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2 乙德投资控股 通函:(1)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82)
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
本公司购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
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7页。亦随本通
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kwantaieng.com)上登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谨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尽快填妥表格,并
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
一)下午三时正(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5
重选退任董事.6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8
股东周年大会.8
委任代表安排.9
责任声明.9
推荐建议.9
一般资料.9
附录一—说明函件.10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董事之详情 .14
附录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具体建议修订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2
释 义
于本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
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的股东周年
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补充或修改)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成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
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在本公司内,指Helios
Enterprise Holding Limited、卢永锠先生及冯碧美女士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
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纳的本公
司现有第三份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释 义
「一般授权」指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建议普通决议
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
份,最多不超过于授出一般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总数的2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所载若
干资料而言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采纳的第四份经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其中包括本通函附录三所载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的建议修订
「购回授权」指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建议普通决议
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
购回最多不超过于授予购回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总数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及╱或组织章程细则授权以库存方
式购回及持有之股份,包括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
结算系统以供于联交所出售之股份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82)
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卢永锠先生PO Box 309
(主席及行政总裁)Ugland House
冯碧美女士Grand Cayman
KY1-1104
非执行董事:Cayman Islands
李沛豪先生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鲗鱼涌
舒华东先生英皇道1065号
谭伟德先生东达中心
谭永乐先生8楼806室
敬启者:
(1)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
本公司购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
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提呈决议案,其中包括:
(a)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
董事会函件
(b)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
(c) 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增加至包括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
(d) 重选退任董事;及
(e) 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扩大一般
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并向 阁下发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征求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关该等事宜的相关决议案。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
发行及处置股份。该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续期该
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一般授权,以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置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数目不超过于一般授权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2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合共有8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待批准一般授权的建议决
议案获通过后,且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一般授权
的条款,本公司将根据一般授权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及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数目最
多为160,000,000股份,占于批准一般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份)总数的20%。
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须予发行的股份外,董
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董事会函件
购回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自
身股份。该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续期该一般授
权。根据购回授权将购回的股份不超过通过批准购回授权决议案之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需要之资料,以便股东能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续期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所规定载于本通函之说明函件,
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待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且以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期
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80,000,000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
(如有)扩大将授予董事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让任何库
存股份之一般授权。董事现时无意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以购回股份。
该等决议案全文载于本通函第22至27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至6项普通决议案内。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6.19条,在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须轮值退
任,且届时可膺选连任。
因此,卢永锠先生(「卢先生」)及谭永乐先生(「谭先生」)须退任董事职位。卢先生合资格且
将膺选连任执行董事,谭先生合资格且将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提呈普通决议案,以重选卢先生为执行董事及谭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各位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提名委员会采用多种方法物色董事候选人,包括董事会成员、管理
层及专业的猎头公司的建议,并可检视候选人的简历及工作经历,进行个人面试及核实专业及
个人的推荐资料,或进行背景调查等。于评估董事候选人(包括按组织章程细则所载之规定获股
东提名的在位者及候选人)时,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参考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考虑候选人的资
格、技能和经验和性别多样性等方面能否增加及配合现有董事的技能、经验和背景之范围,并在
向董事会推荐一名可能出任新董事或继续担任现有董事时,亦可考虑董事候选人是否具备本公司
提名政策所载列的资格。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之标准审阅上述董事之
重选,并建议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重选以供股东批准。
卢先生在香港建造业拥有逾40年经验。作为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
席,卢先生自获委任以来已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实用评论及意见。
谭先生拥有不同专业。作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谭先生自获
委任以来已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及建设性评论。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审阅我们非执行独
立董事谭先生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独立性确认函,并确认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载的准则谭先生仍保持独立。
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亦信纳我们的执行董事卢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谭先生具备所需的品
格、诚信及经验,以持续有效履行其作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并将继续向董事会
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并认为重选卢先生及谭先生为董事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
