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4 新世纪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1及2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及董事(「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a) 重选黄伟杰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黄琇兰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陈格致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d) 重选关启健先生(其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 仅供识别


  1.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

金。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5A. 「动议:

(i) 在下文5A(i)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股

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

词汇之涵义),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i) 上文5A(i)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根据上述5A(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

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以下列各项

所进行者:

(a) 供股(定义见下文);

(b) 根据当时就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所采

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

(c) 根据本公司不时的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

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d)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

认购权或转换权,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

2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以调

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各项之最早日期为止之

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

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

权,或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

安排)。

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规例的条文允许及规限下,任何有关配发、发

行、授出、提呈发售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应包括自本公司库存中出售或转

让库存股份(包括履行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

份的类似权利的转换或行使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5B. 「动议:

(i) 在下文5B(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上

文5A(iv)段)内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并在其限制下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在联交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及

(i)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B(i)段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10%(倘于本决议案

通过日期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亦

须受此限制。」

  1.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扩

大授予董事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

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法为将

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加入本公

司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而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股份数目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之1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以调

整)。」

承董事会命

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雪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西翼

38楼3808室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于此期间,本公司

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

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进行登记。

  1. ,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

其出席会议并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并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上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是本公司的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

的个人股东或法团股东的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其所代表的该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1. ;倘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

书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授权签署的高级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签署。倘代表委任文书

由其高级人员声称代表法团签署,则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否则假定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

权代表法团签署代表委任文书,而毋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1. (倘董事会要求)其他据以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

或该授权书或特许书的核证副本,须于该文书所示姓名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举行前

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即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

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

  1. ,本公司股东仍可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文书将视作已撤回。

  1. ,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中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表决,

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则由排名较先的

联名持有人(不论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所作出的表决须被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

一律不接纳。就此而言,优先准则须按股东名册内该联名持有股份各股东姓名所排行的先

后次序而决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黄伟杰先生(主席)、萧润群女士(副主席)、

黄琇兰女士(营运总裁)、黄莉莲女士、陈格致女士、余伟文先生及黄诗婷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镇国先生、关启健先生、何友明先生及黄卓雄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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