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2 能源及能量环球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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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GlobalHoldings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统一中心十楼统一会议中心会议室

R3

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

事会以及核数师报告书。

2.(a)

重选

ImJonghak

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廖慧诚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孙萌女士为执行董事。

(d)

重选

KimSungRae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王炜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任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

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按照所有

适用法例并在其规限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

之证券或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授出、签署

或签立将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授出、签署或签立将或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终止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

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惟根据: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本公司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附有之认购或兑换

权;或

(i)

行使任何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

排而授出之购股权;或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作为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

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及

(v)

本公司股东授出之特定权力而配发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

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之

20%

,而上述批准亦须

以此为限;

-2-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

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根据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配发、发行或

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在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根据适用于本

公司之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

证券可能于其上市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须符合及根据

开曼群岛适用之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或任何其他认可交易所不时

修订之规例;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可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之

10%

而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亦须以此为限;

-3-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

之日。」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

项及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

据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

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是在本公司根据该一般授权可由董事配发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上增加一笔相等于根据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授出

之权力而由本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笔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LeJaeseong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新填地街

287-289

昌泰商业大厦

-4-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前(即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相关股票及填妥之转让表格须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即股东周年大会之最后登记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4.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

载有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及重选董事之资料之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6.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a)

根据下文

(b)

段之规定,倘若预期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任

何时间将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即将生效,则股东周

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各自之网站登载

补充通告,通知各股东有关押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

小时

前(即于上午六时正或之前)取消,则于许可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c)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如期举行。

(d)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于考虑自身情况后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股东决

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8.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

LeJaeseong

先生、

ImJonghak

先生、廖慧诚先生及

孙萌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岱女士、

KimSungRae

先生及王炜华先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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