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72 君百延集团 通函:(i)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以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ii)建议重选董事;(iii)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及(iv)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5年7月21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9

楼2901–2903室及2905室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40至45页。随本通函附奉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

表格亦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grandbriliancegroup.com 。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敬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

签署,并尽快及无论如何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即

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登载日期起计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最新公司公告」一页最少保留七天,并登

载本公司网站w.grandbriliancegroup.com 。

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不会派发礼品,亦不提供茶点或饮品。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72)

GRAND BRILIAN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i)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以及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i)建议重选董事;

(i)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iv)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

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有意投资者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

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GEM的较高风险及其他

特色,表示GEM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老练投资者。

由于GEM上市公司的新兴性质使然,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

所主板买卖的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

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4

2.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4

3. 建议重选董事 .5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6

5.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7

6. 推荐建议.7

7. 责任声明.8

8. 额外资料.8

附录一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 .14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8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

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9

楼2901–2903室及2905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本通函第40至

45页所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载列的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40至45页所载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的通告

「章程细则」或

「组织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的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经不时修订及重列、补充或修改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在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并根据

公司条例第16部于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

「控股东」指具GEM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就本公司而言,

控股东为黄碧君女士及B&A Suces Limited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2(a)段所界定者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5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

函所载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新章程细则」或

「新组织章程细则」

指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以特别决

议案方式所采纳载于本通函附录三的第三次经

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于现有章程细则

上标示建议更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2(b)段所界定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

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开曼群岛法例及╱或组织章程细则授权由本公

司购回及持作库存的股份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72)

GRAND BRILIAN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碧君女士

(主席兼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苗延舜医生

赵文炜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亮星先生SBS, JP

周明宝先生

赵㠶华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29楼

2901–2903室及2905室

敬启者:

(i)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以及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i)建议重选董事;

(i)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iv)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若干决议案的资料,

涉及(i)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i)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i)藉加入本公司根据

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的面值以扩大发行授权;(iv)重选董事;及(v)建议

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

2.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

(a) 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发行新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合共最多

为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的新

股份(假设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的现有已发行股份维持不

变为800,000,000股份,即160,000,000股新股份)(「发行授权」)以及包括

根据GEM上市规则修订本于强制授权下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

(b) 于GEM购回最多为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10%的股份(假设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的现有已

发行股份维持不变为800,000,000股份,即80,000,000股份)(「购回授

权」);及

(c) 待通过上述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后,藉加入本公司

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的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于以下最早时间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或(b)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内届满;或(c)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股东大会并由股东

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改。


董事会函件

根据GEM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一切

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载有

GEM上市规则(特别是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所规定有关购回授权的资料的

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此说明函件为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

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董事目前并

无即时计划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

3.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3)

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数目)须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退任,惟每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赵文炜先生及

吴亮星先生自上次连任以来担任董事,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而

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

根据章程细则第83(3)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

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就此获委任的董事仅任

职至其获委任后之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赵㠶华先生于2025年6月1日获委任为董事,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

愿意于有关大会膺选连任。

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各项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种族、

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及知识),并经充分顾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政策所载之多元化裨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透过评价各退任董事能为董事会

带来之观点、技能、经验、表现及贡献来审查获重选之董事。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按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的独立性准则,评估及

审阅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吴亮星先生及赵㠶华先生)就其符合独立性之书

面确认,并确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属独立。因此,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信

纳,吴亮星先生及赵㠶华先生可继续独立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角色,

并推荐其予董事会。


董事会函件

经充分评价及评估后,提名委员会认为所有退任董事均为董事会之运作

出有效贡献。

因此,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建议,且董事会已议决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方式重选赵文炜先生、吴亮星先生及赵㠶华先生为董事。

有关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为了(i)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GEM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i)准许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除可亲自出

席会议外,还可通过电子方式出席会议;及(i)采纳内务改进及修订以符合上

述建议修订,董事建议寻求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修订现有章程细则及采

纳新章程细则。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符合GEM

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现有

章程细则并无违反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本公司亦确认,就一间于联交所上市

的开曼群岛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而建议修订须经股东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及

采纳新章程细则将于建议修订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当日起生效。

股东务请注意,本通函中文版本所载现有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中文译本仅

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董事会函件

5.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

6号嘉达环球中心29楼2901–2903室及2905室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载于本通函第40至45页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的决议案。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因此,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本公司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后按GEM上市规则第17.47(5)条所述方式刊发

有关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布。

2025年报(载有本集团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将连同本通函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一并寄发予股东。

随本通函附奉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

亦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grandbriliancegroup.com 。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敬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

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核实的副本,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正)

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

依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

下, 阁下的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6.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扩大发行授权、购回授权、重选愿意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

以及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7.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

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或当中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8. 额外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额外资料:附录一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

件;附录二 —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及附录三 — 建议

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黄碧君

主席兼行政总裁

谨启

2025年7月21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为GEM上市规则规定须寄发予股东的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

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800,000,000股份。

待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有关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

通过后,假设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份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即

800,000,000股份),则董事将获授权于购回授权有效期间行使购回授权以购

回最多80,000,000股份,即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款份)的10%。购回授权将于以下最早时间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或(b)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c)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的股东大会上

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亦并无持有任何库存

股份。本公司可视乎市况及本集团于股份购回时之有关时间之资本管理需要,

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法规之规定下,注销已购回之股份或将已购回之股份持作

库存股份。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之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

