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1 高裕金融 通函:建议(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扩大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交

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

(1)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扩大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

号中远大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w.gyf.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

尽快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惟无论如何须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

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本通函将由其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天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上

市公司公告」一页登载,亦将于本公司网站

w.gyf.com.hk

刊登。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GEM

的特色

– i –

GEM

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

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

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

GEM

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在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

GEM

买卖的证券会

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GEM

的特色

.i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10

附录二 -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7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

号中远大厦

室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

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GEM

上市(股份代号: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

」指联交所营运的

GEM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

他方式处理(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

份)于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最多

20%

的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现时生效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于有关普通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份)总数最多

10%

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及

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50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 义

「主要股东」指具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执行董事:

霍玉堂先生(主席)

谢青纯女士

霍洁仪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凯媛女士

唐永智先生

关子臻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

中远大厦

敬启者:

建议

(1)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扩大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其中包括)以

下事项的普通决议案的资料:

(a)

发行授权;

(b)

购回授权;

(c)

扩大发行授权;及

(d)

重选

董事。


董事会函件

GEM

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寄发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以向股东提

供有关购回授权的所需资料。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发行股份授权已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获其当时股东批准。除非另行更新,否则现有发行股份授权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

存股份)总数最多

20%

的新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发行授权仅容许本公司于截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

处理新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时;

(i)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日;及

(i)

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有关授权

之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

47,600,000

股每股面值

0.50

港元的已发行股

份。待批准发行授权的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再无配发

及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

9,520,000

股新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相当于有关普通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

20%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购回股份授权已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获其当时股东批准。除非另行更新,否则现有购回股份授权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时失效。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购回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最多

10%

股份。

购回授权仅容许本公司于截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购回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

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

(i)

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有关授权之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

47,600,000

股每股面值

0.50

港元的已发行股份。

待批准购回授权的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再无配发及发

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4,760,000

股份(不包括任何库

存股份),相当于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的

10%

扩大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待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的金额扩大

发行授权,惟有关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

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授予董事)。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于每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

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

(3)

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

数目)须轮席退任,惟每位董事须每三年至少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一

次。因此,陈凯媛女士及关子臻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于

会上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在检讨董事会的组成后,向董事会提名陈凯媛女士及关子臻先生,

以供向股东推荐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由于陈凯媛女士及关子臻先生为提名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彼等已于审议彼等之提名时于提名委员会议上放弃投票。该

等提名乃依照提名政策及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一系列多元化观点(包

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

而作出。

提名委员会亦透过审阅陈凯媛女士及关子臻先生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5.09

向本公司提供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评估彼等之独立性,并再次肯定彼等之独立

性。因此,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认为重选陈凯媛女士及关子臻先生为董事将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并已建议所有上述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

选为董事。各退任董事均于相关董事会议上就推荐彼等由股东重选之相关提案放

弃投票。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

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

大道中

号中远大厦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

页,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加入

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董事的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随本通函附奉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亦

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w.gyf.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是否

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尽快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

列的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

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为符合

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4)

条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除大会主席以

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就提呈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表决的每一项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按

GEM

市规则第

17.47(5)

条所述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董事均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并载于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的相关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

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

此负全责。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

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霍玉堂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

GEM

上市规则第

13.08

条所规定以供考虑购回授权的所需资料。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

47,600,000

股每股面值

0.50

港元的已发行股

份。待批准购回授权的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间再无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4,760,000

股份,相当于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注销购回之股份及╱或以库

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视乎市场情况及本公司于进行任何股份购回时之资本管理需

求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任何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的出售或

转让将受发行授权条款所规限,以及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法规

进行。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

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表决

的指示;及

(i)

倘为股息或分派,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重

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于各情况下均须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进行)

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

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例,该等权利或权益将被暂停。

2.

资金来源

董事建议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的款项,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章程文件、

GEM

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例及法规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的资金。本公司不会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或联

交所不时订定的交易规则所规定付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建议购回授权,惟董事相信建议购回授权提供的灵活

弹性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视乎当时市况及股价,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导致每股资

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并只可于董事认为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时进行购回。

4.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

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至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3.4501.600

八月

4.9000.800

九月

3.2500.800

十月

3.5501.300

十一月

1.8500.900

十二月

1.7501.0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

1.5001.000

二月

1.4001.000

三月

1.1500.750

四月

1.5500.550

五月

1.3500.800

六月

1.1400.71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1.2001.000

*

股份已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直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

日上午九时正恢复买卖。因此,并无提述该期间于联交所买卖的股份。

附注:

经考虑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生效的股份合并,上述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前的股

