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通函:供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计划股份的持有人选择股份选择使用的户口持有人表格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乃要件,请立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
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及╱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透过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证券账户持有全部或部分计划股份或 阁下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
人身份于计划股份拥有权益,及 阁下欲就 阁下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确认日期」)持有之任何或全部计划股
份选择股份选择,请填妥并交回本户口持有人表格。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乃晋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晋安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联合刊发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之计划安排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所述之户口持有人表格。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本表格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Thing On Group Limited
晋安(集团)有限公司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Thing On Enterprise Limited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92)
供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计划股份的持有人
选择股份选择使用的户口持有人表格
指示:
- :
- (或 阁下作为代名人或托管商代其持有计划股份之任何人士(「实益拥有人」)于其在当中拥有权益之本公司
全部或部分计划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并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
- ,以持有该等计划股份或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
于该等计划股份中拥有权益;及
- ,仅可就 阁下(或倘 阁下为代名人或托管商,则为 阁下为其行事之实益拥有人)持有
或于当中拥有权益之任何或全部计划股份作出。
在此情况下, 阁下乃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所述之「户口持有人」。
- ,计划股份持有人可就该持有人拥有权益之全部计划股份选择接受股份选择或现金选择,或同时接受
现金选择及股份选择。
- ,除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另有规定者外,倘 阁下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全部或部分计划股份,就该等透
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计划股份而言, 阁下须:
- (「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告知的时间或之前,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阁下透
过其持有计划股份)发出 阁下的选择指示,以选择股份选择;及
-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选择时间」)之前(i)填妥、签署及以发送电邮至
is-enquiries@vistra.com 之方式交回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副本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并于相同电邮中抄送予有关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及(i)填妥、签署及交回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正本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阁下须连同户口持有人表格提交 KYC 文件。有关 KYC 文件规定之详情载于计划文件第七部分 – 说明备忘录「该建议之
条款 – 登记拥有人作出的选择」一段。
- ,除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另行规定者外, 阁下将仅于以下情况就 阁下(或实益拥有人)持有
的计划股份收取股份选择:
- ;
- (代理人)有限公司递交 阁下的选择指示,且香港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已根据计划文件所载建议之条款提交有效选择表格(包括所述选择指示);
- , 阁下已根据计划文件所载建议之条款,亦就股份选
择有效填妥及交回选择表格并提供所需的KYC文件;及
- ,则 阁下已就 阁下持有
的部分或所有计划股份选择股份选择;及(i)倘 阁下就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该等计划股份以代理人或托管人
身分行事,则 阁下代其行事的实益拥有人已就实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计划股份选择股份选择。
- ,相关户口持有人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本公司股东名册),要约人认为(i)同时选取股份选择及现金选择
的任何户口持有人(或透过户口持有人持有计划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并未对相关计划股份在现金选择与股份选择之间
的分配(与其持有计划股份总额对应)作出指示;(i)此等指示所载程序未获遵守或(i)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所载任何资料
(包括户口持有人于本户口持有人表格第6段作出之任何声明)不准确,要约人可全权酌情拒绝选择股份选择,于此情
况下,户口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视乎情况而定)将视作就其所持的全部计划股份选择现金选择。要约人就此作出的任
何决定须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 , 阁下(为其本身,或倘 阁下为代名人或托管商,则代表 阁下代其持有计划股
份的各实益拥有人)谨此向本公司及要约人声明及保证:
a) 倘 阁下同时选取现金选择及股份选择,则 阁下已对相关计划股份在现金选择与股份选择之间的分配(与 阁下
持有计划股份总额对应)作出指示;
b) 阁下同意提供要约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凭证,以确认 阁下或 阁下为其行事的该等实益拥有人已就其持有
的任何或全部计划股份选择股份选择;
c) 阁下(及 阁下为其行事的实益拥有人(倘有)可依法于 阁下居住或目前所在司法权区提呈、接纳、取得及接收控
股公司股份;
d) 阁下并非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地区的居民或位于该地区或属该地区的公民;
e) 阁下并非按非酌情基准为一名于给予选择指示时选取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地区的居
民或位于该地区或属该地区的公民,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
f) 阁下并非代位于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地区的任何人士行事,除非:
- ╱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的指示乃从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地
区以外人士接收;及
- ,彼(a)有权给予有关指示;及(b):(x)对该账户拥有投资酌情权;或(y)为选择股份
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的投资经理或投资公司;
g) 阁下并无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以直接或间接提呈、销售、配发、接纳、行使、转售、宣布放弃、
质押、转让、交付或派发有关控股公司股份至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地区;
