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
二)2025年付息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陈文健
董事长
2025年7月17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文健先生(董事长)及王士奇先生;本公司的非执
行董事为文利民先生及房小兵先生;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修龙先生、孙力实女士
及屠海鸣先生。
债券代码:115689.SH 债券简称:铁工YK0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
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25年7月24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
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25年7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7月24日至
2025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铁工YK04
3、债券代码:115689.SH
4、发行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发行期限: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
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
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
债券
7、票面利率:3.3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周期计息期限为自2023年7月24
日至2028年7月23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7
月2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3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3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5年7月24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
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
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10-5187 8092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路瑶
联系电话:010-8830055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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