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0 中国新经济投资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金利丰证券代表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注销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不包括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及恢复买卖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

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

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构成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倘构成违反

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则本联合公告不得于、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布、刊

发或派发。

LONGLING CAPITAL LT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

CHINA NEW ECONOMY FUND LIMITED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联合公告

(I)收购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多数股权

(I)代表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

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

注销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

(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

(I)恢复买卖

要约人之联席财务顾问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收购多数股权

董事会获要约人告知,于2025年7月5日:

  • 、卖方B及要约人订立买卖协议1,据此,(a)卖方A已同意出售及

要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A(即卖方A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

份,数量为45,485,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3.45%),总现金代价为4,821,41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A为0.106港

元)及(b)卖方B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B(即卖方B于

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为315,00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

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3.87%),总现金代价为33,390,000.00港元(相

等于每股销售股份B为0.106港元);

  • 、卖方D及要约人订立买卖协议2,据此,(a)卖方C已同意出售及要

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C(即卖方C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

量为61,15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63%),

总现金代价为6,481,90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C为0.106港元)及(b)

卖方D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D(即卖方D于紧接完成

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为129,64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

已发行股份总数约9.82%),总现金代价为13,741,840.00港元(相等于每股

销售股份D为0.106港元);及

  • ,据此,卖方E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

同意购买销售股份E(即卖方E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为

117,898,595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93%),

总现金代价为12,497,251.07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E为0.106港元)。

完成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实,而要约人据此拥有本公司约50.71%权益。

因此,要约人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所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要约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作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及就

注销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不包括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

予收购者)提出合适的要约。


要约

金利丰证券将根据综合文件所载条款按以下基准代表要约人作出要约:

每股要约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106港元

每份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001港元

每股要约股份的股份要约价与买卖协议项下要约人向卖方支付之每股销售

股份购买价0.106港元相同。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及收购守则实务说明第6号,购股权要约价一般为购股

权之行使价与股份要约价之差额。根据购股权要约,鉴于尚未行使购股权之

行使价为每股0.2759港元,高于股份要约价,尚未行使购股权属价外,注销

每份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要约价定为面值0.0001港元。

要约一经提出,将于各方面均为无条件。

要约的主要条款载于下文「要约」一节。

维持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要约人拟于要约截止后维持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要约人将向联交所承诺于

要约结束后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股份于要约截止后维持足够的公众

持股量。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及规则2.8,由所有于要约并无直接或间接利益之非执

行董事(即陈胜杰先生、蔡冠明先生、肖瑞美女士、施德志先生、隋福祥先生

及唐润农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要约是否属公平合理

及应否接纳要约向要约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推荐建议。


尽管(i)陈胜杰先生与罗岩女士(卖方C及卖方D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有多重业

务关系及(i)蔡冠明先生为蔡冠深先生(卖方E之间接控股东)之胞兄,鉴于

陈胜杰先生及蔡冠明先生并非分别由罗岩女士或蔡冠深先生提名,亦无担

任彼等之提名人,陈胜杰先生及蔡冠明先生均被视为并无于要约中拥有任

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因此彼等均会成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获得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要约及应否接

纳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本公司将适时就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刊

发进一步公告。

寄发综合文件

要约人及本公司拟将要约文件及本公司董事会通函合并为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载有(其中包括)(i)要约之进一步详情;(i)独立董事委

员会之推荐建议;(i)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函件;

及(iv)相关接纳表格之综合文件,须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后21天内或执行人员

可能同意之较后日期寄发予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

件时另行刊发公告。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于2025年7月7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

刊发本联合公告。本公司已申请股份自2025年7月18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

所恢复买卖。

警告

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如有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

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收购多数股权

董事会获要约人告知,于2025年7月5日:

  • 、卖方B及要约人订立买卖协议1,据此,(a)卖方A已同意出售及要

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A(即卖方A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

为45,485,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45%),总

现金代价为4,821,41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A为0.106港元)及(b)卖方

