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4 BRILLIANCE CHI 公告及通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 普通决议案(附注) | 赞成票数 (%) | 反对票数 (%) | 总票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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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二五年不获豁 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包括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建 议上限)。 | 1,445,578,466 (99.9961%) | 56,036 (0.0039%) | 1,445,634,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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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RI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4)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为批准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包括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建议上限)而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
决议案已经以投票方式获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独立股东正式通过。
兹提述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有关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
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建议上限之通函(「通函」)。除非另
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专有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并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二零二五年不获豁
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二零二五年不获豁免建议上限之普通决议案,已经以投
票方式获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独立股东正式通过。
有关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之投票结果详情如下:
附注: 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 仅供识别
由于超过50%票数表决赞成上述普通决议案,故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
案已获独立股东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正式通过。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于股东
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工作之监票员。
于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为5,045,269,388股。于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当日,沈阳汽车透过沈阳三实拥有1,512,875,802股份权益,相当于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9.99%,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表决权,并已就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除沈阳三实于1,512,875,802股份之直
接权益外,于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概无沈阳汽车之联系人于任何股份中直
接拥有权益。因此,持有总共3,532,393,586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0.01%)之独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所提呈之
普通决议案。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
第13.40条须放弃表决赞成于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且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
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概无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
所提呈之决议案进行表决时受到任何限制,且概无股东曾在通函中表示有意于
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反对所提呈之决议案或就此放弃表决权。
除因其他要务而无法出席之郭洪波先生外,全体董事张悦先生、张巍先生、宋
健先生、姜波先生、董扬先生及林洁兰博士已亲身或透过通讯设施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
Bri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
主席及行政总裁
张悦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张悦先生(主席及行政总裁)、
张巍先生及郭洪波先生;以及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宋健先生、姜波先生、
董扬先生及林洁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