股东大会上投票;及

(i) 如属股息或分派,须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

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及

(i) 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亦不会收

取于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根据适用法律可予暂停

之任何权益。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2.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认为,股东授出一般授权以便董事从市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提高每股资产净

值及╱或每股盈利,并仅在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

下方予进行。

董事寻求授出购回授权,借此增强本公司于适当时候购回股份的灵活性。

于任何情况下,将予购回的股份数目以及购回作价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

时候依据当时情况决定。

3. 购回的资金及影响

购回资金将来自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GEM上市规

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

的内部资源。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用于购回的资金仅可由本公司溢利或为购回而

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中拨付或(倘章程细则授权并在公司法规限下)以股本拨付。

就赎回或购回所须支付超过将予购回股份面值的任何溢价,须由本公司的溢利

或股份溢价账中拨付或(倘章程细则授权并在公司法规限下)以股本拨付。

与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期编制经审核综合账目的结算日)

的财务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落实,可能会对

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4.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应占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

则有关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守则所界定的收购事项。

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幅度而定,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

收购守则)可能获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就彼

或彼等尚未拥有的所有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控股东黄碧君女士及B&A Suces Limited共同控制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1.00%权益。因此,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各控股东被

视为于该等568,028,001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1.00%。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控股东所持权益将按比例由约71.00%增至约

78.89%。基于上述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幅,董事概不知悉购回有关股份将产

生任何后果而导致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须于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此外,董事无意行使权力购回股份

以致任何一名股东或一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股份的公众持股量降至低于25%(或联交所厘

定的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

5. 有关购回股份的GEM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购回于联交所以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本公

司股份,惟须受若干限制所限。

GEM上市规则规定,所有建议股份购回须事先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案方式批准(不论透过一般购回授权或就特定交易给予特别批准)且将予购

回的股份必须缴足股款。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6. 董事声明及关连人士

董事仅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按照购回建议行使本公司之

权力进行购回。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或购回建议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任何联

系人(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建议购回授权获授出的情况下向本公

司出售股份。概无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目

前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本公司关

连人士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所持任何股份。

7.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买任

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8.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

如下:

月份股价(每股份)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6月0.1150.105

7月0.1050.089

8月0.0920.088

9月0.0900.081

10月0.1190.086

11月0.0940.088

12月0.0970.087

2025年

1月0.0980.083

2月0.1010.094

3月0.1120.092

4月0.1180.099

5月0.1250.104

6月0.1300.118

7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200.114


附录二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履历详情如下:

赵文炜先生(「赵先生」),56岁,于2017年9月18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提名委员会成员。赵先生负责就与本集团的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事宜提供意

见。

赵先生于1990年6月获得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数学文学士学位。彼

亦于1991年10月获得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数学模型及数值分析理学硕士

学位。

赵先生于金融行业拥有逾30年的丰富经验。加入本集团前,赵先生自1993

年3月至1996年4月担任和升国际有限公司的研发部投资分析员,并自1996年4

月至2004年3月担任BNP Paribas Equities Hong Kong Limited的研发部主管。

此外,赵先生自2007年4月起任合桥企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投资

服务)董事。彼自2004年2月起亦任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董事。

此外,彼自1996年5月起任建安保险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保险咨询服务)董事。

根据委任函,赵先生的任期自2023年9月15日起为期三年,直至其根据不时

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并可

由任何一方发出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赵先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

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赵先生的薪酬每年为120,000港元,有关薪

酬与其所担负的职责与责任相符,并经董事会参考当前市况后批准。赵先生将

无权收取任何花红款项。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赵先生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列如下:

董事╱主要

行政人员姓名

本集团成员公司╱

联营法团名称权益性质股份总数

总股权

概约百分比

赵先生本公司受控法团权益9,620,000股

(附注)

1.20%

Infinite Crystal Limited

(「Infinite Crystal」)

实益权益900股每股面值

1.00美元的股份

100%

附注: 股份以Infinite Crystal名义登记,其已发行股本的100%由赵先生合法实益拥有。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赵先生于Infinite Crystal所持有相同数目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二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赵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

彼于过去及现在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就GEM上市

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其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其他

关系。概无有关彼重选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GEM

上市规则第17.50(2)(h)至17.50(2)(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吴亮星先生SBS, JP(「吴先生」),75岁,于2018年3月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亦为提名委员会主席。

吴先生自2009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董事,该机构的主

要业务为提供信托服务。彼亦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担任香港按揭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彼自1997年6月起亦为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15)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先后于2013年3月至2024年12月及2013年6月至2022年10月

担任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89)及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代号:390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的所有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此外,彼亦自2003年3月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第10届、第11届、第

12届及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港区代表。彼曾于1998年至2004年及2012年

至2016年为香港立法会议员,及于1996年至1998年为香港临时立法会议员。此外,

彼自1988年至1997年任香港政府土地基金受托人职位。彼于1988年至1997年担

任中英土地委员会之中方代表。吴先生于1987年5月获得澳门东亚大学(现称澳

门大学)中国法律文凭。

根据委任函,吴先生的任期自2022年9月16日起为期三年,直至其根据不时

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可予

进一步重续,并可由任何一方发出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截至2025年

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吴先生的薪酬每年为120,000港元,有关薪酬与其所担负

的职责与责任相符,并经董事会参考当前市况后批准。吴先生将无权收取任何

花红款项。


附录二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

吴先生已确认(1)彼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1)至(8)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标