B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B(即卖方B于紧接完成前持有

之所有股份,数量为315,00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

份总数约23.87%),总现金代价为33,390,00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B

为0.106港元);

  • 、卖方D及要约人订立买卖协议2,据此,(a)卖方C已同意出售及要

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C(即卖方C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

为61,15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63%),总

现金代价为6,481,90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C为0.106港元)及(b)卖方

D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D(即卖方D于紧接完成前持有

之所有股份,数量为129,64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

份总数约9.82%),总现金代价为13,741,840.00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D为

0.106港元);及

  • ,据此,卖方E已同意出售及要约人已同意

购买销售股份E(即卖方E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所有股份,数量为117,898,595

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93%),总现金代价为

12,497,251.07港元(相等于每股销售股份E为0.106港元)。

完成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实,而要约人据此拥有本公司约50.71%权益。

因此,要约人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所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要约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作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及就注销

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不包括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

者)提出合适的要约。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1

日期:2025年7月5日

订约方:卖方A:Gold Bricks Holdings Limited

卖方B:Radiant Goldsto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买方:Longling Capital Ltd

卖方A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洛呷先生

直接实益拥有。

卖方B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洛呷先生

间接实益拥有。

要约人、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任何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

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销售股份A及销售股份B

销售股份A包括45,485,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3.45%。根据买卖协议1之条款,要约人收购之销售股份A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并连同其于完成日期所附带及应计之所有权利及利益。

销售股份B包括315,00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23.87%。根据买卖协议1之条款,要约人收购之销售股份B不附带任何产权负

担,并连同其于完成日期所附带及应计之所有权利及利益。

代价

根据买卖协议1,销售股份A之总代价为4,821,410.00港元,相当于每股销售股份

A为0.106港元以及根据买卖协议1,销售股份B之总代价为33,390,000.00港元,相

当于每股销售股份B为0.106港元,乃由卖方A、卖方B与要约人经公平磋商后协

定并已计及(i)本公司过往财务表现;(i)于2025年5月31日之未经审核每股资产

净值0.04港元;(i)于买卖协议1日期前股份的近期市价;及(iv)当前市况。


于完成时,要约人以现金偿付销售股份A及销售股份B之代价,其由要约人以

自身内部现金资源拨付。

完成

完成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实。

买卖协议2

日期:2025年7月5日

订约方:卖方C:Concorde Renaisance China Limited

卖方D:Gold Po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买方:Longling Capital Ltd

卖方C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罗岩女士

直接实益拥有。

卖方D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罗岩女士

间接实益拥有。

销售股份C及销售股份D

销售股份C包括61,15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4.63%。根据买卖协议2之条款,要约人收购之销售股份C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并连同其于完成日期所附带及应计之所有权利及利益。

销售股份D包括129,640,000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9.82%。根据买卖协议2之条款,要约人收购之销售股份D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并连同其于完成日期所附带及应计之所有权利及利益。

代价

根据买卖协议2,销售股份C之总代价为6,481,900.00港元,相当于每股销售股份

C为0.106港元以及根据买卖协议2,销售股份D之总代价为13,741,840.00港元,相

当于每股销售股份D为0.106港元,乃由卖方C、卖方D与要约人经公平磋商后协

定并已计及(i)本公司过往财务表现;(i)于2025年5月31日之未经审核每股资产

净值0.04港元;(i)于买卖协议2日期前股份的近期市价;及(iv)当前市况。


于完成时,要约人以现金偿付销售股份C及销售股份D之代价,其由要约人以

自身内部现金资源拨付。

完成

完成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实。

买卖协议3

日期:2025年7月5日

订约方:卖方E:Kingsway Lion Spur Technology Limited

买方:Longling Capital Ltd

卖方E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新华汇富」)(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188)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新华汇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个月之中期报告及联交所网站所载新华汇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就

新华汇富主要股东所公布之最新公开记录,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蔡冠深先生为

新华汇富的控股东。

销售股份E

销售股份E包括117,898,595股份,相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8.93%。根据买卖协议3之条款,要约人收购之销售股份E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并连同其于完成日期所附带及应计之所有权利及利益。

