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23 陆控 公告及通告:持续关连交易 修订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及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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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ax Holding Ltd
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23)
(纽交所股票代码:LU)
持续关连交易
修订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及
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
修订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
交易的上市文件。
鉴于对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综合服务及担保服务的需求不断增
长,董事会预期原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预期需求。于2025年7月17日,本公
司与平安消费金融订立了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以修订
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综合服务及担保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平安保险透过安科技术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约66.85%,平安消费金融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由
本公司及平安保险分别拥有70%及30%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
条,平安消费金融为本公司的关连子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
章,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
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
协议修订)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其项下拟
进行的建议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
财务顾问的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有关批准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
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普通决议案。安科技术及平安海外控股将于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
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告成立,以就平安消费金融服务
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包括经修
订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一名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事
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寄发通函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内的若干资料,一份载有(a)平安消费金融服
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详情,(b)独立财务
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及(c)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函的通函预期将于2025年9月4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
修订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上市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平安消费金融于2023年4月10日
签订的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本集团应向平安消费金融(及╱或其子公
司(如有)提供若干服务,包括(其中包括)(a)劳务外包服务;(b)信贷信息咨询服
务;(c)技术服务;(d)其他辅助服务(连同劳务外包服务、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以及
技术服务,统称为「综合服务」);及(e)担保服务。就综合服务而言,平安消费金
融将就提供该等服务向本集团支付服务费。就担保服务而言,本集团的融资担保
子公司将为平安消费金融向其客户发放的贷款提供偿还担保,而作为回报,平安
消费金融将向本集团的融资担保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
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23年4月14日(即股份于联交所上市的日期)起至2025年12月
31日止。
鉴于对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综合服务及担保服务的需求不断增
长,董事会预期原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预期需求。于2025年7月17日,本公司
与平安消费金融订立了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以修订平安
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综合服务及担保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的年度上限。除经修订年度上限外,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所有条款
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及详情载于上市
文件。
修订原年度上限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预期原年度上限将被超出,因此经考虑以下因素后需修订原年度上限:
(a)2025年上半年本集团向平安消费金融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及担保服务费总额以及
本集团将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本金额的最高每月平均结余,及(b)平安
消费金融业务在中国政府刺激消费的利好政策支持下的预期发展及增长。原年度
上限设定于2023年4月,当时本公司并未预期交易金额会如2025年上半年所示增
加,因此本公司根据2025年上半年的业务发展及未来几个月对综合服务及担保服
务的预期需求重新评估原年度上限。平安消费金融(本公司的子公司)的业务已与
本集团业务全面整合。本集团相信,与平安消费金融的业务合作将最具成本效益
且对本集团有利。鉴于交易的裨益,本公司认为增加有关交易量及修订原年度上
限以满足本集团不断增长的有关业务需要符合其利益。
定价政策
综合服务及担保服务
就本集团所提供的各类服务而言,将支付予本集团的服务费将由相关订约方计及
服务性质、本集团提供有关服务╱产品的频率、交易金额等多项商业因素经公
平磋商后基于合理转让定价方法厘定。当本集团向平安消费金融提供的服务无可
比较市场或可得市场报价时,本集团的服务费将按成本加成基准及合理利润率厘
定。当本集团向平安消费金融提供的服务有可比较市场时,本集团的服务费应在
适用于该等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率范围内。本集团亦将确保向平安消费金融提供服
务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历史金额
就本集团向平安消费金融提供的综合服务而言,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
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平安消费金融向本集团支
付的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3.7百万元、人民币722.6百万元及人民币707.3百万
元。于自2025年1月1日起直至本公告日期间的实际交易金额并未超过截至2025
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原年度上限。
就本集团向平安消费金融提供的担保服务而言,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
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本
金额的最高每月平均结余分别为人民币6,674.3百万元、人民币8,400.0百万元及
人民币13,657.0百万元,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
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自彼等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233.3百
万元、人民币512.9百万元及人民币452.0百万元。于自2025年1月1日起直至本公
告日期间,与本集团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本金额的每月平均结余及担
保服务费有关的各自实际交易金额并未超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各
自原年度上限。
修订原年度上限
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原年度上限修订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原年度上限经修订年度上限
综合服务
平安消费金融将向本集团支付的费用1,176.81,835.0
担保服务
本 集团将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
本金额的最高每月平均结余14,968.018,164.0
本集团将自平安消费金融收取的担保服务费749.31,147.0
经修订年度上限基准
综合服务-平安消费金融将向本集团支付的费用
上述综合服务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乃根据以下因素估计得出:
(a)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
与平安消费金融的现有业务合作及服务提供安排下的历史交易金额及增长趋
势;及
(b) 平安消费金融对综合服务的预期需求(经计及业务及经营规模在中国政府刺
激消费的利好政策支持下的预期发展及增长)。
担保服务-本集团将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本金额的最高每月平均结余
上述本集团为平安消费金融客户担保的本金额的最高每月平均结余的经修订年
度上限乃根据以下因素厘定:
(a)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历史交易
金额;及
(b) 平安消费金融对本集团担保服务需求的预期增长(经计及平安消费金融业务
在中国政府刺激消费的利好政策支持下的预期发展及增长)。
担保服务-本集团将自平安消费金融收取的担保服务费
上述本集团将自平安消费金融收取的担保服务费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乃根据以下因
素估计得出:
(a)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历史交易
金额;及
(b) 平安消费金融对本集团担保服务的预期需求(经计及平安消费金融业务在中
国政府刺激消费的利好政策支持下的预期发展及增长)。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于向
独立第三方提供或由其提供的条款,以及关连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公司
已采纳以下内部控制程序:
(a) 本公司已采纳并实施关连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本公司政策及《上市规则》;
(b) 本公司的内部负责部门定期监察本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项下
的交易金额;
(c)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该等交易按照协议条款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定
价政策;
(d) 本公司核数师将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就持续关连交易作出报告;及
(e) 考虑到本集团将支付予关连人士的费用或关连人士将支付予本集团的费用
时,本公司将继续定期研究现行市场状况及惯例,并参考本公司与至少两名
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交易订立的定价及条款或独立第三方所报的可得市价(倘
适用),以确保上述关连人士提供的定价及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而言
不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定价及条款。
本公司将及时遵守关连交易的相关披露规定,向股东及投资者提供关连交易的充
分资料,并妥善执行上述内部控制程序,确保所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意见
各董事(不包括将于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建议后发表意见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以及已弃权的谢永林先生、付欣女士及郭世邦先生)认为,平安消费金融服
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的条款乃经
公平磋商后厘定,且其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乃于本集团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旨在就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
括经修订年度上限)(须经股东批准)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谢永林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执行董事、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执行
官)、付欣女士(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财务负责人)及郭世邦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
险官)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于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
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彼
等已就有关上述协议及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董
事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于上述建议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就相关董事会
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平安保险透过安科技术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66.85%,平安消费金融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由本公
司及平安保险分别拥有70%及30%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平
安消费金融为本公司的关连子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平安消
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修订)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经2025年平安消费金融服务合作框架补充
协议修订)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其项下拟进
行的建议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
务顾问的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有关各方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面向借款人和机构的核心零售信贷赋能业务。
平安保险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自2004年起在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2318(港币柜台)及82318(人民币柜台),并自2007年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318)。平安保险为一家领先的零售金融服务集团,
业务范围包括保险、银行、资产管理及科技业务。
平安消费金融为一家于2020年4月9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间接非全资子公司,并由本公司及平安保险分别拥有70%及30%的股权。其主要
在中国从事消费金融业务。
股东特别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