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45 安域亚洲 通函: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所有的安域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

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

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RES ASIA LIMITED

安域亚洲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5)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

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96楼96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8页。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依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

示填妥该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阁下填妥并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持有

人(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I. 绪言 .3

I. 一般授权.4

I. 重选退任董事.5

IV.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6

V.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6

VI. 投票表决.6

VI. 推荐意见.6

VI. 责任声明.7

IX. 一般资料.7

附录一 —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重选退任董事 .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

易广场96楼9602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目前生效之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本公司」指安域亚洲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即在本通函付印前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指联交所主板

「普通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述之建议普通决议案


释 义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为避

免疑义,库存股持有人在公司股东会上并无投

票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RES ASIA LIMITED

安域亚洲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5)

执行董事:

赖义钧先生(又名Robert LAI)

(主席兼行政总裁)

罗骁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严丹骅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建邦先生

刘骥先生

权睿学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的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

96楼9602室

敬启者: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之资料,以

便 阁下获得所有合理必须的资料后,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票赞成或反对

有关决议案的决定,并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该等决议案包括(i)授出发行授权(定义见下文);(i)授出回购授权(定义见

下文);(i)扩大发行授权;及(iv)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I. 一般授权

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四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已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使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而分别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

于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的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

效,及董事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

(a) 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呈第4(A)项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一般及

无条件授权,使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回购股份,惟不得超过截至

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10%。该授权

将一直有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的

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

大会上撤销或更改根据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当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为止(「回购授权」)。因此,待批准回购授权之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

通过后,且以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期间并无进一

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51,317,540

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说明函件,提供有关回购授权的

必要资料。

(b)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第4(B)项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董事可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额

外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惟股数不得超过截至该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20%(根据该决议案予以调

整)。该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公司细则或

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股东于

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根据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当日(以最

早发生者为准)为止(「发行授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


董事会函件

共513,175,401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本公司不持有库存股。倘于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再发行或回购任何股份,则全面行使发行授权可导

致本公司发行最多达102,635,080股份。

在第4(A)项有关向董事授出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及第4(B)项有关向

董事授出发行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第

4(C)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根据发行授权,行使一切权力配发、发行、授

出、分派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涉及本公司所回购的股份总数的额外股份(包

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

I.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3至84条,董事赖义钧先生(又名Robert LAI)(「赖先生」)及

罗骁先生(「罗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

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或倘

彼等的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数目)的董事须轮

值告退,惟每名董事最少须每三年退任一次。退任董事符合资格重选并须于其

退任的整个会议期间继续担任董事。须轮值退任的董事应包括(就确定须轮值

退任的董事人数而言属必要)任何拟退任且不愿候选连任的董事。任何其他须

如此退任的董事应为其他须轮值告退的董事当中自上次重选或获委任以来在

任最长的董事,而就于同日成为或重选的董事(除非彼等之间互有协定)则以抽

签决定。于决定须轮值告退的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应计及任何根据公司

细则第83(2)条委任的董事。因此,执行董事赖先生及罗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轮值告退,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之履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IV.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确保

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V.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8页。除处理会议之一般

事项外,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随附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务请股东填妥该代表委

任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

撤销论。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VI.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惟主席可真诚准许就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

表决。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亦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5A)条作出投票表决结果公布。

VI.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

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VI.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各董事愿就

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

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IX.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各附录之其他资料。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

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安域亚洲有限公司

主席

赖义钧

(又名Robert LAI)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一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发出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

供所需资料,使彼等能够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回购

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共513,175,401股份,本公司不持有

任何库存股。倘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再发行或回购任何股份,则全面

行使回购授权可导致本公司回购最多达51,317,540股份。根据回购授权,本公

司只可于截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的

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股东于本公司股

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根据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当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止期间内进行或同意进行回购。

2. 回购之原因

董事相信回购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尽管现时并不可

能预计董事可能认为回购股份属适宜之任何具体情况,惟彼等相信回购股份之

能力将使本公司更具灵活性,由于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回购可

增加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故对本公司及股东均为有利。本公

司可向股东保证,董事仅会于其认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情况下作出有关购

买。

3. 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授权进行之回购将以本公司根据其大纲及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

百慕达适用法例可合法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拨付。

根据百慕达法例,回购事宜仅可以所回购股份之实缴股本或本公司原可用

作派付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就此用途新发行股份之所得款项拨付。购买时应付

款项超出将购入股份面值之任何溢价,必须以本公司原可用作派付股息或分派

之资金或自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拨付。本公司不会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

不时之交易规则所规定以外之结算方式,于联交所回购股份。


附录一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4. 对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之影响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编制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

财务报表之日期)之综合财务状况,特别是本公司于当时之营运资金状况及现

时已发行股份数目,董事认为,倘若于回购授权有效期内全面购买全部股份(即

回购授权项下之全部股份),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或资产负债状况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购买股份一概不会在可能对本公司营运资金状况或

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进行。

5.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6. 董事承诺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及适用之百慕达法例,按所提呈之决议案行使回购授