代价

根据买卖协议3,销售股份E之总代价为12,497,251.07港元,相当于每股销售股份

E为0.106港元,乃由卖方E与要约人经公平磋商后协定并已计及(i)本公司过往

财务表现;(i)于2025年5月31日之未经审核每股资产净值0.04港元;(i)于买卖

协议3日期前股份的近期市价;及(iv)当前市况。

于完成时,要约人以现金偿付销售股份E之代价,其由要约人以自身内部现金

资源拨付。


完成

完成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实。

要约

金利丰证券将根据综合文件所载条款按以下基准代表要约人作出要约:

每股要约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106港元

每份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001港元

每股要约股份的股份要约价与买卖协议项下要约人向卖方支付之每股销售股

份购买价0.106港元相同。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及收购守则实务说明第6号,购股权要约价一般为购股权

之行使价与股份要约价之差额。根据购股权要约,鉴于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

价为每股0.2759港元,高于股份要约价,尚未行使购股权属价外,注销每份尚未

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要约价定为面值0.0001港元。

要约一经提出,将于各方面均为无条件。

价值比较

每股要约股份0.106港元之股份要约价较:

(a) 股份于2025年7月4日(即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0.089港元溢

价约19.10%;

(b) 股份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077港元溢价约37.66%;

(c) 股份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连续10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071港元溢价约49.30%;

(d) 股份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连续30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070港元溢价约51.43%;


(e) 股份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069港元溢价约53.62%;

(f) 于2024年12月31日每股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核资产净值约0.046港元(乃基

于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公司经审核资产净值约60,859,422港

元及于本联合公告日期1,319,700,274股已发行股份计算得出)溢价约130.43%;

(g)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于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之公告中所披露之于2025

年6月30日每股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0.04港元(乃基于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

拥有人应占本公司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56,510,125港元及1,319,700,274股已

发行股份计算得出)溢价约165.00%。

最高及最低股价

于紧接要约期开始前六个月直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期间:

(a) 股份在联交所报最高收市价为于2025年7月4日之每股0.089港元;及

(b) 股份在联交所报最低收市价为于2025年4月28日至30日、2025年5月2日及

2025年5月7日至8日之每股0.062港元。

要约价值

基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1,319,700,274股份,并根据股份要约价每股要约

股份0.106港元,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价值为139,888,229.04港元。

按650,526,679股要约股份之基准及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要约截止之已发行股

份总数并无变动,要约人根据股份要约应付之代价约为68,955,827.97港元。

按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之4,015,163份购股权计算,并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要约

截止并无购股权获行使、注销或失效,则要约人根据购股权要约注销所有尚未

行使购股权之应付代价约为401.52港元。

因此,要约估值合共约为68,956,229.49港元。


假设购股权持有人于要约截止前行使全部购股权,则将发行4,015,163股份,

而根据股份要约价每股要约股份0.106港元计算,要约人将根据股份要约支付约

425,607.28港元之额外款项。因此,要约按全面摊薄基准估值合共约为69,381,435.25

港元。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除已发行1,319,700,274股份及4,015,163份购股权外,本公

司并无任何尚未行使之期权、认股权证、衍生工具或其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

或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证券,亦无就发行该等期权、

认股权证、衍生工具或其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有关证券订立任何协议。

本公司确认,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其(i)并无宣派任何股息而有关股息尚未派付;

及(i)无意于要约截止日期前(包括该日)宣派或派付任何未来股息或作出其他

分派。倘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后就要约股份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则

要约人保留权利将要约价下调至相等于该股息或其他分派之净额之金额。

要约人可用之财务资源

要约人就买卖协议应付之现金总额为70,932,401.07港元。要约人已使用其内部

现金资源拨付根据买卖协议应付之代价,且并无任何外部融资。

假设所有购股权均于要约截止前获购股权持有人行使,且自本联合公告日期

起至要约截止时止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无其他变动,要约人就全数接纳要约应

付之现金额最高约为69,381,435.25港元。要约人拟使用其内部现金资源拨付

根据要约应付之代价,且并无任何外部融资。

金利丰财务顾问(作为要约人就要约之联席财务顾问之一)信纳要约人有足够

财务资源以供其于全面接纳要约后支付代价。

要约截止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1,截止日期将为综合文件日期起计第21天或之后。


