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4 新世纪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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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黄伟杰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黄琇兰女士为执行董事。 | |||
(c) 重选陈格致女士为执行董事。 | |||
(d) 重选关启健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3. |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4. | 重新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 ||
5. | A. 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 让任何库存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 20%。 | ||
B. 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之10%。 | |||
6. | 透过根据第5B项决议案加入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数目扩大根据第5A项决议案授予董 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之一般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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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港元普通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附注3)
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
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1及2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
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下列
决议案投票。如并无表明意向,则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可酌情投票。
签署
(附注6)
: 日期:
附注:
- 。请填上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
- 。如不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下于本公司股本中之所有股份
有关。
- ,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惟其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拟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符号。 阁下如拟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符号。如未有在投票栏内
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至于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述者以外而于大会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受委代表亦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 ,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多
于一名受委代表,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上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是本公司的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的个人股东或法团股东的受委代表,均
有权行使其所代表的该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 ;倘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书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授权签署的高级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
士签署。倘代表委任文书由其高级人员声称代表法团签署,则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否则假定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代表委任文书,而毋须
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 (倘董事会要求)其他据以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或该授权书或特许书的核证副本,须于该文书所示姓名的人士拟
行使表决权的会议举行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即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本公司股东仍可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书将视作已撤回。
- ,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中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
任何会议,则由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不论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所作出的表决须被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一律不接纳。就此而言,优先准则须
按股东名册内该联名持有股份各股东姓名所排行的先后次序而决定。
- 。有关全文载于召开大会之通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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