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委任代表表格: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66号笔克大厦3楼302室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股东适用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
特别决议案 | 赞成(附注e) | 反对(附注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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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议︰ (A) 谨此批准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计划文件)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 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所载之安排计划(「计划」)(以其印刷本 之形式,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或以开曼群 岛大法院可能批准或施加之其他形式及按有关条款及条件;及 (B) 为使计划生效,于生效日期(定义见计划文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 透过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文件)而削减。」 |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e) | 反对(附注e) |
2. 「动议︰ (A) 待第 1(B)项决议案所述股本削减生效后,本公司股本将随即增加至其 原来数额,方法为运用因上述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之储备,按面值缴 足相等于因计划而注销的计划股份数目的入账列为缴足新股份(定义 见计划文件),以发行予控股公司(定义见计划文件),并授权本公司董 事据此配发及发行该等新股份; (B)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实施计划属必要或适宜之 一切行动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开曼群岛大法院可能认为适宜 对计划作出之任何修订或增补或削减股本;及 (C)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股份上 市地位。」 |
Thing On Enterprise Limited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92)
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假座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66号笔克大厦3楼302室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上股东适用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
地址为 ,
为晋安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5港元股份 股
(附注b)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
(附注c)
,
地址为
作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66号
笔克大厦3楼302室召开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紧随按开曼群岛大法院指示于同日及
同地召开的计划股份持有人法院会议结束或续会后)(以较迟者为准)行事,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
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并按以下指示于有关股东特别大会上为本人╱吾等及
以本人╱吾等的名义就决议案投票
(附注d)
,或倘并无发出有关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除另有指明外,本表格所用词汇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名:
(附注f、g、h、i、j)
联络电话号码:
附注:
a)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均须填上。
b)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不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下登记的本公
司股本中的所有股份有关。
c)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持有
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如 阁下拟委派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作为 阁下的代表,请将「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
内填上 阁下所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d) 倘交回的表格已正式签署但并无就提呈的决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委任代表将酌情就该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委
任代表亦有权对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其他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e)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以 阁下所有股份投票赞成特别╱普通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
以 阁下所有股份投票反对特别╱普通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以 阁下部分股份投票赞
成特别╱普通决议案并以 阁下部分股份投票反对特别╱普通决议案,请在「赞成」一栏内填入将投票赞成特别╱普
通决议案的股份数目(如适用),并请在「反对」一栏内填入将投票反对特别╱普通决议案的股份数目(如适用)。
如未勾选或填写与建议特别╱普通决议案有关的表格,则 阁下之委任代表可酌情代 阁下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
下之委任代表亦可就 阁下未表明投票意向惟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其他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f) 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
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限于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排名较为优先的联
名持有人方有权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
持有股份的次序排名而厘定。
g)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的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其公章或由
获授权签署之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h)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前或最迟须于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方为有效。
i) 本表格的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表格的人士简签示可。
j) 填妥及交回本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
况下, 阁下委任代表的授权将被撤销。
k) 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l) 倘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股东特别大会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延期或押后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toenterprise.com)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会议改期的日期、时间及地
点。
m) 阁下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股东特别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委任及
投票指示(「该等用途」)的要求。我们可能向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以供用于该等用途的代理人、承办商
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有关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
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于履行该等用
途所需时间内予以保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根据香港法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
条文提出,而任何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上述地址,收件人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