接纳要约之影响

任何要约股东接纳股份要约,将被视作构成有关人士作出如下担保,即有关人

士根据股份要约出售之全部要约股份不附带一切产权负担并连同其附带之所

有权利出售,包括收取于记录日期(其为作出股份要约日期(即综合文件日期)

或之后)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所有权利。

通过接纳购股权要约,购股权持有人将导致该等尚未行使购股权(连同附带之

所有权利)被注销。

除收购守则准许者外,要约一经接纳将不可撤回,亦将无法撤回。

结算代价

有关接受要约的现金付款(经扣除接纳要约股东应占印花税后)将尽快但无论

如何在不迟于要约人收到正式填妥的要约接受文件及相关所有权文件之日后

七个营业日作出,以使各有关接受为完整及有效。

不足一港仙的金额将不予支付,而应付任何接纳要约的人士的现金代价金额

将向上约整至最接近的港仙。

印花税

按要约股份市值或要约人就相关股份要约接纳而应付之代价(以较高者为准)

之0.1%计算之卖方从价印花税将自向接纳股份要约之相关要约股东应付之款

项中扣除。要约人将代表接纳要约股东安排缴纳卖方从价印花税,并就接纳股

份要约及要约股份过户缴纳买方从价印花税。

就接纳购股权要约无须支付印花税。

税务意见

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如对接纳或拒绝要约产生之税务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

咨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要约人、其一致行动人士、本公司、金利丰证券、金利

丰财务顾问、八方金融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董事、高级职员、代理

或联系人或参与要约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对因任何人士接纳或拒绝要约而产

生之任何税务影响或责任而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要约股东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

要约人拟向所有要约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包括该等居住于香港境外之要约股

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出要约。

然而,向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司法权区之人士作出要约可能会受相关海外

司法权区之法律影响。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或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向登记地

址位于香港境外司法权区之人士作出要约。属于香港以外司法权区公民、居民

或国民之海外要约股东、海外股份实益拥有人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须遵守相

关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定,如有必要时请就要约寻求法律意见。有意接纳要约之

海外要约股东、海外股份实益拥有人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须负责全面遵守相

关司法权区有关接纳要约之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可能需要之任何政府或其他

同意或遵守其他必要程序及支付该等接纳海外要约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就有

关司法权区结欠之任何过户或其他税项)。

任何海外要约股东、海外股份实益拥有人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之任何接纳,将

被视为构成该等海外要约股东、海外股份实益拥有人或海外购股权持有人(如

适用)对要约人作出声明及保证已经遵守当地法律及规定。海外要约股东、海

外股份实益拥有人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本身之专业

顾问。

倘海外要约股东及海外购股权持有人收取综合文件遭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所

禁止,或仅可于遵守有关海外司法权区内之过于严苛或繁重(或不符合要约人、

本公司、股东或购股权持有人之最佳利益)的条件或规定而进行,则在执行人

员同意之前提下,综合文件未必寄发予有关海外要约股东及海外购股权持有

人。就此而言,要约人将于有关时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注释3申请豁免。

要约人于本公司证券之权益

要约人确认,于本联合公告日期:

(a) 除要约人持有的669,173,595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0.71%)外,概

无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拥有或控制或指示

本公司任何投票权或涉及本公司股份或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期权或任

何涉及有关证券之衍生工具之权利;


(b) 除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向卖方收购合共669,173,595股销售股份(相当于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50.71%)外,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前六个月及直至本联合公

告日期,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概无买卖

本公司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或期权或任何涉及有关证券之衍

生工具以换取价值;

(c) 概无作出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8所指与要约人股份或股份有关及对要约而

言可能属重大之安排(不论以期权、弥偿或其他形式作出);

