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22 三和建筑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购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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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AM WO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三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22)
须予披露交易
购买设备
于2025年7月17日,亚洲地基与供应商确认一份销售合同,据此,亚洲地基将向供应商购
买设备,代价为10,400,000人民币(相当于约11,600,000港元)。
由于销售合同所载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
据上市规则第14章,销售合同所载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销售合同
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订约方 : (1) 买方,亚洲地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于香港从事地
基工程及提供附属服务
- ,一家中国机械及设备制造商
设备 : 销售合同所订明的 2 部地基工程相关机械及设备
代价 : 合共10,400,000人民币(相当于约11,600,000港元)
付款条款 : 设备议定价格的10%将于销售合同签署3日内支付;40%将于设备交
付时支付;余下50%将于12个月内按供应商提供年利息4%的分期付
款安排支付
董事确认,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参考同类型设备的市值后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于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并无关连。
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地基工程及附属服务。设备拟用于本集团所承造的建筑项目。董事相
信,购买设备将可提高本集团的建筑产能及效率。
董事认为,销售合同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董事亦相信,购买设备乃符合
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销售合同所载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
上市规则第14章,销售合同所载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亚洲地基」 指 亚洲地基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三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代价」 指 根据销售合同有关购买设备的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设备」 指 销售合同所订明的 2 部地基工程相关机械及设备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方」 指 亚洲地基及供应商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于交易)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
「销售合同」 指 买方就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于2025年7月17日确认的销售合同
「供应商」 指 「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家中国机械及设备制造
商,为独立第三方,根据互联网上可取得的公开记录,股东包括
13名中国个人,其中最大单一股东江君慧持有其34.99%股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三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刘振明
主席
香港.2025年7月18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振明先生、刘振国先生、刘振家先生及刘沛珊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朱德森先生、叶天赐先生及彭达材先生。
附注: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金额乃按1.00人民币兑1.1110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