董事会函件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建议修订及重列现有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其中包括)(i)更新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使其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以
混合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方式的相关修订(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及(i)纳入若干内务
修订(「建议修订」)。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采纳合并建议修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采
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告生效。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前,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仍然有效。
建议修订的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三。股东务请注意,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仅提供英文版
本,而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
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且与开曼群岛法律并无抵触。本公司亦确认,对于在联交所上市的开曼群
岛公司而言,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无异常。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7页,以考虑并酌情通过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
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委任代表安排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kwantaieng.com。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有关表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香港时
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地愿
就本通函的资料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
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概无遗漏其他事宜,令本通函
当中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本通函所述的建议决议案包括建议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扩大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并建议
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股东须就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卢永锠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上市规则规定所需资料,以便 阁下考虑购回授权。
1. 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公司在知情况下,于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而「核心关连人
士」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
上市规则亦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知情况下,出售其证券予本公司。
并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现时有意于购回授权获通过之情况下,向本
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并无任何有关核心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任何股份。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有合共800,000,000股缴足股份。
待批准购回授权后,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根据
购回授权获准购回最多80,000,000股缴足股份,相当于不超过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
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10%。
3. 购回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
定,行使购回授权可能提升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董事只会在相信购回将令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受惠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4. 购回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仅可动用依据开曼群岛法例以及组织章程细则可合法作此用途之可
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融资购回股份。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况(相对于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即其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账目之结算日)之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购回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进行购回。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完整月内于联交所买卖的每月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500.150
八月0.1510.145
九月0.1510.141
十月0.2350.147
十一月0.2350.212
十二月0.2300.211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190.211
二月0.2200.201
三月0.2010.201
四月0.2010.183
五月0.3000.183
六月0.3150.28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050.300
6. 董事出售股份的意向
各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现时概无意于购
回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及行使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本公司任何股份。
7.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
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
8. 本公司进行股份购回
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
券。
附录一 说明函件
9.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证券,导致主要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此增加将就
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
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权益及淡仓登记册所
示,及就董事所知悉或经作出合理查询后确定,以下人士拥有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
权益:
姓名身份╱权益性质持股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股权
概约百分比
倘悉数行使
购回授权则股权
概约百分比
Helios Enterprise Holding
Limited(「Helios」)
实益拥有人588,000,00073.5%81.7%
卢永锠先生(「卢先生」)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588,000,00073.5%81.7%
冯碧美女士(「冯女士」)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588,000,00073.5%81.7%
附注: 该588,000,000股份由Helios持有,Helios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卢先生
及冯女士分别拥有70%及30%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卢先生及冯女士被视为于
Helios持有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议根据购回授权授出的权力购回股份,则控股东于本公司的权益将增
至约81.7%。该增加不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要约,但会将公众持有的股份
数目减至少于25%。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作出任何购回可能根据收购守则产生的任何后
果。
附录一 说明函件
由于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不足,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导致公众持股
量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则董事将尽力确保不行使购回授权。
10. 购回股份的地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购回股份或
将股份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乎于购回之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的资金管理需求而定。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指示;
(i) 倘为股息或分派,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
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于各情况下须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及
(i) 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而倘该等
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根据适用法例该等权利或权益将被暂停。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董事之详情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之董事详情载于下文:
执行董事
卢永锠先生(「卢先生」),68岁,为本公司的控股东,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起担任董事会主
席、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彼亦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彼为冯碧美女士的配偶、卢沛盈女士
的父亲及李沛豪先生的岳父。
卢先生在香港建造业拥有逾40年经验。彼为本集团的创办人。彼主要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管
理、战略策划及业务发展活动。于卢先生的管理下,本集团逐渐扩展其业务,并于过去三十年获
香港许多大型住宅及商业发展项目委聘为建筑材料主要供应商。
根据卢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书,卢先生的委任期限将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固定
为期两(2)年,此后将继续至任何一方以不少于三(3)个月的通知予以终止为止。卢先生须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退任并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卢先生现时有权就每个财政年