(d) 要约人、蔡先生或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概无订立涉及要

约人可能会或不会援引或寻求援引要约之先决条件或条件之任何协议或

安排;

(e) 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概无借入或借出任何

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f) 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概无接获任何表示接

纳或拒绝要约之不可撤回承诺;

(g) 要约人、蔡先生或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概无订立任何与

本公司证券有关之尚未行使衍生工具;

(h) 除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向卖方收购合共669,173,595股销售股份(相当于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50.71%)外,要约人、蔡先生或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

任何人士概无与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股东及任何卖方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

致行动之任何人士)进行谅解、安排、协议或特别交易(定义见收购守则规

则25);及

(i) 除(i)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1就销售股份A向卖方A支付之代价4,821,410.00港元;

(i)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1就销售股份B向卖方B支付之代价33,390,000.00港元;

(i)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2就销售股份C向卖方C支付之代价6,481,900.00港元;

(iv)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2就销售股份D向卖方D支付之代价13,741,840.00港

元;及(v)要约人根据买卖协议3就销售股份E向卖方E支付之代价12,497,251.07

港元外,要约人、蔡先生或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概无向卖

方或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就收购销售股份支付或将予支

付任何形式之其他代价、补偿或利益。


本公司确认,于本联合公告日期,(i)任何股东;与(i)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

营公司(定义见收购守则)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谅解、安排或协议或特别交易(定

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5)。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

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为封闭式投资公司。本公司主要投资目标为透过投资全球

具能力生产及提供获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经济支持之产品或服务之私

人及公众企业,以取得长期资本增值。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附

属公司。

下表为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若干经审核财务资料概

要,乃摘录自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于该日

2024年2023年2022年

港元港元港元

(经审核)(经审核)(经审核)

收入759,920126,3393,116,109

除税前亏损(28,978,531)(52,436,843)(52,745,075)

本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

年内亏损及全面亏损总额(28,978,531)(52,436,843)(52,745,075)

本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

每股亏损(港仙)

-基本(0.02)(0.04)(0.04)

-摊薄(0.02)(0.04)(0.04)

资产净值60,859,42289,837,953142,274,796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本公司(i)紧接买卖协议完成前;及(i)紧随买卖协议完成后之股权架

构:

紧接买卖协议完成前紧随买卖协议完成后

股份数目概约%股份数目概约%

卖方

卖方A45,485,0003.45–

卖方B315,000,00023.87–

卖方C61,150,0004.63–

卖方D129,640,0009.82–

卖方E117,898,5958.93–

要约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士(附注2)

669,173,595

(附注2)50.71

其他公众股东650,526,67949.29650,526,67949.29

1,319,700,274100.001,319,700,274100.00

附注:

  1. ,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蔡先生实益拥有。
  1. ,173,595股份由要约人直接持有。

有关要约人及蔡先生之资料

要约人为于2009年5月15日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本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蔡先生实益拥有之一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

组成。要约人主要于中国及其他国家从事资本投资业务。

蔡先生为要约人之主席及唯一董事。彼为中国互联网和科技行业的企业家和

著名投资者。蔡先生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早期投资专委会联席主席及

天使联合汇荣誉主席。天使联合汇(前称中国天使投资联合会)为中国最大的天

使投资人组织。其成立于2013年,目前拥有220多家天使投资理事单位。天使联

合汇为投资人提供成长空间,为企业家提供机遇,为创业者提供发展机会,并

带动更多人投身天使投资事业。蔡先生已获香港政府委任为推广Web3发展专

责小组的非官方成员,任期两年,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于2004年,蔡先生成立北京二六五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提供网络导航服务之公

司。北京二六五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被谷歌收购。自此,蔡先生成为中国互

联网创业界一名举足轻重之人物。

蔡先生为美图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357)之创办人及现任主要股东。彼

亦为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2312)的单一最大股

东。蔡先生于中国曾投资于多间科技初创企业,包括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00431)、58.com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份

