间于日本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375,000,00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之71.8%)。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EPS控股之权益将由71.8%增加至约79.8%。根据上

述由EPS控股持有之股权增加,董事并不知悉,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有关购回股份

之任何后果将导致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

要约。此外,倘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任何一名股东或一组股东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作出强制要约,则董事不拟行使权力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令致公众人士所持已发行股份数目低于上

市规则所规定之最低指定百分比25%。

10.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及该公司证券上市所在且获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须遵守若

干限制。

上市规则规定,所有建议购回股份须事先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购

回授权或有关某项交易之特定批准之方式)批准,而所购回之股份必须为已缴足股份。

11.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六个月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论在联交所或其

他证券交易所)概无购回股份。

-14-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1)

鹫北健一郎先生(「鹫北先生」)

鹫北先生,61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及行政总

裁。彼为本公司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EPSHoldings,Inc(.「EPS控股」)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鹫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加入EPS控股,在服装及医疗保健等多个业务领

域拥有逾37年经验。加入EPS控股前,于一九八七年至二零二四年三月期间,鹫北先生

在日本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为三井集团旗下公司,三井集团为一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

多元化服务的国际集团)任职,期内担任多个事业部的总经理以及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

司的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彼亦曾在香港日本人商工会议所历任多个职务:于二零一八年

四月至六月期间担任会长,于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期间及二零二年七月

到二零二四年三月期间担任副会长,以及于二零二一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期间担任

首任医疗保健委员会主任。鹫北先生是宫野积先生、赵俊德先生、鸣海尚一先生及植松

高宏先生在EPS控股的同事。

鹫北先生于一九八七年毕业于日本东京新宿早稻田大学,主修政治学经济学。于二零

七年,彼亦于日本东京涩谷青山学院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鹫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鹫北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

事酬金353,000日元(以13个月基准计算)及年终酌情花红,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

经董事会参考其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鹫北先生共收取酬金88,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鹫北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

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鹫北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15-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2)

呜海尚一先生(「呜海先生」)

呜海先生,43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彼为本公

司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EPSHoldings,Inc(.「EPS控股」)的业务发展部副主任。呜

海先生于二零七年加入EPS控股集团,在药品开发及跨境业务方面拥有逾15年经验,

并拥有财务、税务、策略规划及企业管治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呜海先生在多家全球

公司担任执行官及董事职务。鸣海先生是鹫北先生、宫野积先生、赵俊德先生及植松高

宏先生在EPS控股的同事。

呜海先生毕业于日本埼玉县埼玉大学,主修分子生物学。彼亦于埼玉大学取得理学硕士

学位。

呜海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呜海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

事酬金190,000日元(以13个月基准计算)及年终酌情花红,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

经董事会参考其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呜海先生共收取酬金39,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呜海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

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呜海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3)

赵俊德先生(「赵先生」)

赵先生,61岁,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已获委任为公司秘

书,及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均自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赵先生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主修会计专业。彼于监督

会计、审计、企业融资、并购、税务及公司秘书业务方面拥有逾34年经验。彼为香港执

业会计师,并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加入本集团前,赵先生为赵俊德会计师事务

所的创始人,并曾在一家跨国公司任职。赵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获委任为EPS

-16-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Holdings,Inc.(该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业务规划及推广部新兴业

务中心财务会计室高级经理。彼自此成为鹫北先生、宫野积先生、鸣海先生及植松高宏

先生在EPS控股的同事。

赵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赵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事酬

金57,000港元(以13个月基准计算)及年终酌情花红,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

事会参考其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赵先生共收取酬金1,268,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退休福利计划供款及以

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开支)。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赵先生拥有5,000,000股相关股份的权益,该等相关股份为彼根据

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获授的购股权可能发行的相关股份(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赵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

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赵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4)

杜垚女士(「杜女士」)

杜女士,42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技术总

监。彼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彼于NihonL’Oreal开始其职业生涯,在护肤行业拥

有逾13年研发经验。杜女士于二零二零年创立MeryPlusCorporation,于二零二四年创

立BioBeauteCo.,Ltd,并一直担任该等公司的行政总裁。

杜女士于二零七年毕业于东京大学,主修应用生命科学与农学。于二零九年及二零

一二年,彼亦于东京大学分别取得药学硕士及药学博士学位。

杜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杜女士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事酬

-17-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金190,000日元(以13个月基准计算)及年终酌情花红,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

事会参考其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杜女士共收取酬金39,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杜女士(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

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赵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5)

梁非先生(「梁先生」)

梁先生,50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自二零四年起开始

为EPS控股效力,现于EPS控股的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先生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东南大学取得信息工程学士学位、于日本千叶大学取得信息工程

硕士学位及于中欧工商国际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位。加入EPS控股前,梁先生曾在多