度收取年薪1,683,000港元、房屋津贴及绩效相关花红,乃由董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的建议厘定,并须接受薪酬委员会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卢先生被视为于Helios
Enterprise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588,0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卢先生(i)并无担任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的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
董事职务;(i)并无任何其他重大职务及专业资格;(iv)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及╱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
任何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
无有关卢先生重选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董事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谭永乐先生(「谭先生」),49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负责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彼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谭先生于一九八年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得测量学理学士学位。彼于二零二年成为香
港特许工料测量师。谭先生其后于二零三年通过远程学习取得曼彻斯特都会大学(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与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合办)的法学士学位。于二零五年,彼获
香港城市大学颁授法学专业证书。于二零九年,谭先生再获香港大学颁授法学硕士(仲裁及争
议解决学)学位(Master of Laws in Arbi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彼于二零一三年获得香港
法院律师资格。自二零一三年八月起,谭先生在黄广安律师行(前称为陈景良律师行)任职律师,
负责向客户提供建筑相关法律服务。
根据谭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书,谭先生的委任期限将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固定
为期两(2)年,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
谭先生的年度董事袍金为200,000港元。谭先生的薪酬乃由董事会经参考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后厘
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谭先生(i)并无担任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的其他职位;(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
董事职务;(i)并无任何其他重大职务及专业资格;(iv)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及╱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
任何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
露,亦无有关谭先生重选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具体建议修订
以下为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除非另有所指,本文所提述的条款、段落
及细则的编号为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条款、段落及细则的编号。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将删除的文本以删除线表示及将新增的文本以下划线表示,以显示
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作修改)
2.2「普通决议案」 指 于依据该等章程细则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
股东亲身(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投票,
或在容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投票,或
(如股东为公司)其妥为授权的代表投票,并以简单多
数票数通过的决议,也包括按照本章程细则第13.11条
通过的普通决议案。
2.2「特别决议案」 指 《公司法》所赋予的涵义,并包括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
书面决议案:就此目的而言,必要的大多数应不少于
本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身(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
虚拟出席)或在容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
或(如股东为公司)其妥为授权的代表于股东大会上投
票并以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数通过的决议,并且
已经正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拟提呈的决议案为特
别决议案。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具体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建议修订(将删除的文本以删除线表示及将新增的文本以下划线表示,以显示
对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作修改)
12.4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而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则须发出不
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通告期不包括送达或视作送达通告
日期及发出通告日期,而通告须列明大会举行时间、地点与议程、决议案详情
及拟议事项的一般性质及使用虚拟技术参加会议的成员详细资讯(如适用)。召
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须指明该会议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会议以通过特别
决议案的通告须指明拟提呈的特别决议案。每届股东大会的通告须发予核数师
及所有股东,惟按照本章程细则条文或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无权获得本公
司该等通告者除外。
12.11(b)董事会须厘定决定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使用虚拟技术参加会议的成员
详细资讯(如适用),并透过章程细则第30.1条指明的其中一种方式发出最少七
个整日的续会通知,且相关通知须指明押后会议重新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
点、使用虚拟技术参加押后会议的成员详细资讯(如适用),以及代表委任书在
续会上被视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时间(惟就原始会议提交的任何代表委任书在
续会上仍继续有效,除非经撤销或已替换新代表委任书);及
13.2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名亲身出席(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
科技虚拟出席)的股东(倘股东为公司,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其委任代表,
倘本公司股东名册仅有一名股东,则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该名股
东。除非在开始讨论事项时出席人数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任何股东大会
不得处理事项(委任大会主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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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倘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15分钟并无足够法定人数出席,则应股东要求而
召开的大会须解散,而其他大会则须押后至下星期同日举行,时间及地点由董
事会决定。倘于有关续会上,于指定举行时间起计15分钟仍无足够法定人数出
席,则亲身出席(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的股东(倘股东为公司,
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数为法定人数,可处理大会议程的事项。
13.5主席经法定人数出席的股东大会同意可(如大会作出相关指示则必须)随时随
地押后任何大会(正如大会所决定)。每当大会延期14天或以上,须给予(以等
同原大会的方式)至少七个整日的通知,指定续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及使
用虚拟技术参加续会的成员详细资讯(如适用),但毋须在该通知具体说明续会
所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规定外,股东无权取得有关任何续会或任何续会所
处理事项的通知。除本应在原大会上处理的事项外,任何续会概不处理其他事
项。
13.7投票须(符合本章程细则第13.8条规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
票纸或名单或电子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从大会或续会日期起不超过30
天)进行。如投票并非即时进行,则毋须发出通知。投票结果将被视为该大会
通过的决议。
13.9如以上市规则所允许的举手方式对提呈的决议进行表决(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
科技虚拟出席),有关决议经主席宣布已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通过
或未能通过,并记录于本公司会议纪要册后,即为该事实的确凿证据,毋须记
录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投票数目或比例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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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无论是投票或举手表决(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
出席),该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大会的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4.1除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投票特权、优先权或限制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
(a)每名亲身出席(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
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以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有权发言;(b)以举手方式表决
时,每名以该方式出席的股东可投一票;及(c)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每名以该方
式出席的股东均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其名下之每股份投一票。于投票表决
时,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毋须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仅此说明,(i)
若超过一名授权代表获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该授权代表可投举手表
决的一票而毋需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及(i)股东可以透过电子方式
进行投票,如果有提供电子方式。
