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通函:供现金选择或股份选择或同时接受两种选择使用的选择表格
本选择表格乃要件,请立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选择表格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及╱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晋安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选择表格及随附的文件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
买卖或转让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家或承让人。
本选择表格乃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由晋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向计划股东发出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本公司与计划股东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订立的计划安排的随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所述之选择表格。 阁下应连同计划
文件一并阅读本选择表格。除另有界定外,本表格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Thing On Group Limited
晋安(集团)有限公司
(于英属处女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Thing On Enterprise Limited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92)
供现金选择或股份选择或同时接受两种选择使用的选择表格
如 阁下为实益拥有人(其股份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并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
- 。 阁下应联络代 阁下持有股份的股东填写本选择表格。
- ,户口持有人(即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开设一个或多个账户以持有该等
计划股份或身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人士)亦须提交户口持有人表格,以作出有效选择。有关指示,请参阅计划
文件及户口持有人表格。
- 、托管商、代名人及╱或其他相关人士。
倘 阁下为登记股东:
- (星期一)(或要约人及本公司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发联合公告所知会的有关较后日
期)下午四时三十分(「选择日期」)前,将已按其上印备指示填妥并签署的本选择表格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借以不可撤销地选择:(a)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
所有股份收取现金选择;或(b)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收取股份选择;或(c)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 阁
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收取现金选择及股份选择,以表明 阁下就其所持全部计划股份对有关计划股份在现金选择及股份选
择之间的分配作出指示。
- ,除非与要约人另有协定,否则 阁下须连
同按本表格指示填妥及签署的选择表格,送交下列文件(须为以英文编制或随附经合资格将有关外语翻译为英文的翻译人员
核证为准确译本的英文译本),以遵守英属处女群岛的相关反洗钱规定,即KYC文件的规定:
(a) 倘 阁下为个人, 阁下须提供以下各项之副本:(i) 阁下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i)生效日期之最近三个月内出具之 阁下
住宅地址证明。若 阁下有意就其持股选择股份选择,使 阁下将持有控股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或以上, 阁下必须
提供(a)所述(i)及(i)项的经核证真实副本(经律师、执业会计师或特许秘书核证为真实副本);或
(b) 倘 阁下为法团, 阁下须提供以下各项之副本:(i) 阁下之注册证书,(i) 阁下之登记证书;(i) 阁下之章程文件,
(iv) 阁下之股东名册(或类近者);(v) 阁下之董事名册(或类近者);(vi) 阁下之地址证明;(vi) 阁下的组织架构图(载
列 阁下持有10%或以上股份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任何中间控股公司);(vi)就(b)(vi)项所述的任何中间控股公司而言,
有关中间控股公司的(b)(i)至(b)(vi)项资料;及(ix) 阁下各名最终实益拥有人的(a)(i)至(a)(i)项资料。若 阁下有意就其持
股选择股份选择,使 阁下将持有控股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或以上, 阁下必须提供(b)所述(i)、(i)、(i)、(iv)、(v)、
(vi)、(vi)、(vi)及(ix)项的经核证真实副本(经律师、执业会计师或特许秘书核证为真实副本)。
为免生疑问,于生效日期及撤销股份上市后,控股公司将拥有72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倘 阁下
于计划记录日期持有72,000,000股或以上计划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并有意就其持有的不少于72,000,000股计
划股份选择股份选择,则将拥有控股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10%或以上。根据股份选择,概无控股公司股份将以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之名义发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可豁免遵守有关KYC文件的规定。各户口持有人须于选择时间前将KYC文件连
同已填妥及签署的户口持有人表格提交股份登记处。
- ,除本选择表格另有规定者外,在下列情况下, 阁下将就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
收取现金选择(而非股份选择):
(a) 选择接受现金选择及股份选择,但未能指示计划股份在现金选择与股份选择之间的分配(与 阁下所持有计划股份总数相
对应);
(b) 并无就 阁下所持有的全部计划股份选择现金选择及╱或股份选择;
(c) 并无于选择时间之前按上文所述方式交回本选择表格;
(d) 阁下已交回本选择表格,但其并无按其上印备指示填妥或签立或含有不准确、不正确、无效或不完整资料或不可辨认书
写或因其他原因而按计划文件所载条款无效;或
(e) 选择股份选择(无论是全部或部分),但未能提交上述所有适用的KYC文件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凭证或文
件,或因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原因(如受到任何适用的国际制裁)而无法成为控股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 ,且 阁下已填妥本选择表格并根据表格所载指示提供完整及正确资料,本选择表格方
为有效。
- ,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