准;(2)彼于过去或现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

务或其他权益,彼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亦无任何

关系;及(3)于彼获委任时并无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经考虑上文所有

因素,董事会认为吴先生属独立人士。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

彼于过去及现在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就GEM上市

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其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其他

关系。概无有关彼重选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GEM

上市规则第17.50(2)(h)至17.50(2)(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吴先生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权益。

赵㠶华先生,60岁,于2025年6月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审

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赵㠶华先生为蔡钟赵会计师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兼常务董事,亦为李福树会

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彼于1992年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获荣誉文学士学位,

主修会计,并于2002年获香港理工大学颁发专业会计硕士学位。彼为香港执业

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格

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税

务学会资深会员及特许税务师。

根据委任函,赵㠶华先生的任期自2025年6月1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任何

一方发出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赵㠶华先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赵㠶华先生的酬金为每年120,000港

元,有关酬金与其所担任的职务及职责相符,并经薪酬委员会审阅及董事会批准。


附录二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详情

赵㠶华先生已确认(1)彼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1)至(8)条所载的所有独立

性标准;(2)彼于过去或现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

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彼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亦无

有任何关系;及(3)于彼获委任时并无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经考虑上

文所有因素,董事会认为赵㠶华先生属独立人士。

赵㠶华先生曾于2009年3月31日至2023年7月1日担任天大药业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455,一间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赵㠶华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职务。彼于过去及现在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根据

GEM上市规则,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其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

其他关系,亦无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之规定须予披露之权益。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有关彼获委任的其他事宜须提

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17.50(2)(v)

条予以披露。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以下为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除另有注明外,本附录所述条款、段落及细

则编号均为新章程细则的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倘因该等修订中若干条款的

增加、删减或调整而导致章程细则条款序号出现变动,则经修订的章程细则条

款序号须作出相应变动,包括交叉引用。

附注: 新章程细则以英文编制,并无官方中文版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

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章程

细则

编号

新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显示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变动)

2.(1)「地址」就细则而言,「地址」包括电子地址,除非法例

或上市规则规定须使用邮寄地址。

「公告」本公司通告或文件之正式出版物,包括在上

市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下透过电子通讯或于报

章上刊登广告或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赋予及

允许之方式或途径刊发之出版物。

「电子通讯」透过任何媒介以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送及接

收的通讯。

「电子会议」举行及进行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完全及纯

粹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的股东大会。

「混合会议」为(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亲身出席主要会议地

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及(i)股东

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

与而召开之股东大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会议地点」具有于细则第64A条所赋予之涵义。

「通告」书面通告(除细则另有特别声明及细则另有界

定者外)。,及(倘文义需要)应包括本公司根据

细则或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及╱或

主管监管机构之规则)送达、发出或提供之任

何其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之任何

「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或

通讯。为免生疑问,通告可以实体或电子形式

提供。

「现场会议」举行及进行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会

议地点及╱或(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

身出席及参与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于细则第59(2)条所赋予之涵义。

2.1(2)(e) 书面的表述应(除非出现相反意向)解释为包括打印、印刷、摄影及

其他视象形式清晰及非临时形式的反映或转载词汇或数字,或遵

照规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视

像书面替代形式(包括电子通讯),或部份采用一种视像形式而部份

采用另一种视像形式的表示或转载文字的形式,并包括电子书写

或展示方式(若以该方式陈述)(如电子文件或电子通讯),前提是相

关文件或通告及股东选举须符合所有适用规程、规则及规例;

(h) 对所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的提述包括提述亲

笔签署或签立或盖钢印或电子签署或通过电子通讯或以任何其他

方式签署的文件,而对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数码、电

子、电气、磁性及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体及视象数据(无论有否实体)

记录或储存的通告或文件;

(i) 在文义适当的情况下,对会议的提述应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条

延期的会议;

(j) 倘股东为公司,则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应(如文义所指)指该股

东的正式授权代表;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ki) 如《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第8条及第19条(经不时修订)在细则所载

义务或规定施加其他额外义务或规定,则该等额外义务或规定不

适用于细则。;

(j) 对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权利之提述,包括透过电子

设施以口述或书面方式向大会主席提问或作出陈述之权利。如全

部或仅部份出席会议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听见或看见有关问题或

陈述,则有关权利被视为已正式行使,而在仅部份出席会议人士(或

仅大会主席)听见或看见有关问题或陈述情况下,大会主席应使用

电子设施以口述或书面方式一字不差地向出席会议人士转达所提

出之问题或所作出之陈述;

(k) 对会议之提述:(a)应指以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

且就规程及细则而言,任何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会议的股东

或董事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据此解释,及(b)(如

适用)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E条延期的会议;

(l) 对某人参与股东大会事务之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如有关)(包括

倘为法团,透过正式获授权的代表)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委任代表

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获得规程或细则规定须在大会上提供

之所有文件之权利,而参与股东大会之事项将据此诠释;

(m) 对电子设施之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播、

视频或任何方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n) 倘股东为法团,则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如文义所指)应指该股

东的正式授权代表;

(o)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对「印刷」或「印刷本」的提述应视为包括

电子版本或电子副本;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p) 细则中任何对「地点」之提述,应解释为仅适用于现场地点为必要

或相关之情况。本公司或股东交付、收取或支付款项之「地点」提述,

不得排除使用电子方式交付、收取或支付款项。为免生疑问,在适

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会议情况下提及的「地点」应包括现场、

电子或混合会议形式。会议通告、休会、延迟或任何其他提及「地点」

之处应解释为包括虚拟平台或电子通讯方式(如适用)。若「地点」一

词与上下文不符、无必要或不适用,则应忽略此类提述,惟不影响

相关条文的有效性或诠释。

3.(2)在法例、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如适用)及╱或

任何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或规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

