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18 龙翼航空科技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修订及采纳)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下称「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

(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修订及采纳)

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

1.2 提名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主席

2.1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3 秘书

3.1 公司秘书应担任提名委员会的秘书。

3.2 如提名委员会之秘书未能出席,出席提名委员会议之成员应推选另一名人士担

任秘书。


4 法定人数

4.1 提名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人。

4.2 在正式召开之提名委员会议及于会议开始及结束之期间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

者,应有权行使当其时归于提名委员会一般上可行使之所有权力、权限及酌情决

定权。

5 会议次数

5.1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经常会议」)。

6 出席会议

6.1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提名委员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参与会议。

7 会议通知

7.1 提名委员会议可由任何成员召开,或因应任何成员之要求由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召开。

7.2 除获得提名委员会所有成员同意外,提名委员会之经常会议应有为期最少十四天

之通知,而该通知应送递给所有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及其他获邀出席会议之人士。

其他提名委员会议应发出合理之通知。

7.3 提名委员会之经常会议及其他会议(在可行的情况下)之议程及相关议事文件应于

会议召开日期前不少于三天(或其他协定之期间)送递给所有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及

其他参与会议之人士。


7.4 任何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给予提名委员会秘书通知,要求在提名委员会之会议

程内加入其他涉及提名委员会职能之事项。

8 会议记录

8.1 提名委员会之秘书(或其代表)在参与提名委员会之会议时应详细记录会议所讨论

及议决之事项。会议记录亦应记载提名委员会成员关切事宜及╱或其表达之不同

意见。

8.2 秘书应在会议开始前确定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将之记录在案。相关之提名委

员会成员不得就其本人或其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之提名委员会决议案投票,亦不

得计入有关会议之法定人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附录三内附注一所述之例外情况除外。

8.3 提名委员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后文本应于会议后之合理时间内分别送递给所有

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审阅及存档。在会议记录获签署后,秘书应将提名委员会之会

议记录及报告给所有董事会成员传阅。

8.4 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保管并应在合理时间及通知下给任何

提名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查阅。


9 周年大会

9.1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或如未克出席,提名委员会之另一成员或其正式委任代表,应

出席本公司之周年大会及于大会上就关于提名委员会之行动及其责任之提问作答。

10 提名委员会涉及会议及记录之其他规则

10.1 除上文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细则内关于规范董事会议及记录之规条应适用于提名

委员会之会议及记录。

11 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为:

(a) 最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成员组合及多元性(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技术、知识、服务年期、经验及董事

的其他资格)、协助董事会维持广泛之技能矩阵,并就完善本公司的公司策略提供

有关任何建议董事会变动的推荐建议;

(b) 考虑到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识别具备适当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别人

士,并挑选董事提名人选或向董事会提呈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当董事会于股东大会提呈选举个别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案,则于本公司

股东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附的说明陈述中载列:(i)用于识别出该名个

别人士的程序及其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原因,以及其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

的理由;(i)倘获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其第七间(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

职位,则说明其相信该名人士仍可为董事会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i)该名个别人

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远景、技术及经验;及(iv)该名人士如何令董事会更多元化;

(e)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

(f)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之表现。

12 报告责任

12.1 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决定或建议,如法律或法规对此有所限制者除外(例

如监管规定限制披露)。

13 其他

13.1 提名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及应在

其认为有需要的情况征询专业意见。

13.2 提名委员会应有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3.3 所有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可取得提名委员会秘书的意见及协助以确保提名委员会的

程序及所有适用的规则及条例得以遵从。

13.4 如提名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就其职责需要取得外部之独立专业意见(例如法律意见

及人力资源顾问意见),该要求可通过公司秘书向董事会提出。所有该等要求应按

本公司就获取专业意见的既定程序处理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费用。

13.5 所有提名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定期出席及积极参予以确保他能给予足够时间及专注

于其技能及专业技术。

13.6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向本公司管理层索取任何就履行职责所需之额外资料。

提名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可个别及独立接触本公司的管理阶层(注1)。

注1: 「管理阶层」指本公司年报所述之同类人士,并须按上市规则附录16第12段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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