价已获调整。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该项权益增加将被视为收购行动。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

增加水平,倘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股东可获得或巩固其于本

公司的控制权,则有责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

或以上的权

益: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姓名╱名称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

数目

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倘购回

授权获

全面行使

霍玉堂先生(「霍先生」)

(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

23,992,80050.41%56.01%

谢青纯女士(「谢女士」)

(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

23,992,80050.41%56.01%

机颖投资有限公司(「机颖投资」)

(附注

实益拥有人

23,992,80050.41%56.01%

李振邦博士(「李博士」)(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

6,000,00012.61%14.01%

巨智集团有限公司(「巨智」)

(附注

实益拥有人

6,000,00012.61%14.01%

周念佩女士(「周女士」)(附注

)配偶权益

6,000,00012.61%14.01%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附注:

1.

霍先生及谢女士均为执行董事。

2.

霍先生与谢女士为配偶。

3.

机颖投资分别由霍先生及谢女士实益拥有

30%

70%

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霍先生及谢女士被视为于机颖投资持有的

23,992,800

股份中拥有权益。

4.

巨智由李博士实益拥有

100%

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李博士被视为于巨智持

有的

6,000,000

股份中拥有权益。

5.

周念佩女士为李博士的配偶。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该等股东于本公司之股权将

会如上表所示增加。因此,该等股东不会因该等增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就全部已发

行股份提出强制要约。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股份,以致

(i)

触发一项须按照收购守则提出强制要约的责

任;或

(i)

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数目低于

25%

(即

GEM

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的有关最

低规定百分比)。

6.

披露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的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或(据彼等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彼

等的紧密联系人现时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及获行使的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

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其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知会,表示其现时

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如此行

事。


附录一

说明函件

7.

购回股份的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

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较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状况而言)。然而,

董事不拟在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购回任何股

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不论在

GEM

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购回任何股份。

9.

一般事项

董事将按照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GEM

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规

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本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并无异常之处。


附录二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以下为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接

受重选连任的董事的详情:

陈凯媛女士(「陈女士」),

岁,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陈女士持有香港大学文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及哲学硕士学位,并获曼彻斯

特都会大学

(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颁授法律学士学位。彼现任香港执业

律师,并为

Katherine Chan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彼于企业融资、私募股权及收购方

面拥有丰富经验,熟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及合规事宜。

陈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为期两年并将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

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彼须于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重选膺任。彼有权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120,000

港元,金额乃参

考其经验及资格、于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本公司的表现以及当前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

(i)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i)

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

其他职务;及

(iv)

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

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陈女士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

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关子臻先生(「关先生」),

岁,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关先生现为一间本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加入法律专业之前,关先生曾

为香港多家金融机构担任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类及╱或第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

人员。在此之前,关先生是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的助理调查主任。关先生于二零一

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二零八年获得伦敦大学法学士学位,

二零一三年获得香港大学法学研究生证书。

关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为期两年并将生

效,除非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彼须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重选膺任。彼有权获得董事袍

金每年

120,000

港元,金额乃参考其经验及资格、于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本公司的

表现以及当前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关先生

(i)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i)

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

其他职务;及

(iv)

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

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

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

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

号中远大厦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陈凯媛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关子臻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c)

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

GEM

(「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市规则」),一般及

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

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其应具备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股

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可换

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

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

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b)

本决议案第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

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的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

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

(a)

(b)

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的股份总数,不得

超逾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的

20%

,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根据本公司所采纳

任何购股权计划或根据就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认购股份权利的类似安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

(i)

根据本公

司不时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配发及发

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则另作别论,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

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

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东按彼等于该日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

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获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

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提及的配发、发行、授予、提呈发售或出售股份均应包括出售

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换

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时的任何

义务),惟须在

GEM

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允许的情况下

进行,并受其所规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

GEM

或股份

可能上市且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

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股份须

遵守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的

GEM

上市规则或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第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逾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

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

(i)

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

项决议

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加上本公司根据本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股

份总数,惟上述数目不得超逾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

承董事会命

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霍玉堂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条文委派一

名或(倘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按股数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毋须

为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委任文件须注

明每名获委任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2.

如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在股

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交回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

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间内将不

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6.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生效或由香港政府公布「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则大会将予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

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gyf.com.hk

刊载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大

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霍玉堂先生(主席)、谢青

纯女士及霍洁仪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凯媛女士、唐永智先生及关子臻先生。

本通告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有

关本公司的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此负全责。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

或欺诈成份;及本通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告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告

有所误导。

本通告将由其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天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登载,亦将于本公司网站

w.gyf.com.hk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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