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83 泸州银行 公告及通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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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83)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物业服务协议
背景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与泸州老
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老窖物业服务」)于2024年8月29日订立现有物业服务协
议。
现有物业服务协议及其年度上限将于2025年7月23日届满。根据现有物业服务
协议的约定,服务期限内本行将根据老窖物业服务的服务品质及本行对老窖物
业服务的考核情况选择是否订立下年度的服务合同。经本行对老窖物业服务提
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本行决定由老窖物业服务继续为本行就总行业务用楼
提供一体化物业服务。于2025年7月17日,本行与老窖物业服务订立物业服务
协议。物业服务协议期限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每年物业服
务费最高限额(含税)为人民币8,98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于本公告日期,泸州老窖集团作为直接及间接
持有本行15.97%的股本权益的主要股东,为本行的关连人士。老窖物业服务作
为泸州老窖集团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亦为
本行的关连人士,故订立物业服务协议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构成本行之持续关
连交易。
由于物业服务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物
业服务协议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
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背景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与老窖物业
服务于2024年8月29日订立现有物业服务协议。
现有物业服务协议及其年度上限将于2025年7月23日届满。根据现有物业服务协
议的约定,服务期限内本行将根据老窖物业服务的服务品质及本行对老窖物业服
务的考核情况选择是否订立下年度的服务合同。经本行对老窖物业服务提供的服
务进行考核评价,本行决定由老窖物业服务继续为本行就总行业务用楼提供一体
化物业服务。于2025年7月17日,本行与老窖物业服务订立物业服务协议。物业
服务协议期限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每年物业服务费最高限
额(含税)为人民币8,980,000元。
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概约载列如下:
协议日期:2025年7月17日
订约方:(1) 本行;及
(2) 老窖物业服务,作为服务提供方
期限: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服务期限内本行
将根据老窖物业服务的服务品质及本行对老窖物业服务的
考核情况选择是否订立下年度的服务合同。
标的事项:老窖物业服务将在物业服务协议期限内就总行业务用楼提
供一体化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综合管
理、客服(会务)服务管理、工程管理、安保秩序维护管
理、环境维护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服务费及支付安排: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每年物业服务费最高限额(含税)为
人民币8,980,000元,折合月度服务费(含税)为人民币
748,333.34元,每月将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在月度服务费以内
据实结算。订约双方或将按照本行物业服务配置人员的需
求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上调服务费用的金额。若最
终服务费用金额超出前述金额,本行将于适当时候另行按
上市规则要求作出合适披露(如需要)。
本行应就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向老窖物业服务
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本行将于每月作出付款前,对老窖
物业服务于相应月份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达到
相应标准方可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考核总分设为100
分,而本行实际应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将根据以下机制进
行调整:
(1) 如月考核总分在90分或以上,本行将全额支付当月物
业服务费;
(2) 如月考核总分在80分至89分之间,本行将扣减当月物
业服务费的1%作为处罚;
(3) 如月考核总分在70分至79分之间,本行将扣减当月物
业服务费的5%作为处罚;
(4) 如月考核总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本行将扣减当月物
业服务费的10%作为处罚;及
(5) 如月考核总分低于60分,本行将扣减当月物业服务费
的20%作为处罚。
此外,如连续3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因老窖物业服务的
服务、管理不到位,给本行造成负面影响、负面评价或引
发投诉或上级部门对本行不利考核的,本行有权终止物业
服务协议,并要求老窖物业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定价基准:每年物业服务费最高限额乃经考虑(i)物业的位置、类型及
规模;(i)所提供服务的规模、范围、内容及标准;(i)提
供有关服务的预期运营成本;(iv)过往原独立第三方服务提
供商就总行业务用楼提供一体化物业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用;及(v)独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就提供类似服务一般收取
的现行市场费用,并透过本行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的采购
流程,由订约双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
历史交易金额及年度交易上限
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本公告日期止期间,现有物业服务协议项下进行之交易的
实际发生金额为人民币8,834,911.92元。
经考虑物业服务协议项下约定的每年物业服务费最高限额,物业服务协议项下进
行之交易于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12个月期间的年度上限设定为
人民币8,980,000元(含税)。
内部控制措施
本行所有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将由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及管理层监督及监控,
以确保相关持续关连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将不会有损本行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
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将每月进行定期审查,以审阅及评估物业服务协议项下进行之
交易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条款进行,以及就物业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是否符合
上述服务费条款。倘若预期物业服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将超过上述交
易上限,本行将根据上市规则就此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每年审核物业服务协议项下进行之交易,以确保物业服务协议
项下进行之交易乃于本行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条款
属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此外,本行核数师亦将对物业服务协
议项下进行之交易的定价及交易上限进行年度审核。
订立物业服务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经本行对老窖物业服务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及日常工作
情况,本行综合评定认为老窖物业服务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较高,服务质量及响
应时效评价较好,对本行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响应整改,积极进行提升,符
合续签下年度服务合同的要求,因此本行与老窖物业服务订立物业服务协议,持
续保障和提升总行业务用楼的稳健运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经作出所有合理审慎查询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物业服务协议及
其项下进行之交易乃于本行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条
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就订立物业服务协议而言,由于董事潘丽娜女士与泸州老窖集团有关联,因而已
于董事会上就相关决议案回避表决。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在上述事项中
拥有重大权益以及须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案回避表决。
一般资料
有关本行的资料
本行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1983),本行主要于中国从事银行业务。
有关老窖物业服务的资料
泸州老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属泸州市国有物业服务企业、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泸州市三星
级红色物业,其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餐饮服
务等。老窖物业服务为泸州老窖集团(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总部管理、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等)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于本公告日期,泸州老窖集团作为直接及间接持
有本行15.97%的股本权益的主要股东,为本行的关连人士。老窖物业服务作为泸
州老窖集团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定义亦为本行的
关连人士,故订立物业服务协议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构成本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物业服务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物业
服务协议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
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行」指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983)
「董事会」指本行董事会
「总行业务用楼」指本行的总行业务用楼,坐落位置为中国四川省泸州市江
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8号1号楼,其建筑面积约37,460.2平
方米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公告及作地域参考而言,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并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行董事
「现有物业服务
协议」
指本行与老窖物业服务就提供总行业务用楼的一体化物业
服务于2024年8月29日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老窖物业服务」指泸州老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泸州老窖集团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泸州老窖集团」指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本行的主要股东
「物业服务协议」指本行与老窖物业服务就提供总行业务用楼的一体化物业
服务于2025年7月17日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行股份
「平方米」指平方米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游江
中国泸州,2025年7月17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游江先生及刘仕荣先生;非执行董事
潘丽娜女士、熊国铭先生、罗火明先生及陈萍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钟锦先
生、高晋康先生、程如龙先生、韩子荣先生及范静东先生。
- 《银行业条例》所指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接受存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