十分(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电话号码为2980 1333。
- 。
- ,均须由登记股东签署。
第1部分—登记股东资料(请用正楷填写) | |
---|---|
(1) 登记股东姓名: 英文: 或 公司名称: 英文: | |
(2) 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地址(英文): | (3) 以阁下(香港结算代理人除外)名义登记的股份之 股票号码: |
(4) 联络电话号码(包括国家及地区代号(如适用)): |
第2部分—选择 |
---|
请在以下三(3)个选项中选择其中一(1)个(只可选一次),并只在一(1)个空格填上「✓」号。 |
选项甲: 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选择现金选择 • 阁下必须填写第3部分并签署 |
选项乙: 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选择股份选择(见附注) • 阁下必须填写第3部分并签署。 选择股份选择之附注: • 阁下须提供以下文件(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以遵守KYC文件的相关规定(请在适当选项内划上 「✓」号),未能提供则表明 阁下选择股份选择可能无效: □ 个人登记股东—以下各项之副本:(i) 阁下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ii)选择时间之最近三个月 内出具之 阁下住宅地址证明;若 阁下有意就其持股选择股份选择,使 阁下将持有控股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或以上, 阁下必须提供上述(i)及(ii)项的经核证真实副本(经律 师、执业会计师或特许秘书核证为真实副本)。 □ 企业登记股东-以下各项之副本:(i) 阁下之注册证书,(ii)登记证书(如适用); (iii) 阁下之 章程文件,(iv) 阁下之股东名册;(v) 阁下之董事名册;(vi) 阁下之地址证明;(vii) 阁下的 组织架构图(载列 阁下持有10%或以上股份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任何中间控股公司);(viii) 就(vii)项所述的任何中间控股公司而言,有关中间控股公司的(i)至(vi)项资料;及(ix) 阁下 各名最终实益拥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住址证明(于选择时间之最近三个月内出具)。 若 阁下有意就其持股选择股份选择,使 阁下将持有控股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或以 上, 阁下必须提供上述(i)、(ii)、(iii)、(iv)、(v)、 (vi)、 (vii)、(viii)及(ix)项的经核证真实副本(经 律师、执业会计师或特许秘书核证为真实副本)。 |
选项丙: 根据下文所述的分配情况,就于计划记录日期以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同时选择股份选择及现金选 择(见附注) • 阁下必须填写第3部分并签署。 • 请参阅上文选项乙中有关选择股份选择的附注 • 请在下文列明阁下持有的全部计划股份在股份选择及现金选择之间的分配情况: 选择股份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选择现金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选择股份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选择现金选择的计划股份数目 |
---|
填写本选择表格前请先阅读「有关选择之要点」。
第3部分—签名 本选择表格必须由登记股东亲笔签署(或根据其授权书签署,授权书的正本或其经核证副本必须连同本选择表 格一并提交),方为有效。倘属联名持有人,所有该等持有人必须签署本选择表格。倘属法人团体,则本选择表 格须由负责人、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立或加盖公司印章。 股东或获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司印章(如适用)) 日期: 二零二五年 月 日 |
---|
有关选择之要点 1. 如 阁下为股东而并非香港居民,或会受到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所规限。谨请 阁下自行了解及遵守任何适 用法律、税项或监管规定。任何海外股东如欲接纳建议及选取现金选择或股份选择或同时选择两者选择,须 自行就此全面遵守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包括获取任何必要的政府、外汇管制或其他方面的同意,或遵守其 他必要的手续及缴纳任何于有关司法管辖区应缴的发行款项、转让款项或其他税项。该等海外股东的任何接 纳将被视为构成该等人士向本公司、要约人及彼等各自顾问(包括软库中华及独立财务顾问)作出声明及保证 已遵守当地各项法例及规定。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理人概不会作出上述任何声明及保证,亦 不受上述任何声明及保证所规限。 阁下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自身专业顾问。 2. 倘 阁下为户口持有人(或倘 阁下为户口持有人且为代理人或托管人,则为实益拥有人),并已就 阁下任 何或全部计划股份有效选择收取股份选择,则控股公司股份将以 阁下或实益拥有人的名义(视情况而定)发 行,且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维持的名称相同或倘户口持有人为代名人或托管商,则与户口持有人所维持 的名称相同。为免生疑问,根据股份选择,将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发行控股公司股份。 3. (就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代理人及受托人公司,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而言)向股份登记处递交本选择表格 时,必须一并递交指示 阁下选择选项乙(股份选择)或选项丙(股份选择与现金选择的组合)的户口持有人或 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名单,以及彼等各自拥有权益的股份数目及根据股份选择彼等有权获得的相应控 股公司股份数目。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 阁下及 阁下所代表的实益拥有人的选择可能会被拒绝。 4. 透过填妥、签署及提交本选择表格, 阁下谨此向本公司及要约人声明及保证: (a) 阁下可于 阁下居住或目前所在司法权区合法获提呈、接纳、取得及收取控股公司股份; (b) 阁下并非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地区的居民或位于该地区或属该地区的公民; (c) 阁下并非按非酌情基准为一名于给予选择指示时选取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 地区的居民或位于该地区或属该地区的公民,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 (d) 阁下并非代位于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何地区的任何人士行事,除非: (i) 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的指示乃从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 任何地区以外人士接收;及 (ii) 给予有关指示的人士确认,彼(aa)有权给予有关指示;及(bb): (x)对该账户拥有投资酌情权;或(y)为选 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的投资经理或投资公司; (e) 阁下并无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以直接或间接提呈、销售、配发、接纳、行使、转售、宣布 放弃、质押、转让、交付或派发有关控股公司股份至选择股份选择及╱或接收控股公司股份将属非法的任 何地区; (f) 阁下理解控股公司股份并无或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州份、地区或领地的任何证券监管机关登记; 及 (g) 阁下同意提供遵守KYC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或凭证,未能提供则表明 阁下确认 阁下选 择股份选择可由要约人酌情拒绝。