家日本科技公司任职。

梁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梁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事酬

金10,000港元(以13个月基准计算)及年终酌情花红,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

事会参考其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梁先生共收取酬金40,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

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18-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梁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6)

植松高宏先生(「植松先生」)

植松先生,59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委

员会的成员。彼为EPS控股的合规团队主管。彼于二零二年一月加入EPS控股,在研究

供应的产品管理与投资策略管理方面拥有逾35年经验。植松先生是鹫北先生、宫野积先

生、赵先生及鸣海先生在EPS控股的同事。

植松先生毕业于东京农业科技大学。

植松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植松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

事酬金85,000日元(以12个月基准计算),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事会参考其

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植松

先生共收取酬金17,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植松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

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植松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7)

蔡冠明先生(「蔡先生」)

蔡先生,57岁,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就本集团之

策略、表现、资源及操守准则提供独立判断。彼为本公司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各

自的主席及审核委员会的成员。蔡先生持有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学位,并于企业融

资活动及物业抵押、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投资方面拥有逾29年经验。

-19-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蔡先生自二零一零年起担任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汇富」,股份代号:

188.HK)的行政总裁及自二零年起担任新华汇富的执行董事。蔡先生亦自二零二

年二月起担任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HK)的非执行董事。

蔡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蔡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事酬

金10,000港元日元(以12个月基准计算),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事会参考其

资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蔡先

生共收取酬金120,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蔡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

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蔡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8)

张翠萍女士(「张女士」)

张女士,47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西村朝日律师

事务所.外国法共同事业的合伙人,于中国及日本的法律与商业实务方面(包括中日之间

的投资与并购、企业管治及数据保护)拥有逾20年经验。

张女士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并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中国法硕士项目。

张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初步为期两年,并须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张女士现时有权收取每月董事酬

金190,000日元(以12个月基准计算),有关金额由薪酬委员会推荐并经董事会参考其资

历、经验及在本公司的职责予以批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张女士

共收取酬金38,000港元(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

-20-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女士(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

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张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21-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兹通告EPS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

正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35楼举行股东(「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及「大会」),借以考虑下列普通事务:

普通决议案

1.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

司董事(「董事」)会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各自之报告。

2.批准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股份」),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每股普通股份1.0港仙之末期股息;

3.续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4.(a)重选鹫北健一郎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鸣海尚一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赵俊德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杜垚女士为执行董事。

(e)重选梁非先生为执行董事。

(f)重选植松高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g)重选蔡冠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重选张翠萍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薪酬。

-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尚未发行的股份,出售及╱或转让以库存形式持有的库存股份(定义见

上市规则),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并特此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该等

权力;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

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或交换股份之认股权证、债

券及证券);

(c)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

行之股份总数及出售和╱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和╱或转让的库存股份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惟根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

(i)依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以股票代息形式发行股份或

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出售及╱或转让任何以库存股形式持有的

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或

(iv)依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或交换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

购权或换股权或交换权而发行股份,

则另作别论,而本决议案(a)段所述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之

日。

「供股」指董事于其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授

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海外股份持有人或零碎配额,或考虑到香港以外

任何司法管辖权区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要求或与确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有关之支出或延误

后,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取消权利行动或另作安排)。」

6.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修订)及开曼

群岛其他适用法例以及就此适用之所有其他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

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监会及联交所根据证监会发布之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就此

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之股份;

(b)本决议案上文(a)段中之批准可加入至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内,并授权董事于

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致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根据本决

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之

日。」

7.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本通知中上述第5项和第6项普通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下,根

据本通知中第5项普通决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应予以扩大,并特此扩大,扩大范围包括

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要求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可出售及╱或转让任

何以库存形式持有的库存股份或董事同意依该一般授权有条件或无条件从库存出售

及╱或转让,其金额相当于本公司依本通知所载第6号普通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回购的股

份总数,但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的

10%。」

承董事会命

EPS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鹫北健一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2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鹫北健一郎先生、宫野积先生、呜海尚一先生、赵俊德先生、杜垚

女士及梁非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植松高宏先生及严平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卓豪先生、

蔡冠明先生、斋藤宏畅先生及张翠萍女士。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及根据组织章

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但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委派超过一

名受委代表,有关委任文件必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

表作出表决。

2.无论股东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签署及交回

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

三)上午10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4.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5.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6.为厘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

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为符合获派

建议末期股息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登记。建议末期股息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派

付。厘定有权获得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7.(a)受下文(b)段所规限,倘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预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之任何时间悬挂或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后

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之网站登载公告,通知股东有关延迟之股东周年大会之日

期、时间及地点。

-2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倘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

会指定举行时间3小时前改发较低的信号或取消,如情况许可,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c)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如期举行。于任何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于

考虑本身之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而倘彼等决定出席,则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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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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