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39 东京中央拍卖 通函:选择公司通讯的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及回条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39)
敬启者:
选择公司通讯的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吾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第2.07B条,通知 阁下可获取的本公司今后公司通讯(「公司通讯」),该等公司通讯
包括本公司将就其供任何证券持有人参考或行动而发出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摘要报告(如
适用);(b)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f)代表委任表格;及(g)确认回条。
阁下可选择:
(i) 浏览登载于本公司网站的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印刷本;或
(i) 仅收取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或
(i) 仅收取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或
(iv) 同时收取公司通讯的中、英文印刷本。
为响应保护环境,我们鼓励 阁下选择网上版本。即使选择网上版本, 阁下仍有权随时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发出适时书面通知,以更改 阁下的选择。
请在随附的回复表格的适当空格填上「✓」号,并经签署后,于2025年8月18日或之前寄回或亲自送达方式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倘若在香港投寄回条, 阁下可使用回条内的邮寄标签寄回,而毋须在信封上贴
上邮票;否则,请贴上适当邮票。
倘若本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或之前尚未收到 阁下已填妥并签署的回条(或表示反对收取公司通讯网上版本的回复),及直至 阁下透过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上述地址向本公司发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1939-ecom@vistra.com前,则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只透过收取
将来的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在此情况下,倘本公司发出公司通讯,本公司将通知 阁下公司通讯已登载于本公司网站。该通知
将以电邮发出或以邮寄方式寄往 阁下于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所存置的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的地址。
阁下可随时透过上述地址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1939-ecom@vistra.com,选择(i)收取将来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以取代网上版本(或收取网上版本,以取代印刷本);或(i)更改所收取的公司通讯
印刷本的语言版本。倘若 阁下已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收取本公司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的网上版本,惟因任何原因以致查阅公司通讯出现困
难,本公司将于收到 阁下要求后寄上所要求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费用全免。
请注意:就所有将来的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而言, 阁下可以(a)向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索取印刷本,及(b)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chuo-auction.com.hk查阅。
阁下如有任何与本函件有关的疑问,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852) 2980 1333,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
外)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
承董事会命
东京中央拍卖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仕坤
2025年7月21日
Please cut the mailing label and stick this on an envelope
to return the Reply Form to us.
No postage stamp is required for local mailing
当 阁下寄回此回条时,请将此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Mailing Label 邮寄标签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Frepost No. 简便回邮号码:10 GPO
Hong Kong 香港
Tokyo Chuo (1939)
回 条
致: 东京中央拍卖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1939)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本人╱我们希望以下列方式收取日后本公司之公司通讯
#
:
(请从下列选择中,仅在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号)
透过本公司网站以电子方式浏览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网上版本」),并向本人╱我们发出电邮通知(本人╱我们之电邮地址如下)或就于本公司网站刊
登公司通讯发出通知信函;或
(请以英文正楷填写电邮地址,有关电邮地址将仅用作收取公司通讯已发布之电邮通知。如未有提供电邮地址,我们将透过邮寄方式,按 阁下于
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向 阁下寄发有关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登载之通知信函之印刷本。)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或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签名:
联络电话号码:日期:
附注:
- 。本公司将有酌情权决定任何未有清楚填妥或填写不正确之回条无效。
- , 阁下已明示同意放弃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权利。
- ,则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透过本公司网站收取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因此,本公司将向 阁下发出公司通讯已在本公
司网站刊登的通知函件,而 阁下可透过网上版本阅览所有日后公司通讯。
- ,则本回条须由该名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股份其姓名位列首位的股东签署,方为有效。
- ,直至 阁下透过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出合理之书面通知至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1939-ecom@vistra.com以通知本公司更改有关指示为止。
- ,更改 阁下就收取日后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或语言版本之选择。
- ,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本回条上书写之任何额外指示。
#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摘要
报告(如适用);(b)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f)代表委任表格;及(g)确认回条。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之「个人资料」相等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所定义之「个人资料」,当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阁下之姓名、联络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邮寄地址。
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便按 阁下选择之方式收取公司通讯。本公司将在有需要之期间,保存 阁下之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中的条款,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相关查阅及╱或修改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透过以下途径提出:
邮寄至: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邮至:is-enquiries@vistra.com
(Please cut along the doted line. 请沿虚线剪下。)
股东资料(英文全名及地址)
(Incorporated in Hong Kong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939)
东京中央拍卖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