h) 阁下理解控股公司股份并无或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州份、地区或领地的任何证券监管机关登记;及
i) 阁下同意 阁下于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内提供之任何资料属自愿,且 阁下确认及同意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及╱或其
当中所载资料可披露及转交予下文个人资料收集声明进一步载列的相关方。
- ,且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销,除非(i)本公司明确同意有关修改、
撤回或撤销,以及(i)户口持有人随后在选择时间前填妥并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新的户口持有人表格。
- , 阁下应就计划股份选择股份选择,或就 阁下于确认日期(就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计划股份而
言)及计划记录日期(就并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计划股份而言)持有或拥有(或由 阁下代其行事的实益拥有人拥
有)权益的计划股份选择的股份选择,对计划股份在股份选择与现金选择之间的分配(与计划股份总数相对应)作出指
示。如 阁下于确认日期及╱或计划记录日期(如适用)的实际持股量与 阁下提交的户口持有人表格所载的持股量不
同, 阁下须于选择时间前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新的户口持有人表格。否则, 阁下选择的股份选择可能会失效。
- ,将尽合理努力联络有关
户口持有人,以便户口持有人于选择时间前予以更正。户口持有人务请注意,其负有责任确保本户口持有人表格于选
择时间前按照本表格及计划文件所载指示有效填写及提交至股份过户登记处,而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
华、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份过户登记处或其任何顾问或代理概不对户口持有人未能就股份选择作出有效选择而承担任
何责任。
- ,以确定任何计划股份是否已满足上述有关任何户口持有人之本户口持
有人表格项下就股份选择或同时选择股份选择及现金选择作出有效选择的要求,或豁免与选择相关的任何程序或文
件要求(根据其可能以其他方式拥有、接获或收集的资料而定)。要约人、本公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毋须交回本户口持
有人表格予该户口持有人,亦无义务就本表格中所发现的任何相关违规行为或其拒绝向任何户口持有人发出通知,
且彼等各自谨此声明,概不就行使或未行使上述酌情权或发出或未发出有关通知所产生之任何及所有责任而负责。
- 。
-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的任何修正,均须由户口持有人签署。
- ,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
分致电热线2980 1333,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A部分:户口持有人详情 | ||
---|---|---|
(1) 户 口 持 有 人 姓 名╱公 司 名 称1 (英文)(倘为联名账户,请列明各户 口持有人姓名) | ||
(2) 户 口 持 有 人 姓 名╱公 司 名 称1 (中文)(倘为联名账户,请列明各户 口持有人姓名) | ||
(3) 户口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登记号码╱香港商业登 记号码 | 户口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登记号码╱香港商业登记号码* (请划线删除不适用者): | |
(4) 注册成立或成立地点(倘适用) | ||
(5) 户口持有人地址 | ||
(6) 联络电话号码(包括国家及地区 代号,倘适用) | ||
(7) 电邮地址 | ||
(8) 阁下于确认日期拥有权益之计划 股份数目 | (a) 以 阁下名义直接登记之计划股份 数目(即并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 有) | |
(b)( 如 阁下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 口持有人) 阁下作为中央结算系统 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持有计划股份数 目 (请填写下文第(9)项) | ||
(c) 阁下透过一名或多名中央结算系统 参与者持有计划股份数目 (请填妥本户口持有人表格C部分及安 排 阁下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于C部分 底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确认」签 署) | ||
(d) 阁 下 持 有 计 划 股 份 总 数 目: (a)+(b)+(c) | ||
(9) 阁下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 人编号(倘 阁下为中央结算系统投 资者户口持有人) | ||
B部分:签名 | ||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必须由户口持有人亲笔签署(或根据其授权书签署,在此情况下,授权书的正本或经核证副本必须连 同本户口持有人表格一并提交),方为有效。倘属联名户口持有人,所有该等户口持有人必须签署本户口持有人表格。 倘属法人团体,则本户口持有人表格须由负责人、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或加盖法人团体印章。 | ||
户口持有人或获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司印章(如适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 ||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包括以下C部分及D部分之续页 | ||
续页 | C部分 | D部分 |
页数 |
于填妥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前务请阅读上文「指示」。
请以正楷填写本户口持有人表格。
- (若计划股份乃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或于中央结算系
统登记(若计划股份乃 阁下作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持有)之户口持有人姓名相对应。实物股票将以
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就户口持有人而言),以实益拥有人(就户口持有人为代名人或托管商而言)登记的姓名相
同的姓名发行或中央结算系统(就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而言)登记的姓名相同的姓名发行。
续页 |
---|
C部分 |
C部分:透过其持有计划股份之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详情 | ||
---|---|---|
(10)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名称 | ||
(11)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者编号 | ||
(12)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联络详情 | 联络人姓名 | |
联络人职衔 | ||
电话号码 | ||
电邮地址 | ||
(13) 于确认日期透过该中央结算系统参 与者持有的计划股份数目 | ||
(14) 阁下是否就透过该中央结算系统参 与者持有的该等计划股份担任代名 人╱托管商? | 是╱否*(请划线删除不适用者) 倘 阁下就该等计划股份担任代名人╱托管商,请于下表载列现金选择及股份 选择的详情及填写本户口持有人表格D部分。 | |
选择 阁下为其担任代名人╱托管商的 现金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
选择 阁下为其担任代名人╱托管商的 股份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请就已选择股份选择的相关计划股份 实益拥有人( 阁下作为代名人╱托管 商代其持有计划股份)填写本户口持有 人表格D部分 | ||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确认 | ||
透过签署本表格及╱或加盖本公司具本公司名称的公司印章: a) 我们确认户口持有人持有透过向我们开设的证券账户持有上文第(13)条所载的计划股份数目; b) 我们确认收到户口持有人就其透过向我们开设的证券账户持有的全部计划股份选取股份选择的指示(「选择指示」); 及 c) 我们确认我们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转交选择指示,或将于中央结算系统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转交选择指 示。 | ||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获正式授权代理签署或公司印章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
