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6 中国金属利用 公告及通告:有关董事于禁售期进行证券交易之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MET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LIMITED
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6)
有关董事于禁售期进行证券交易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强制出售股份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本公司主要股东时建有限公司(「时建」)告知,
由于股票经纪中国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七日、十日及十一日
根据融资安排进行强制出售(「出售事项」),时建持有的5,112,000股份(相当于本
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12%)已于市场上出售。于本公告日期,本公
司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俞建秋先生(「俞先生」)拥有时建的全部股权。紧随出
售事项完成后及于本公告日期,时建于本公司的权益百分比已减少至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约11.77%。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第A.3(a)(i)段,董事不得于其财务业绩刊发的任何日子及紧接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期间或(倘为较短者)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起至业绩刊发
日期止期间(「禁售期」)买卖本公司任何证券。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之禁售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因
此,出售事项乃于禁售期内进行,且构成上市规则附录C3第A.3段中的不合规事件
(「不合规事件」)。
经考虑出售事项后,董事(俞先生除外)信纳,于禁售期内属强制出售的出售事项乃
在特殊情况下发生(定义见上市规则附录十第C.14段)。
本公司关于出售事项及补救措施之意见
本公司认为,不合规事件乃俞先生违反上市规则附录C3第B.8条的行为,尽管此乃
俞先生无意之失,且不会对其担任董事之合适性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俞先生的
诚信造成任何严重质疑。本公司亦认为,不合规事件导致本公司违反附录C3第B.8
条、第B.9条及第C.14条的规定。
本公司已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制。本公司亦将为董事组织有关上市规则规定之培
训,尤其是上市规则第3.08条及第3.09条关于董事职责以及附录C3关于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之规定,预计将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举行。本公司亦将向董事分发联
交所刊发之纪律行动声明,并于培训期间进行讨论,促使董事充分意识到违反上市
规则之后果。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主席
俞建秋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位执行董事,分别为俞建秋先生(主席)、邝伟信先生、高强
先生及朱玉芬女士;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李伟先生、方光华先生及俞礽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