式购入其本身股份,而有关权力应由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

条款及条件行使,而就法例而言,董事会决定之购买方式须被视为已

获细则授权。本公司据此获授权就自股本中或根据法例为此目的而可

动用的任何其他账户或资金支付款项。在法例、上市规则及╱或任何主

管监管机构规则之规限下,本公司进一步获授权将任何购回、赎回或

交回之股份持作库存股份,而无须就每一情况另行通过董事会决议案。

9.在不违反法例、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在不

影响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所获赋予的特别权利的情况下,本公

司可发行股份的条款包括该等股份可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按有关条款及以

董事会认为适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拨款)选择赎回。

股份

12.(1)在法例、细则、本公司可能于股东大会上作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适用)

上市规则限制下,并在不影响当时附于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特

别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所有尚未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构成原

有或任何经增加股本的一部份)可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

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时间、代价以及条款和条件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

士提呈售股建议、配发股份、授予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等股份,

然而,任何股份概不得以折让至其面值的价格发行。任何特定地区的

股东或其他人士注册地址在董事会认为若无注册声明或其他特别手续

情况下即属或可能属违法或不可行,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或董事会

在配发股份、提呈售股建议、授予购股权出售股份时,都无须向其配发

股份、提呈售股建议、授予购股权或出售股份。因上述原因而受影响的

股东无论如何不得成为或不被视为独立类别的股东。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票

17.(2)如股份以两位或以上人士名义登记,则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人士

就接收通告及(在细则规定下)有关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项(转让

股份除外)而言,视为该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留置权

22.对于有关股份已于指定时间作出催缴或有应付的全部款项(无论是否目前

应付者),本公司对每股份(未缴足股款)拥有首要留置权。另外,对于一

位股东或其承继人目前应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无论该等款项于向本公

司发出有关该股东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其他权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后

产生,及无论付款或履行付款责任的期间是否已实质到来,且即使该等款

项为该股东或其承继人与任何其他人士(无论是否股东)的共同债务或责任),

本公司对以该股东(无论是否连同其他股东)名义登记的每股份(未缴足

股款)拥有首要留置权。本公司于股份的留置权应延展至有关该等股份的

全部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董事会可随时(就一般情况或就任何特定情况

而言)放弃已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份豁免遵守本细

则的规定。

23.在细则规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

何股份,除非存在留置权股份的某些款额目前应付或存在留置权股份有关

的负债或协议须要现时履行或解除,且直至发出书面通知告(声明及要求

支付现时应付的款项或指明负债或协议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负债或协议及通

知发出有意出售欠缴股款股份的通告)已送呈当时的股份登记持有人或因

其身故或破产而有权收取的人士后十四(14)个足日已届满,否则不得出售。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催缴股款

25.在细则及配发条款规限下,董事会可不时向股东催缴有关其所持股份的任

何尚未缴付的款项(不论为股份名义价值或溢价),且各股东应(获发不少于

十四(14)个足日的通知告,其中指明缴付时间及地点)向本公司支付该通知

告所要求缴交的催缴股款。董事会可决定全部或部份延后、延迟或撤回催

缴,而股东概无权作出任何的延后、延迟或撤回,除非获得宽限及优待则

另当别论。

没收股份

35.任何股份遭没收时,则须向没收前该等股份的持有人送呈没收通知告。发

出通知告方面有任何遗漏或疏忽不会令没收失效。

股份转让

46.(2)尽管有上文第(1)分段的规定,只要任何股份于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

该等上市股份的拥有权可根据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

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证明及转让。本公司有关其上

市股份的股东名册(不论是股东名册或名册分册)可以可阅形式以外的

其他形式记录法例第40条规定的详细资料,但前提是有关记录须符合

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

上市规则。

无法联络的股东

55.(2)(c) 如上市规则有此规定,本公司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以

广告方式发出通告表示有意出售该等股份,并按照指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在日报以及于该股东或根据细则第54条有权获得股份的

任何人士最后所知地址所属地区发行的报章刊登广告,且自刊登

广告之日起三(3)个月或指定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较短期间经已届满。

股东大会

56.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须于各财政年度举行一次,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

定,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除

非较长期间并无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57.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各届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包

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世界任何

地方以实体会议形式及于细则第64A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以混合会议

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

58.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一位或以上于

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赋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按一

股投一票的权利)十分之一的股东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或

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

明的任何事项或决议;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举行。若递

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开展召开该大会之程序,则递呈要求人士

可自发以同样方式作出此举仅可自行于一个地点(即主要会议地点)召开现

场会议,而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之缺失而合理产生的所有开支应由本公

司向递呈要求人士作出偿付。

股东大会通告

59.(1)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足二十一(21)日之通知告。召开所有其

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发出不少于足十四(14)日之通知告,

但若上市规则许可且符合下列情况时,股东大会可根据法例于较短之

通知期限发出通知告召开:

(a) 如为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由全体有权出席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及

(b) 如为任何其他大会,则由大多数有权出席及投票的股东(总共占全

体股东于会上总投票权的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95%))。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通告须注明(a)会议时间、地点及日期,(b)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及

(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64A条决定于超过一个地点举行会议)主要的会

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c)倘股东大会将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