代号:WUBA)及飞鱼科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022)。蔡先生

亦为隆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及董事长。于2009年1月至2013年10月,蔡

先生为四三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该公司为一间提供互联网游戏

应用及信息服务之软件企业。其亦于2015年9月获委任为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兼

职客座教授。于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蔡先生为58.com Inc.之董事。蔡先生同

时亦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担任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代号:834617)及于2012年9月至2017年8月担任TG

Fintech Limited(澳洲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TUP)之董事。蔡先生于2013年7月至

2023年6月出任美图公司之董事长。


要约人有关本公司之意向

要约人拟根据要约进一步增加其于本公司之权益。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

拟维持本公司现有上市及非上市股本投资业务,并拟于紧随要约完成后,本公

司继续投资于多元化的金融产品组合。此外,本公司拟投资于持牌财富管理公

司,包括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

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并将投资于环球金融市场、债券及金融衍生工具

等多种金融产品。要约人同时拟采用类似「泉源投资」的方式,引进策略投资者

对本公司进行投资,以此与本公司合作投资中港两地的科技孵化企业,增加本

公司在人工智能及Web3产业的早期股权投资,努力将本公司打造成综合性的

投资控股集团。该等将予引入的策略性投资者将透过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投资

于本公司的股本及╱或债务证券与本公司开展合作。该等策略投资者的投资回

报将以资本增值及本公司可能向本公司相关证券持有人宣派或作出的股息或

其他付款为主要形式。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并无物色到任何潜在策略投资者。

于落实上述有关本公司之意向时,要约人将确保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21

章之规定(包括上市规则第21.04(3)(a)及(b)条之限制)。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i)要约人无意对本公司雇员之雇佣状况作出重大变动(惟

于不早于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准许之时间或要约人认为适当之有关较后时间

对董事会成员作出之任何潜在变动除外);(i)要约人无意出售或重新调配本公

司之资产(就其日常业务过程所进行者除外);及(i)概无发现任何投资或商机,

而要约人亦无就向本公司注入任何资产或业务进行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磋

商。


维持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表明,倘于要约截止时,联交所认为:

- 股份买卖存在或可能存在虚假市场;或

- 公众人士所持股份不足以维持有序市场,

则其将考虑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暂停买卖股份。

要约人拟于要约截止后维持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要约人的唯一董事将向联交

所承诺于要约结束后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股份于要约截止后维持足够

的公众持股量。要约人将于必要时就此另行刊发公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及规则2.8,由所有于要约并无直接或间接利益之非执行

董事(即陈胜杰先生、蔡冠明先生、肖瑞美女士、施德志先生、隋福祥先生及唐

润农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要约是否属公平合理及应否

接纳要约向要约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推荐建议。

尽管(i)陈胜杰先生与罗岩女士(卖方C及卖方D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有多重业务

关系及(i)蔡冠明先生为蔡冠深先生(卖方E之间接控股东)之胞兄,鉴于陈胜

杰先生及蔡冠明先生并非分别由罗岩女士或蔡冠深先生提名,亦无担任彼等

之提名人,陈胜杰先生及蔡冠明先生均被视为并无于要约中拥有任何直接或

间接权益,因此彼等均会成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获得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要约及应否接纳

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本公司将适时就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刊发进

一步公告。


寄发综合文件

要约人及本公司拟将要约文件及本公司董事会通函合并为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载有(其中包括)(i)要约之进一步详情;(i)独立董事委员

会之推荐建议;(i)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函件;及(iv)

相关接纳表格之综合文件,须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后21天内或执行人员可能同

意之较后日期寄发予股东。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时另行刊发公告。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约人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并包括持有5%或以

上任何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披

露彼等买卖本公司证券之交易。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

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

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及其他人

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

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

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

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

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

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

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于2025年7月7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

发本联合公告。本公司已申请股份自2025年7月18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

复买卖。

警告

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如有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

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于本联合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以供进行业务交易的日子

「截止日期」指将于综合文件中列明为要约之截止日期之日期,

为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后21个历日或根据收购守则

要约之任何较后截止日期

「本公司」指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80)