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理人均不作出任何上述声明及保 证或受其规限。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可豁免遵守有关KYC文件的规定。 5. 要约人有权拒绝接纳其认为未按本选择表格指示妥善填写或签立或含有不准确、不正确、无效或不完整资料 或不可辨认的书写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按计划文件条款无效的任何及所有选择表格。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 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无义务向该股东交回选择表格或就任何该等拒绝通知任何股东,且各自谨此声明不 会就未有作出该等通知负上任何及所有责任。在此情况下, 阁下将就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收取现 金选择(而非股份选择)。 6. 要约人亦有权将未按选择表格上印列指示(包括提供必要文件)填妥或并无准确填妥的选择表格视作有效,惟 须由要约人全权酌情认为遗漏或错误并不重大。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无责任就任 何此等缺陷或不规范通知任何股东,亦不会就未有作出该等通知,或本公司就行使或不行使上述酌情权负上 任何及所有责任。 7. 除非本公司明确同意撤回或撤销,否则 阁下已填妥并提交本选择表格为不可撤回及不得撤销。如此填妥及 交付之选择表格不得修订。 8. 概不就接获任何选择表格向 阁下发出任何确认收据。 9. 现金选择及股份选择的详情载于计划文件内。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知会 阁下控股公司、要约人、本
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份过户登记处有关
个人资料及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
条例」)的政策及惯例。
1. 收集 阁下个人资料的原因
如 阁下选择股份选择, 阁下须提供所需个人资
料。倘 阁下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则可能导
致 阁下的选择不获受理或有所延误。其亦可能妨
碍或延误分派 阁下根据股份选择有权获得的控股
公司股份。
2. 用途
阁下于本选择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就下列
用途加以运用、持有及╱或以任何方式保存:
• 处理 阁下的选择及核实本选择表格及计划文
件载列的条款及手续的遵守情况;
- ;
- ,以及核查 阁下提供的任何其他
资料;
- ;
- 、要约人、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
及╱或获委任受托人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高级
职员及顾问向 阁下发布通知及通讯;
- ;
- 、规则或法规(无论法定或其他)规定作
出披露,包括向联交所、证监会及适用监管或政
府机构披露,并以其他方式遵守控股公司、要约
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股份过
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如适用)须遵守的
任何法律义务;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
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披
露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资料以便索偿或提出
或抗辩法律诉讼,或成立、行使或抗辩法律权
利,包括用于取得相关法律建议;及
• 有关上文所述任何其他临时或关连用途及建
议,以便控股公司、要约人及╱或本公司履行彼
等对股东及╱或任何适用监管或政府机构的责
任及股东不时同意或知悉的任何其他用途。
3. 转交个人资料
本选择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作为机密资料妥为
保存,惟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及╱或股份过户
登记处为达致上述或其中任何用途,向或自下列任
何及所有人士及实体披露及转交(无论在香港境内
外)有关个人资料: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
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获委任受托人及╱或
彼等的代理人、高级职员及顾问;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
财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
提供行政、付款、后勤、经纪、证券或其他服务
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证监会及任何适用监管或政府机构;
• 与 阁下进行交易或建议进行交易的任何其他
人士或机构,例如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持
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另行请求我
们进行沟通之人士或机构;及
- 、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
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获委任受托人认
为在与任何上述目的相关必需或适当的情况下
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4. 存取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阁下有权确认控股公司、要
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或股
份过户登记处是否持有 阁下的个人资料,并获取
该资料副本,以及更正任何不正确资料。根据该条
例,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软库中华、独立财
务顾问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有权就处理获取任何
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手续费。
存取资料、更正资料或获取有关政策及惯例,以及
所持资料类别的资料的所有要求,须按计划文件载
列的相关地址提交至控股公司、要约人、本公司、
软库中华、独立财务顾问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视
情况而定)的资料私隐主任。
阁下一经签署本选择表格,即表示同意上述所有条款。
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