方式召开,通告须载有相关声明,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

的电子设施的详细资料,或本公司在会前将于何处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及(d)将在会议上考虑的决议详情。如有特别事项,则须载述该事项的

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亦须注明上述资料。各届股东大

会的通告须寄发予所有股东、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或清盘而取得股份的

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审计师,除按照细则或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

无权收取本公司该等通告者外。

股东大会议程

61.(2)股东大会议程开始时若无足够法定人数出席,除委任大会主席外,不

可处理任何事项。两(2)位有权投票并亲自出席的股东或(若股东为公司)

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或仅就组成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委任

为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的两名人士即组成处理任何事项的法定人数。

62.若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三十(30)分钟(或大会主席可能决定等候不超过一

小时的较长时间),并无法定人数出席,则(如应股东要求而召开)须予散会。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须押后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时间及地点(如适用)同一

地点或董事会可能大会主席(或如其未能出席,则由董事会)全权决定的其

他时间及(如适用)地点,以细则第57条所述的形式及方式举行。若于有关

续会上,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半小时内并无法定人数出席,则须予散会。

63.(1)本公司主席(或如存在一名以上主席,则由彼等协定之其中一位,或如

未达成有关协定,则由董事选择的其中任何一位)须以主席身份主持每

次股东大会。如于任何会议上,主席于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之后十五(15)

分钟内仍未出席,或其不愿意担任会议主席,则本公司副主席(或如存

在一名以上副主席,则由彼等协定之其中一位,或如未能达成有关协定,

则由董事选择的其中其中任何一位)须以主席身份主持。倘无主席或副

主席出席或其不愿担任会议主席,出席的董事须于与会董事中推选一

人担任会议主席,或者如仅有一名董事出席,如其愿意则担任会议主席。

如无董事出席或出席的各董事均拒绝担任会议主席,或所选主席应退

任,则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由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有表

决权的股东,须于与会股东中推选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如以任何形式举行的股东大会主席采用电子设施或细则允许的设备参

与股东大会,及因无法采用有关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名人

士(根据上文细则第63(1)条厘定)应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除非及直

至原大会主席能够采用有关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

64.于举行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可延迟,且于股东大会上,在细则第64C条的规

限下,主席可(毋须大会同意)或按大会指示押后(或无限期押后)大会举行

时间及╱或变更大会举行地点及╱或按照大会的决定更改会议形式(现场会

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但于任何押后或延期的大会上,概不会处理若

在未押后或延期举行大会的情况下可于会上合法处理事务以外的事务。延

期通告须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任何方式送达全体股东。若大会押后十四(14)

日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七(7)个足日的通知告,其中指明续会举行

时间及地点细则第59(2)条所载的详情,但并无必要于该通告内指明将于续

会上处理事务的性质及将予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上述者外,并无必要

就任何续会发出通告。

64A.(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在董事会全权酌情

决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透过电子设施同步出席及参与股

东大会。任何以上述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股东或受委代表,或任何

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或受委代表,均

被视为出席会议并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 ,且(如适用)本第(2)分段内「股东」的

所有提述均应分别包括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a) 倘股东于会议地点出席及╱或在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如果会议在主

要会议地点开始,则该会议应被视为已经开始;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b) 亲身或委任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出席

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应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并

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且该会议须妥为召开及其程序有效,惟前提

是会议主席信纳在整个会议期间有足够的电子设施可确保所有会

议地点的股东以及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

能够参与已召开会议的事务;

(c) 倘股东于会议地点之一亲身出席会议及╱或倘股东透过电子设施

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电子设施或通讯设备(由于任何原因)发

生故障,或安排出现任何其他问题,致使在主要会议地点以外的会

议地点的股东无法参与已召开会议事务,或(如为电子会议或混合

会议)尽管本公司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电子设施,惟一个或以上股东

或受委代表无法使用或继续使用电子设施,只要在整个会议期间

达到法定人数,则不应影响会议、会上通过的决议案、会上进行的

任何事务或根据该等事务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及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与主要会议地点不在同一司法权区及╱或倘召开

混合会议,则本细则中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和递交委任代表

表格之时间的规定,应视乎主要会议地点而定;倘召开电子会议,

则递交委任代表格的时间应于会议通告中注明。

64B.董事会及(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可不时作出安排,以其全权酌情认为

合适的方式管理在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参与及╱或

投票的情况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无论透

过发出凭票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位预订、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

且可不时更改任何该等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权亲身或委任代表在任何

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应有权在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出席;而任何股东在上

述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应符合任何当时有

效的安排,且于会议或续会或延会通告中注明适用于相关会议。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4C.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或可能用作出席会议的其他会议地点内的电子设施就细

则第64A(1)条所述目的而言变得不充足,或不足以使会议大致上按照

会议通告中的规定进行;或

(b) 倘召开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施不足;或

(c) 无法确定出席人士的观点,或无法向所有享有相关权利的人士提供合

理的机会在会议上进行交流及╱或投票;或

(d) 会议出现或有机会出现暴力、难受管束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

会议正常和有序地进行;

则在不损害会议主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

下,主席可在会议开始之前或之后(不论是否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全权酌情(毋

须经过会议同意)决定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押后会议。在押后前的

会议上进行的所有事务均为有效。

64D.董事会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会议主席可作出其(视情况而定)认为适当的

任何安排及提出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会议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包括

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禁止携带某些物

品进入会场以及决定在会议上可提问的次数、频率和时长)。股东亦须遵守

举行会议场所业主所提出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

定均为最后及最终定论,拒绝遵守任何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可

能被拒诸会场(现场或电子形式)之外。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4E.倘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告之后但在会议召开之前,或在押后会议之后但在续

