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91 丽新国际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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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由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最后修订,并已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由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之最新相关修订。
1. 组成
委员会乃董事会于二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组织章程细则」) 给予董事会权力之规定,经董事会通过之决议案而成立。
2. 成员
2.1 委员会成员 (「成员」) 须由董事会于本公司董事 (「董事」) 当中委任,
且大多数成员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其中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
2.2 委员会之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委任之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 或任何其他具备合适
资格及经验之人士出任委员会之秘书。
4. 委员会议
4.1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需要,委员会将召开额外会议。
4.2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任何委员会议。
4.3 委员会之任何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当中包括至少一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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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4.4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任何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顾问 (包括但不限于
外聘顾问或咨询顾问) 出席任何委员会议。
4.5 委员会议之议事程序 (除于此职权范围特别指出外) 须受组织
章程细则 (经不时修订) 适用之相关条文所规管。
4.6 委员会议纪录须由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纪录初稿及最终定稿须
于会议结束后之合理时段内发送予全体成员分别以供审阅及存档。
5.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其替任或委员会另一名成员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
并准备于会上回应提问。
- 、权力及酌情权
委员会应有之责任、权力及酌情权如下:
6.1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之架构、规模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之
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6.2 物色适合的董事候选人并进行甄选或就个人获提名为董事之甄选向
董事会作出建议;
6.3 考虑上市规则之准则,以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6.4 就委任或续聘董事及董事之继任规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5 每年检讨本公司之提名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员工多元化
政策的执行及其有效性,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6.6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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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定期检讨及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所投放之时间与贡献以及董事能否
有效履行其职责。
7. 汇报责任
委员会须于适当时候向董事会汇报。
8. 权限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其履行职责所需,要求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提供任何所需资料。
8.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于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見。
附注:可经由公司秘书安排寻求独立专业意見。
8.3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9. 刊发职权范围
本委员会职权范围须于本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各自之网站
登载予公众人士查阅。
备注: 「高层管理人员」指不时于本公司年报内及按上市规则附录D2第十二段要求
须予以披露之同类人士。
*
附注:
本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以英文编制,此乃其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如与英文版本有歧义,概以
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