倘 阁下的计划股份透过多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请就 阁下透过其持有计划股份的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单独
填写续页C。
倘 阁下本身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请勿就 阁下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账户持有的计划
股份填写本C部分。 阁下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账户持有的计划股份数目须于上文A部分第(8)(b)条中
列明。仅须就上文A部分第(8)(c)条中列明的计划股份填写本C部分。
续页 |
---|
D部分 |
D部分:代实益拥有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计划股份 | ||
---|---|---|
(15)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该实益拥有人 借此持有计划股份) |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名称 | |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者编号 | ||
透过上述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代该实 益拥有人持有的计划股份数目 | ||
选择现金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
选择股份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
(16) 实益拥有人姓名╱公司名称(英文) (倘实益拥有人作为联名实益拥有人 持有任何权益,请注明各联名实益 拥有人的姓名╱名称) | ||
(17) 实益拥有人姓名╱公司名称(中文) (倘实益拥有人作为联名实益拥有人 持有任何权益,请注明各联名实益 拥有人的姓名╱名称) | ||
(18) 实益拥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 照号码╱登记号码╱香港商业登记 号码 | 实益拥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登记号码╱香港商业登记号码* (请划线删除不适用者): | |
(19) 实益拥有人的注册成立或成立地点 (倘适用) | ||
(20) 实益拥有人的地址 | ||
(21) 实益拥有人的联络电话(包括国家及 地区代号,倘适用) | ||
(22) 实益拥有人的电邮地址 |
请单独填写本表格D部分,以提供 阁下作为代名人或托管商代其持有计划股份之各计划股份实益拥有人的详情。
倘该实益拥有人的计划股份乃透过超过一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持有,请就该实益拥
有人于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账户持有的股份单独填写本表格D部分。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知会 阁下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
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份过户登记处有关个人
资料及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
的政策及惯例。
1. 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
倘 阁下于其中拥有权益之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计划股
份乃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并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
记,就 阁下(及╱或任何实益拥有人)于其中拥有权益
之任何计划股份选取股份选择而言, 阁下须提供所
需个人资料。倘 阁下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则可能
导致 阁下的选择不获受理或有所延误。其亦可能妨
碍或延误分派 阁下根据股份选择有权获得的控股公
司股份。
2. 用途
阁下于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就下
列用途加以运用、持有及╱或以任何方式保存:
- (或任何实益拥有人)的选择及核实本户
口持有人表格及计划文件载列的条款及手续的遵
守情况;
- (或任何实益拥有人)根据股份选择有权
取得的配额;
- ,以及核查 阁下提供的任何其他资
料;
- ;
-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
任受托人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高级职员及顾问
向 阁下发布通知及通讯;
- ;
- 、规则或法规(无论法定或其他)规定作出
披露,包括向联交所、证监会及适用监管或政府机
构披露,并以其他方式遵守控股公司、要约人、本
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
及╱或获委任受托人(如适用)须遵守的任何法律义
务;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
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披露及
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资料以便索偿或提出或抗辩
法律诉讼,或成立、行使或抗辩法律权利,包括用
于取得相关法律建议;及
- ,
以便要约人及╱或本公司履行彼等对股东及╱或任
何适用监管或政府机构的责任及股东不时同意或
知悉的任何其他用途。
3. 转交个人资料
本户口持有人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作为机密资料妥
为保存,惟要约人、本公司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为
达致上述或其中任何用途,向或自下列任何及所有人
士及实体披露及转交(无论在香港境内外)有关个人资
料: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
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获委任受托人及╱或彼等
的代理人、高级职员及顾问;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
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提供
行政、付款、后勤、经纪、证券或其他服务的任何
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证监会及任何适用监管或政府机构;
- (代理人)有限公司、任何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任何实益拥有人及╱或其代理人、高级
职员及顾问;
• 与 阁下进行交易或建议进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
或机构,例如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另行请求我们进行沟通
之人士或机构;及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
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认为在
与任何上述目的相关必需或适当的情况下的任何
其他人士或机构。
4. 存取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阁下有权确认控股公司、要约
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或股份过户
登记处是否持有 阁下的个人资料,并获取该资料副
本,以及更正任何不正确资料。根据该条例,控股公
司、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或
股份过户登记处有权就处理获取任何资料的要求收取
合理手续费。
存取资料、更正资料或获取有关政策及惯例,以及所持
资料类别的资料的所有要求,须按计划文件载列的相
关地址提交至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
独立财务顾问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视情况而定)的
资料私隐主任。
阁下一经签署本户口持有人表格,即表示同意上述所有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