「完成」指根据买卖协议1、买卖协议2或买卖协议3(视情况

而定)之条款及条件完成销售股份A、销售股份

B、销售股份C、销售股份D或销售股份E(视情况

而定)之买卖


「完成日期」指2025年7月8日,即完成作实之日期

「综合文件」指要约人及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就要约向要约股

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共同发出之综合要约及回应

文件,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要约之详情(随附接纳

及转让表格)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

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各自之意见函件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产权负担」指任何申索、购股权、押记(固定或浮动)、按揭、留

置权、质押、股权、不利权益、产权负担、收购权、

优先购买权、优先取舍权、业权保留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权利,或其他抵押权益或具有类似效力的

任何协议或安排,或设立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协

「执行人员」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

「港元」及「港仙」指港元及港仙,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董事会独立委员会,由全体非执行董

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成立旨在就要约向

要约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意见

「金利丰财务顾问」指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可从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之持牌法团,为要约人有关要约之联席财务顾问

之一

「金利丰证券」指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

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代

表要约人提出要约之代理


「最后交易日」指2025年7月4日,即紧接股份暂停交易(以待发表本

联合公告)前股份之最后交易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蔡先生」指蔡文胜先生

「八方金融」指八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要约人有关要约之联

席财务顾问之一

「要约期」指由本联合公告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之期间

「要约股份」指所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

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

购者

「要约股东」指除要约人、蔡先生及与其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人

士以外之股东

「要约人」指Longling Capital Ltd,于2009年5月15日于英属处女

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

蔡先生直接实益拥有,并为要约项下之要约人

「要约」指股份要约及购股权要约的统称

「购股权要约」指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就所有购股权提出的强

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其基准将载列于综合文件

及随附的相关接纳表格,以及该要约的任何其后

修订

「购股权要约价」指作出之购股权要约价,即每份购股权0.0001港元


「购股权持有人」指购股权持有人

「海外要约股东」指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其地址位于香港境外之要

约股东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联合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澳门及台湾

「销售股份A」指卖方A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45,485,000股份,相

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45%

「销售股份B」指卖方B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315,000,000股份,相

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3.87%

「销售股份C」指卖方C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61,150,000股份,相

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63%

「销售股份D」指卖方D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129,640,000股份,相

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9.82%

「销售股份E」指卖方E于紧接完成前持有之117,898,595股份,相

当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93%

「销售股份」指销售股份A、销售股份B、销售股份C、销售股份

D及销售股份E,亦可单指销售股份A、销售股份

B、销售股份C、销售股份D或销售股份E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要约」指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就所有已发行要约股份

提出的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其基准将载列于

综合文件及随附的相关接纳表格,以及该要约的

任何其后修订

「股份要约价」指将作出之股份要约价格,即每股要约股份0.106港

「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

会上由股东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可认购股

份(行使价为每股0.2759港元)的尚未行使购股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买卖协议1」指卖方A及卖方B(作为卖方)与要约人(作为买方)就

销售股份A及销售股份B分别订立之日期为2025

年7月5日之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2」指卖方C及卖方D(作为卖方)与要约人(作为买方)就

销售股份C及销售股份D分别订立之日期为2025

年7月5日之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3」指卖方E(作为卖方)与要约人(作为买方)就销售股

份E订立之日期为2025年7月5日之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指买卖协议1、买卖协议2及买卖协议3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卖方A」指Gold Bricks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B」指Radiant Goldsto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一间于

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C」指Concorde Renaisance China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

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D」指Gold Pond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E」指Kingsway Lion Spur Technology Limited,一间于英属

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指卖方A、卖方B、卖方C、卖方D及卖方E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Longling Capital Ltd

唯一董事

蔡文胜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香港,2025年7月17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昌义先生;非执行董事陈胜杰

先生(主席)、蔡冠明先生及肖瑞美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施德志先生、隋福祥

先生及唐润农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各自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

表达之意见(要约人唯一董事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

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蔡文胜先生。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对本联合公告所载之资料(与本公司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

达之意见(董事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

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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