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89 长盈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有关(1)须予披露交易;及(2)二零二四年年报之补充公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9)
有关(1)须予披露交易;及
(2)二零二四年报之
补充公布
- (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参与开采权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
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油井成本及开采权益之补充资料如下:
油井成本
为评估BRW所提供之油井成本是否公平合理,本集团已考虑以下因素:
(a) 本集团已于公共领域进行研究,识别出在该油井东北方向之土地内两
口规格类似及在同一油层钻探之邻近油井(「可比油井」),并将该等可
比油井各自之钻井及完井成本与油井成本进行比较。于评估油井成本
之合理性时,本集团认为,除其他因素外,影响钻探、完井、设备安装
及投产(「DCET」)成本之其中一个主要因素为油井之水平段长度,而水
平段长度会影响30天初始日产量(「30天初始日产量」),并因此计算可
比油井及该油井之DCET与(i) 水平段长度;及(i) 30天初始日产量之比
率。经比较,发现(i) 该油井之DCET与水平段长度比率低于可比油井;
及(i) 该油井之DCET与30天初始日产量比率亦低于可比油井。就此而言,
本集团与BRW商讨时认为该油井之成本较可比油井之成本为低;
* 仅供识别
(b) 本集团透过就地面租赁成本、钻机搬迁成本、钻井运作成本、设备成本
及完井成本(其涵盖油井成本约70%,对此本公司认为属合理)向服务提
供商或供应商取得市场报价或进行招标程序,以评估油井成本之合理性;
及
(c) 本集团根据(i) 本集团合资格及经验丰富的地质学家经计及在Provost地
区同一油层营运生产之邻近油井之历史生产数据后所估计之估计日产
量及产量递减率;(i) 该油井之估计未来产量;(i) 按照本集团营运之
邻近油井所生产类似品质之石油近期售价所估计之石油售价;(iv) 应付
永久特许权益持有人之权利金;(v) 该油井之估计营运成本;(vi) 油
井成本;及(vi) 该油井于回收期前及回收期后之开采权益,而对该油井
进行了详细的经济可行性分析。
根据经修订开支授权书之最终版本,预计油井成本将不超过1,298,511加元。
于该油井钻井及完井过程中发生之任何非预期事件所导致之油井成本超支(「超
支金额」)将由参与者承担。预期与支付油井成本及超支金额有关之适用百分
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合计将少于25%。倘油井成本与该油井之
DCET实际成本有任何重大差异,本公司将于必要时发表进一步公布。
开采权益
于厘定该油井于回收期前及回收期后之开采权益百分比时,本集团已考虑油
井成本达致收支平衡(「收支平衡」)所需之预期时间,以及参与者与BRW经
公平磋商后认为就该油井赚取有利投资回报所需付出之营运成本,当中参考
(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倘于回收期前取得该油井70%之开采权益,本集团将能够为该油井以较
本集团在Provost地区现有油井达致收支平衡所需之平均时间更短时间
达致收支平衡;及
(b) 倘于回收期后取得该油井之50%开采权益,本集团将能够在减少对该油
井付出营运成本,同时能够于该油井之整个使用寿命中赚取稳定收入,
其所产生之净溢利及利润率与本集团现有油井所产生的相若。
基于上文所述,经计及(i) BRW所估计之油井成本相对低于(以DCET与水平
段长度比率及DCET与30天初始日产量比率而言)在Provost地区之同一油层之
同类油井之钻井及完井成本;(i) 在参考市场报价及投标价格后,油井成本
被评估为合理;(i) 于回收期前取得该油井70%之开采权益,该油井可于较
本集团现有油井达致收支平衡所需之平均时间更短时间达致收支平衡;及(iv)
于回收期后取得该油井50%之开采权益,本集团将能够在减少对该油井付出
营运成本,同时能够赚取合理回报,本集团认为开采权益安排符合市场惯例,
且该油井于回收期前及回收期后之开采权益百分比与在Provost地区之邻近油
井之市场交易(经该协议订约各方公平磋商)所订立者相若,并预期该油井于
整个使用寿命中可产生稳定收入,其所产生之净溢利及利润率与本集团现有
油井所产生的相若。因此,董事会认为油井成本以及开采权益百分比属公平
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该公布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
- (「二零二四年
报」)。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二零二四年报所披露之购股权计划之进一步资
料,以供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参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
与二零二四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a)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并无根据购股权计划
授出任何购股权。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购股权计划可供授出之购股权数目为524,034,404股;及
(b) 除非董事另行决定并于向参与者提出要约时说明,否则根据购股权计
划授出之购股权于可予行使前并无最短持有期限。
除上文披露者外,二零二四年报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长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瑞源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陈瑞源先生、白志峰先生及
王京璐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治平先生、丘焕法先生及焦捷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