会召开之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续会通告),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按召开会议

之通告所指定之日期、时间或地点或电子设施方式举行股东大会不适当、

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适宜(不论基于任何原因),则彼等可以更改或押后会

议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进行,及╱或变更电子设施及╱或变更会议

形式(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无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损害前

述的一般性原则下,董事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规定相关股

东大会可自动押后而毋需另行通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当天任何

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或发生其他类似事件。

本条细则须遵守下述规定:

(a) 当会议如此押后时,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本公司网

站上发布该押后通告(惟未能发布该通告不会影响该会议的自动押后);

(b) 倘仅是变更通告中订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施,则董事会须以董事会

决定的方式向股东通告相关变更的详情;

(c) 当会议按照本条细则押后或变更时,在不影响细则第64条的前提下,

除非原始会议通告中已订明,否则董事会须厘定延会或变更会议之日

期、时间、地点(如适用)及电子设施(如适用),并须以董事会决定的方

式向股东通知相关详情。此外,倘按本细则的规定在延会召开前不少

于48小时内收到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则该等委任表格有效(除非以新代

表委任表格撤销或取代);及

(d) 倘延会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之事务与呈交股东之股东大会原始通告载

列者相同,则无须再次呈交延会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之事务的通告,

亦无须再次呈交任何随附文件。

64F.寻求出席和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所有人士须负责维持充足的设施,

以确保能够出席及参与该等会议。在细则第64C条的规限下,任何一名或多

名人士未能通过电子设施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概不会导致该会议的议程

及╱或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64G.在不影响细则第64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现场会议亦可以能够让所有参与

大会的人士相互即时沟通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等方式举行,而参

与该大会将视为亲身出席相关大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投票

66.(1)在任何股份根据或依照细则的规定而于当时附有关于表决的特别权利

或限制规限下,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如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则每位亲

身出席的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凡

持有一股缴足股份(除非催缴或分期付款前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股款就

上述目的而言将不被视为缴足股份),可投一票。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

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而仅惟倘召开现场会议,大会主席可真诚

准许就纯粹与一个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以举手方式表决,在该

情况下,每位亲自或如为公司,则由获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由受委代

表出席的股东均可投一票,只有当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东委

派多于一位受委代表时,则每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可投一票。就

本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无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

能向其股东发出的任何补充通函者;及(i)涉及主席维持会议有序进行

的职责者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

理机会表达意见者。投票表决(不论是举手表决或按股数投票表决)可

以电子方式或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厘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准许以举手表决的情况下,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下述人

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不少于三位当时有权亲自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

由受委代表出席并于大会表决的股东;或

(b) 当时有权亲自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

出席并代表不少于全部有权于大会表决之股东总表决权十分之一

的一位或以上的股东;或

(c) 当时有权亲自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

出席并持有附有权利于大会表决股份且已缴股款总额不少于全部

附有该项权利股份已缴股款总额十分之一的一位或以上的股东。

由股东委任代表的人士或若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提出的要求

应视为与股东亲自提出的要求相同。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72.(1)若股东为有关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辖权(可保护或管理

无能力管理其本身事务人士的事务)法院颁令,则可由其财产接管人、

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获法院委派具财产接管人、监护人或财产保佐

人性质的其他人士投票,而该等财产接管人、监护人、财产保佐人或其

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股东大会而言,视

作如同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前提是于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

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应已向办事处、总办事处

或过户登记处(如适用)递呈董事会可能要求的证明拟投票人士有权投

票的凭证。

(2)根据细则第53条有权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于任何股东

大会上以相同于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就该等股份投票,而其须于拟

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至少四十八(48)小时前,

令董事会信纳其对该等股份的权利,或董事会已事先批准其于大会上

就该等股份投票的权利。

74.如:

(a)对任何投票者的资格问题提出任何反对;或

(b)原不应予以点算或原应予否决的任何票数已点算在内;或

(c)原应予以点算的任何票数并无点算在内;

除非该反对或失误于作出或提出反对或发生失误的大会或(视情况而定)续

会或延会上提出或指出,否则不会令大会或续会或延会有关任何决议的决

定失效。任何反对或失误须交由大会主席处理,且若主席裁定该情况可能

已对大会决定产生影响,方会令大会有关任何决议的决定失效。主席有关

该等事项的决定须为最终及具决定性。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委任代表

76.委任代表的文件须以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方式(包括电子或其他形式)作出,

如无有关决定,则须以书面(可包括电子书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

授权人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钢印或由高层人员、授权人

或其他有权签署人士签署。由其高层人员声称代表公司签署的代表委任文

件视为(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该高层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代表

委任文件,而无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77.(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电子地址,以接收有关股东大会受委代表之任

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或邀请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显示委

任受委代表之有效性或其他有关委任受委代表之任何所需文件(无论本

细则是否规定),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权力之通知)。若提供该电子地址,

本公司须被视作同意通过电子方式将与前述委任代表有关的文件或资

料发送至该地址,惟须遵守后文规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

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该电子地

址一般性地用于前述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确定如此

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送

和接收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规

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据本条细则须发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

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则本公司非经其按本条细则指定

的电子地址(或若本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

收取的相关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送达本公司。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77.(2)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签署委任代表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