权。本公司确认,本附录一所载的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的

资料,且该说明函件及回购授权均无不寻常之处。

7.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之影响

倘行使回购授权之权力使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事项。因此,股东或一组一致

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进行强

制性要约。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

东在董事根据回购授权行使权利回购股份的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须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26及32进行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尽信,Reignwod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Reignwod International」)持有337,465,038股份,占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65.76%。Reignwod International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严丹骅女士之父

亲严彬博士全资拥有。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而董


附录一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事根据回购授权行使全部权力回购股份,Reignwod International在本公司的持

股权益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3.07%。根据Reignwod International于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之现有持股量,如回购授权获悉数行使,则有关增加将不会导致

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进行强制性要约。

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回购授权导致公众持有之股份数量跌至低于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25%(即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水平。

8. 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买任何股份。

9. 向核心关连方回购证券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其目前有意在回

购授权获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附录一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10.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各月于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

价格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790.072

八月0.1200.055

九月0.0820.061

十月0.0880.064

十一月0.0670.065

十二月0.0670.047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680.053

二月0.1530.059

三月0.2470.118

四月0.2300.230

五月0.2300.115

六月0.1380.109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0.1240.104

11. 回购股份之地位

于购回股份后,本公司可能注销任何已购回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

持有,惟须受(其中包括)于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所规限,这

可能会由于不断演变的情况而变动。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留意本公司日

后刊发之任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翌日披露报表及任何相关月报表。

对须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于董

事会批准后,本公司应实施下列暂行办法包括(不限于):

(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

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


附录一 回购授权说明函件

(i) 如属股息或分派(如有且如适用),则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

于有关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以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

销该等股份;或

(i) 倘该等股份以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

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暂停的权利。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

下列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1. (又名Robert LAI)(「赖先生」)

赖先生,58岁,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于二零

二年七月八日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及本公司行政总裁。赖先生于一九零年

在中华民国逢甲大学取得土地管理学士学位。赖先生于一九三年在美国

南加州大学马歇尔商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赖先生于财务分析、基金管

理及项目管理(尤其是房地产行业)方面拥有超过二十五年之经验。赖先生现为

Reignwod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Reignwod International」,为本公

司之控股东,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5.76%权益)之全资附属公司

Reignwod Investment (China) Ltd.国际投资部之代理董事及董事;及自二零一零

年十月起,负责项目前期管理、财务分析及模拟以及监管投资项目及实施投资

策略。赖先生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赖先生过

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无论是于香港或海外)担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赖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赖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赖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

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起计为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历

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另行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根据服务协议应付赖

先生的年度薪酬为840,000港元,该金额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

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后厘定。彼有权获得将由董事会厘定的酌情年终花

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赖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

无任何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


附录二 重选退任董事

  1. (「罗先生」)

罗先生,38岁,于二零二年七月八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毕业于香港

城市大学,取得环球企业管理硕士学位。彼于能源行业拥有逾10年经验,覆盖

能源项目投资、煤炭及石油产品国际贸易及分销。罗先生曾供职于香港及新加

坡多家知名能源公司。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起,罗先生一直担任Reignwod

Holding Pte Ltd. (其为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5.76%权益之本公司控股

东Reignwod International之附属公司)副总裁。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

年十月,彼亦担任本公司附属公司安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裁。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无论

是于香港或海外)担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罗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由二零二五年七月起计为期三年,除非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历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另行根据服务协议

的条款提前终止。根据服务协议应付罗先生的年度薪酬为14,000新加坡元,该

金额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彼有权获得将由董事会厘定的酌情年终花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罗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

无任何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RES ASIA LIMITED

安域亚洲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5)

兹通告安域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

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96楼9602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以下事务: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又名Robert LAI)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罗骁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

订):

(A)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遵照

及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购买本公司之股份(「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可能购买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买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10%,上述批准亦须按此

受到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

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当日。」

(B) 「动议:

(a) 在下文(b)及(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向董事会授出无

条件一般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发行、配发及处

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作为库存股持有

的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须发行、配发或处理本公司股

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之无条件一般授权不得于有关期间后行使,惟董

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会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任

何其他方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行使按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

及╱或雇员授予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而

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及

(i) 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实行配发本公司之股份之任何以股

代息或类似安排而发行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总数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

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当日。

「供股」指根据董事会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当时所持股份之

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配发、发行或授出本公司之股份(惟董事

会有权就零碎股权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本公司适用之地区法例

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动议将本公司于上文第4(A)项决议案获通过后依据该决议案所回

购本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惟该股份数目不得超过

于上文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加入本公司

董事依据上文第4(B)项决议案可能配发(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

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

之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安域亚洲有限公司

主席

赖义钧

(又名Robert LAI)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注:

  • (「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位

人士为其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位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 (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出席所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

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于本公司

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本公司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在不迟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 ,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若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接纳排名于首之

持有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任何其他联名持有人投票均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

名先后应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关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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