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23 陆控 公告及通告:保险代理合作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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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ufax Holding Ltd

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23)

(纽交所股票代码:LU)

保险代理合作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平安保险代理于2024年3月29日成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平安保险代理与平

安健康保险(平安保险的子公司)订立的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平安健康保险同意

聘请平安保险代理作为其代理人销售选定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险和意外

伤害险),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作为回报,平安健

康保险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代理费。于2025年7月17日,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

健康保险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将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的到期日由

2025年10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于签署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后,由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

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

度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

第十四A章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平安保险透过安科技术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约66.8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平安保险的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自平安保险代理成为本公司子公司之日起,根据《上市

规则》第十四A章,保险代理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

交易。

由于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及

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主要条款

平安保险代理于2024年3月29日成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

健康保险(平安保险的子公司)订立的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平安健康保险同意聘

请平安保险代理作为代理人销售选定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险和意外伤害

险),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作为回报,平安健康保险

将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代理费。于2025年7月17日,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

险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将该协议的到期日由2025年10月31日延长

至2025年12月31日。

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日期止期

间,交易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分别低于《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最低豁免水

平。于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后,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经2025年

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

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平安健康保险是一家领先的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代理和再保险业务。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已建立长

期业务合作关系,且熟悉其产品组合。本集团认为,根据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

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与平安健康保险开展合作,将使本集团能够

通过扩大客户群持续把握新商机,增强提供多元化产品及服务的能力,并进一步

拓展本集团的综合金融业务。

定价政策

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代理费将按平安健康保险实际收取的所分销保险产品

保费之一定比例(投保后第一年内主要介乎20%与34%之间)计算,且根据保险

产品的不同类型,代理服务费率可能会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于有关保险投保后数年

内收取的保费进行调整。本公司在厘定各类保险产品的代理费时,参考了独立第

三方销售同类保险产品所收取的代理费标准,以及平安健康保险为独立第三方设

定的历史费率标准。本公司认为,上述采纳的定价方法可确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交易的价格及条款不逊于本公司与独

立第三方订立的价格及条款。代理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按月支付。

历史金额

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平安健

康保险就上述服务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的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8百万元及人

民币13.8百万元。

年度上限及年度上限的基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平安健康保险将向平安保险代理

支付的代理费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29.9百万元。该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

厘定:(i)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的未经审计历史交易金额,(i)参照平安保险代理所销售保险产品数量,保险代理

合作协议项下预期的服务需求,及(i)拟分销保险产品的预估应收保费。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于向

独立第三方提供或由其提供的条款,以及关连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公司

已采纳以下内部控制程序:

(a) 本公司已采纳并实施关连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本公司政策及《上市规则》;

(b) 本公司的内部负责部门定期监察本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项下

的交易金额;

(c)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该等交易按照协议条款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定

价政策;

(d) 本公司核数师将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就持续关连交易作出报告;及

(e) 考虑到本集团将支付予关连人士的费用或关连人士将支付予本集团的费用

时,本公司将继续定期研究现行市场状况及惯例,并参考本公司与至少两名

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交易订立的定价及条款或独立第三方所报的可得市价(倘

适用),以确保上述关连人士提供的定价及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而言

不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定价及条款。

本公司将及时遵守关连交易的相关披露规定,向股东及投资者提供关连交易的充

分资料,并妥善执行上述内部控制程序,确保所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意见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已弃权的谢永林先生、付欣女士及郭世

邦先生)认为,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协议修订)的条款乃经

公平磋商后厘定,且其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乃于本集团日常及

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


谢永林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执行董事、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执行

官)、付欣女士(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财务负责人)及郭世邦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平安保险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

险官)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于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

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彼等已就有关上述协议及交易

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董事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于上

述建议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平安保险透过安科技术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66.8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平安保险的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为本公司

的关连人士。因此,自平安保险代理成为本公司子公司之日起,根据《上市规则》

第十四A章,保险代理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合作补充协议修订)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及公

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各方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面向借款人和机构的核心零售信贷赋能业务。

平安保险代理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

主要从事保险产品分销及销售代理业务。

平安保险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自2004年起在联交所主

板上市(股份代号:2318),并自200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601318)。平安保险为一家领先的零售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包括保险、银

行、资产管理及科技业务。

平安健康保险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平安保险拥有75.01%的股

权。其主要提供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代理和再保

险业务。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安科技术」指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由平安保险间接全资拥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于纽交所(纽交所股票代码:LU)及联交所

(股份代号:6623)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其子公司及并表附属实体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任何并非身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

予的涵义)的实体或人士

「保险代理合作

协议」

指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的日期为2022年

10月27日的合作协议(分别经日期为2024年9月1日及

2024年12月26日的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平安健康保险」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公司,由平安保险拥有其75.01%的股权


「平安保险」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

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

码:601318)及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2318(港币柜

台)及82318(人民币柜台)上市

「平安保险代理」指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

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平安海外控股」指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平安集团直接全资拥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2025年保险代理

合作补充协议」

指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7月

17日的补充协议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叶迪奇

香港,2025年7月17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赵容奭先生及席通专先生,非执行董事谢永

林先生、付欣女士及郭世邦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迪奇先生、杨如生先

生、李伟东先生及李祥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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