会或其续会或延会(该文件内列名的人士拟于会上投票)指定举行时间

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召开大会通告或其附注或随附的任何文

件内就此目的可能指定的有关地点或其中一个有关地点(如有),或(如

并无指明地点)于过户登记处或办事处(如适用),或(如本公司已根据上

段提供电子地址)指定的电子地址。委任代表文件于其内指定的签立日

期起计十二(12)个月届满后即告失效,除原订于由该日起十二(12)个月

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延会外。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后,股东仍可出席所

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委任代表文件视为已撤销。

78.委任代表文件须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前提是不

排除使用两种格式)且若董事会认为适当,董事会可随任何大会通告寄出

大会适用的委任代表文件。委任代表文件须视为赋予受委代表权力就大会

(发出委任代表文件的大会)上提呈有关决议的任何修订按其认为合适者进

行投票表决。委任代表文件须(除非委任代表文件注明不适用)对与该文件

有关大会的任何续会或延会同样有效。董事会可在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

况下决定将委任代表文件视为有效,即使尚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收到委任

文件或细则规定的任何资料。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若未按照本细

则规定的方式收到委任代表文件及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资料,则获委任人士

无权就有关股份进行投票。

79.即使当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签立撤销委任代表文件或撤销委任代

表文件下作出的授权,但并无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于

委任代表文件适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召开前至少两(2)小时前告知本公

司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随附寄发的其他文件指明的送

交委任代表文件的其他地点),则根据委任代表文件的条款作出投票仍属

有效。

81.(2)若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为股东,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为其于

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的代表,前提是(若超过一名

人士获授权)该授权须指明有关获授权各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获授权的各人士须视为已获正式授权,而无须提供进

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行使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行使的同等权利

及权力(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及(在允许举手投票之情况下),个

别举手表决的权利),如同该人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登记持有人。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书面决议

82.就细则而言,由当时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及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决议(以有关方式明确或隐含地表示无

条件批准)须视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正式通过的决议及(如适用)获如

此通过的特别决议。任何该等决议应视为已于最后一位股东签署决议当日

举行的大会上获通过,且若决议声明某一日期为任何股东的签署日期,则

该声明应为该股东于当日签署决议的表面证据。该决议可能由数份相同格

式的文件(均由一位或以上有关股东签署)组成。

董事会

83.(4)董事或替任董事均无须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资格,而并非股东

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视情况而定)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

大会及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任何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讲话。

董事退任

85.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合资格于任

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并

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告,当中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并附上所

提名人士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知告,提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而有

关通告必须于举行有关选举的惟发出有关通告的期间最少须为七(7)日,如

通告于寄发指定举行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后发出,则递交有关通告的

期间自寄发指定举行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开始,且不得迟于该股

东大会日期前至少十四(14)日送交本公司,但不早于寄发指定举行有关选

举之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日七(7)日结束。

董事的议事程序

111.董事会可举行会议以处理业务、休会或延期及按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处

理会议。董事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由大多数投票通过。若赞成与反对

的票数相同,会议主席可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12.董事会议可应董事要求由秘书召开或由任何董事召开。倘任何董事于任

何时候要求召开董事会议,则秘书应召开董事会议。倘董事会议通

告以书面或口头(包括亲身或通过电话)或透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该董事

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邮地址或(倘接收人同意将有关通告登载于网站以供

查询)可于网站刊登或通过电话或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向有关董

事发出,则被视为正式送达予该董事。

股息及其他付款

139.应以现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可以支票或付款

单的方式寄往股份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寄往股东名

册有关股份排名最前的股东的登记地址,或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以书面通

知的地址。除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支票或付款单须

支付予有关的股份持有人或有关股份联名持有人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前者,

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而当付款银行支付支票或付款单后,即表示本公司

已经付款,尽管其后可能发现该支票或付款单被盗或其上的任何加签属假

冒。两位或多位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应付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所

持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项或可分派资产发出有效收据。

为免生疑问,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以现金支付之款项亦可依据董事可

能厘定之条款及条件,以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

会计记录

149.在细则第150条的规限下,一份董事会报告的印本连同截至适用财政年度

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包括法律规定须随附的每份文件),当中须载有

以简明标题编制的本公司资产负债概要及收支表,加上审计师报告副本,

须于股东大会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及于寄发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同时,

送交有权收取的每名人士,并于根据细则第56条规定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上向本公司呈报,而本细则不得要求把该等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

其地址的人士或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中多于一位的持有人。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51.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适用的规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在本

公司的计算机网络或以任何其他认可的方式(包括发出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讯)

刊载细则第149条所述的文件及(如适用)符合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报告概要,

而且该人士同意或视为同意把上述方式刊载或接收该等文件作为本公司已

履行向其送交该等文件的责任,则须向细则第149条所述的人士送交该条

文所述的文件或依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报表概要的规定应视为已履行。

通知

158.(1)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获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

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细则提交或发

出,均应属书面形式或是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的信息或其他电

子传输或电子通讯形式,且在符合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任何该等通知

及文件可以下列方式发出或交付刊发:

(a) 亲自送交相关人士;

(b) 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

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送交或放置于有关

地址;

(c) 按股东根据细则第158(5)条就向其发出通知而向本公司提供者或按

传输通知的人士合理及真诚相信在有关时间传输即可使股东适当

收到通知者,传输至任何其他地址或传输至任何电传或传真号码

或电子号码或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至有关电子地址或网址;送交

或放置于上述有关地址;

(d) 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藉于适当报章或其他刊物(如适用)刊

登广告送达;

