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6 利华控股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共同所有权股份奖励计划授出奖励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346)
Lever Style Corporation
利华控股集团
根据共同所有权股份奖励计划授出奖励股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的公
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采纳该计划及建议修订该计划。除另有界定外,本
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奖励委员会已议决于同日向执行
董事TAN Wiliam先生授出合共12,782,000股奖励股份。授出奖励股份的进一步详
情如下:
向执行董事授出奖励股份
授出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董事姓名:TAN Wiliam
授出奖励股份数目:12,782,000股份(基于12,782,000股合资格股份)
每股奖励股份的代价:零
归属:归属日期将予归属的
奖励股份数目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1,597,750
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六日1,597,750
二零二八年七月十七日1,597,750
二零二九年七月十七日1,597,750
二零三零年七月十七日1,597,750
二零三一年七月十七日1,597,750
二零三二年七月十六日1,597,750
二零三年七月十五日1,597,750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向上述执行董事授出奖励股份,其中,TAN
Wiliam先生已放弃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投票。奖励委员会于批准向TAN Wiliam
先生授出奖励股份时,除信纳对TAN Wiliam先生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的审阅
外,并未施加任何具体条件。
授出的奖励股份约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经计及于本
公告日期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17,894,800港元,奖励股份的价值为1.4港元。
根据计划规则,于向TAN Wiliam先生发出授出通知后,TAN Wiliam先生可于五
(5)个营业日内接纳或拒绝其授出通知所载的据称股份奖励。倘并无作出指示
拒绝据称股份奖励,则TAN Wiliam先生将被视为已于五(5)个营业日期间届满
时接纳有关授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安排向TAN Wiliam先生提供财
务资助,以便根据计划购买合资格股份。
受托人将持有相关数目的奖励股份,并以信托形式为TAN Wiliam先生持有奖励
股份,直至奖励股份根据该计划条款归属及交付予TAN Wiliam先生为止。授出
奖励股份不会对现有股东的股权产生任何摊薄影响。
授出的理由
奖励委员会及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尽管授出奖励股份将不会于
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但向TAN Wiliam先生授出奖励股份的条
款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授出奖励股份旨在表彰及奖励TAN
Wiliam先生对本集团增长及发展作出的贡献,并激励及鼓励彼进一步为本集
团的增长及扩展作出贡献。因此,奖励委员会及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授出奖励股份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向TAN Wiliam先生(执行董事)授予奖励股份构成关连
交易。然而,由于向TAN Wiliam先生(执行董事)授出奖励股份的最高适用百分
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授出奖励股份须遵守申
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
以下载列直至本公告日期奖励股份总数概要:
本公告中授出前已归属及未授出奖励股份:14,577,832
本公告中授出的奖励股份:12,782,000
于本公告日期已归属及未授出奖励股份:27,359,832
最高股份上限:63,910,000
日后可授出的股份数目上限:36,550,168
代表董事会
利华控股集团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司徒志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司徒志仁先生(主席)、TAN Wiliam先生
及李耀明先生;及(i)独立非执行董事施德华先生、ANDERSEN De Alen先生、
KESEBI Lale女士及刘可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