14.9代表委任文据须以书面作出,并须由委任人或获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
人士亲笔签署。委任人应被允许以电子方式发送委任代理人的文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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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代表委任文据及(如董事会要求)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核实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早于有关文据所列人士可投票的
会议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董事会,或送往本公
司注册办事处(或召开会议或任何续会的通告或随附的任何文件所指明的其他
地点)。倘在该会议或续会日期后举行投票,则须早于指定举行投票时间48小
时前送达。否则,代表委任文据视为无效,但在任何情况下,会议主席于接获
委任人以电传或电报或传真确认已正式签署的代表委任文据正在送交本公司途
中,可酌情指示视有关代表委任文据已被正式交回。代表委任文据于签署日期
起计12个月后失效。送交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不论是现场或
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有关会议或投票安排并投票,而有关代表委任文据则视
作撤回。
14.14任何身为股东的公司,可使用其董事或其他监管团体的决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
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上担任其
代表。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同等权力,犹如该公司为本公司的个人股
东,若该公司派代表出席(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则视为亲身出
席任何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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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一位或多位人士,于
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出任其代表,如授权多于一位人士,
授权书须注明每位获授权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以上述方式获授权
之人士将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而毋须出示任何权属凭证、公证授权及╱或进
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已获授权。根据本条款获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包括倘举手表决获允许时举手进行个
人表决的权利)(不论是现场或是利用科技虚拟出席),犹如持有该授权指明的
股份数目及类别的个别股东,而不论本章程细则所载条款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规
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82)
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时
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
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谭永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及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
的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本公司证券,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购回及作
为库存持有之股份(「库存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是否依
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股份及出售或转让
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的总数(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
见下文);或(i)根据本公司现行及新购股权计划授出或行使的任何购股权;或
(i)任何以股代息或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配发及发行股
份以取代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
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而进行
者)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20%),且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授出的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本决议案可发行的股份数目上限占
于紧接有关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
变,而有关股份数目上限亦须作相应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
行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被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任
何适用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
限制或责任或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递延后,作
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 「动议:
(a) 于下文第(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目的获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自身股
份或按照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的规则及规例及就此有关
之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回其自身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之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之百分之十(10%),而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倘其
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本决议案可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占于紧接
有关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
关股份数目上限亦须作相应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
行之期限届满;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被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
-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将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
而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
让库存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乃透过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的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惟所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10%)。」
及作为特别决议案,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 「动议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组织章
程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对
现时生效的本公司第三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的建议修订)(其标注「A」字样的文本已提呈于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供识
别),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谨此授权
本公司董事及注册办事处提供者作出就执行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言属必要
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作必要存档。」
承董事会命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永锠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 309香港鲗鱼涌
Ugland House 英皇道1065号
Grand Cayman 东达中心
KY1-11048楼806室
Cayman Islands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
(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身代表 阁
下出席会议。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星期一)下午三时正(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
回论。
- ,拟重新委任为本公司董事的董事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 ,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授权配
发及发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的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外,董事迄今并无计划即时发行任何股份。
-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于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利益属适当的情况
下,方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需资料,让股东就建议决议
案投票时作出知情决定。该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一内。
- ,所有股东投票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惟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表决外。
- ,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生效,有关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kwantaieng.com)刊登公布,通知股东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
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自身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外,本公司提醒所有股东,就行使表决权而言,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非必要。股东
可填妥及交回本通函所附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为其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就相关决议案表决,而非亲身出席大会。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卢永锠先生及冯碧美女士;非执行董事李沛豪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舒华东先生、谭伟德先生及谭永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