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39 东京中央拍卖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附注d) | 赞成(附注e) | 反对(附注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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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纳及通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 会报告以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 ||
2. | (a) 各自作为独立决议案,重选下列人士为董事: | ||
(i) 黄仕坤先生 | |||
(ii) 黄仕峰先生 | |||
(iii) 钱源源女士 | |||
(iv) 童军先生 | |||
(v) 李杰峰先生 | |||
(vi) 郑浩然先生 | |||
(vii) 何佳教授 | |||
(viii) 胡左浩教授 | |||
(ix) 梁廷育先生 | |||
(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买卖不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20%的本公司额外股份(「发行授权」) | ||
5.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 的本公司股份(「购回授权」) | ||
6. | 待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透过购回授权项下本公司已购回股份总数,扩大授予董事之发行授权 以发行、配发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 | ||
特别决议案(附注d) | 赞成(附注e) | 反对(附注e) | |
7. | 批准更改公司名称 | ||
8. | 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代表委任表格
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3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楼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供股东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a),
地址为,
为东京中央拍卖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股份(附注b)股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附注c),代本人╱吾等出席谨订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3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楼举行的大会(及其任何
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行事及投票。
请在下栏内填上「√」号,以表示在投票表决时赞成或反对。
日期:2025年月日股东签署x(附注f、g、h、i及j)
附注:
a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倘为联名登记持有人,须填写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名称。
b请填上登记于阁下名下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登记于阁下名下之所有股份有关。
c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阁下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作为受委代表,请删除「大会主席或」及于空白部分填上受委任为受委代表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d决议案全文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的通函内的大会通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大会通告中所赋予之涵义相同。
e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倘交回的本表格妥为签署但就提呈的决议案
并无作出任何特定指示,则受委代表将就所有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或倘并无就某项提呈的决议案作出特定指示,受委代表将就该此项提呈的决议案酌情投票或
放弃投票。受委代表亦将有权就大会通告所载以外并于大会上正式提出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f倘为联名持有人,此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一联名持有人签署,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当中只有在股东名册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排名首
位之一名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g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签署,或其经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股东为公司,则须盖上其公司公印,或由获如此授权之负责人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h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即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3时正)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i对本表格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由签署表格的人士简签示可。
j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k本代表委任表格所载之时间及日期均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处理阁下在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
(「该等用途」)。如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处理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其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
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有关所需期间保留
作履行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私隐条例提出,而任何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私隐
条例事务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