(e) 以电子通讯形式发送或传送至有关人士根据细则第158(3)条提供的

电子地址,而无须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ef) 把通知登载于本公司网页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页,并向股东发出

通知,说明该通知或其他文件在该处可供查阅(「可供查阅通知」)而

无须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或

(fg) 在规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情况下并根据其允许

的范围,通过有关其他方式发送或提供予该人士。

  • ,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先的该位联名持有人

应获发所有通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视为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充份送达

或交付。

  • 、转让、移传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拥有任何股份

的权益,即受有关股份的每份通知所约束,而有关通知应已在其姓名

及地址(包括电子地址)作为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

前向有关股份权利的转让人妥为发出。

可向本公司登记能够向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 、规则及规例以及细则条款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仅提

供任何通知、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第149、150及158条所提述

的文件)的英文版,或可同时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或在任何股东同意

或推选的情况下,只向该股东提供中文版。

159.(b)如以电子通讯传送,应视为于通知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服务器

传输当日发出。登载于本公司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页的通知、文件或

刊物,在可供查阅通知视为送达股东之日的翌日其首次在相关网站出

现当日(除非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同日期则另当别论)视为由本公司发给

股东出或送达。在该等情况下,视作送达日期应为上市规则所规定或

要求者;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c)如以细则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应视为于面交或交付之时

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有关发送或传输之时送达或交付,而在证明送达

或交付时,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层人员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签

署的证明书,表明该送达、交付、发送或传输的行为及时间,即为决定

性的证据;及

(d)如在细则所允许的报章或其他刊物上作为广告刊登,应视为于广告首

次刊登当日送达;及。

(e) 可仅以英文或同时以英文及中文发给股东,或经任何股东同意或推选

的情况下,仅以中文发给有关股东,但须妥为符合所有适用的规程、规

则及规例。

160.(1)根据以细则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允许的任何方式交付或

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或已发生

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论本公司是否知悉该身故或破产或其他事件,均

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妥为送达或

交付(除非在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之时其姓名已从股东名册删除作为

股份持有人),而且该送达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已向所有拥

有股份权益(不论共同或透过该股东申索)的人士充份送达或交付该通

知或文件。

(2)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以电

子方式或藉预付邮资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明其为收件人而把通

知邮寄给该人士,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的称谓或类似称谓而

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通知寄交声称如上所述享有权利的

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或(直至获提供电子或

邮寄地址前)藉如无发生该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时原来的方式发出通

知。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清盘

163.(1)受制于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有关于分派清盘后所余资产的特别权利、

特权或限制,如(i)本公司清盘而可向本公司股东分派的资产超逾偿还

开始清盘时全部已缴股本,则余数可按股东就其所持股份的已缴股本

之比例向股东分派,及(i)本公司清盘而可向本公司股东分派的资产不

足以偿还全部已缴股本,则资产的分派方式为尽可能由股东按开始清

盘时所持股份的已缴及应缴股本比例分担亏损。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72)

GRAND BRILIAN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

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9楼2901–2903室及2905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以考虑下列普通事务: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1. ,并授权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b) 重选吴亮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赵㠶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董事酬金。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以及出

售或转让本公司购回并持作库存的股份(「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

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相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

限于附带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及╱或收购库存股份的债券、认

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作出

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相关权

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附带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

股份及╱或收购库存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

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发行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理的股份总数以及将出售或转让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出售或转让(不论依据购股期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库

存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i)行使附带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

及╱或收购库存股份的任何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或任何

证券的任何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i)

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为向本公司及╱或

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出

或发行股份或认购股份的权利当时已采纳的类似安排可能授出的

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或转让库存股份;(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

细则规定以配发及发行股份或转让库存股份替代股份全部或部分

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会授出的特别授权),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本决议案通过后,倘任

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目之股份,则该总数可予调整)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不包括库存股份),而上述批准

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的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

权力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被视为在必要或

合宜情况下对零碎股权或就根据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

免除有关权利或另作安排)。」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律及GEM上市规则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GEM或股份可能

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予购回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本决议

案通过后,倘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数目之股份,则该

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的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

权力时。」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

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

发行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中,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普通决议案购回的股份总数的

数目,惟该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倘任何或全部股份转

换为较多或较少数目之股份,则该总数可予调整)。」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决议案

  1.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的第三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新章程细则」)(当中载有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的通函所述

对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章程细则」)

的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章程细则,即时生效;及

(b) 授权任何董事、注册办事处供应者或本公司公司秘书作出其全权

酌情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契据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

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以使采纳新章程细则生效及落实,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开曼群岛及香港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相关

规定,向开曼群岛及香港的公司注册处长办理必要的注册及存

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君百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李嘉文

公司秘书

香港,2025年7月21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

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

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时,股东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倘董事会要求)授权签署该文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

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

销论。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就有关股份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

则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票

数将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股的排名次序而定。

  1. ,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2日(星期二)至2025年

9月5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出席大会的记录日期为2025年9月2日。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

公司非登记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经填妥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于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1. 「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生效,则大会将安排如下:

(i) 倘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超级台风引致「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但于上午7时正或之前除下,则大会将于当日上午10时正在同

一地点举行;或

(i) 倘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超级台风引致「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于上午7时正仍在悬挂但于中午12时正或之前除下,则股东

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至当日下午4时正在同一地点举行;或

(i) 倘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超级台风引致「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于上午7时正仍在悬挂但于中午12时正后除下,则股东周年

大会将不会于当日举行而会自动顺延。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上刊发公

告,通知本公司股东经重新安排后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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