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公告及通告:法院会议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部

案件编号:二零二五年FSD第168号(IKJ)

有关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第15及86条及

有关1995年大法院规则第102号命令及有关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已就上述事项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

日的命令(「命令」),指示召开计划股东会议(定义见计划,进一步定义见下文)(「法

院会议」),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无论是否修改)本公司与计划股东之间拟订立的安

排计划(「计划」),法院会议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于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66号笔克大厦3楼302室举行,所有计划股东均受邀出席。

计划的副本及解释计划影响的说明备忘录(「说明备忘录」)已载入综合计划文件

(「计划文件」)(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份),该文件已寄发予计划股东。任何有权于

上述会议指定日期(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前任何一日的一般营业

时间内出席法院会议的人士亦可于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索取计划文件副本。


有权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任何计划股东可亲身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

投票,或委任另一名人士(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计划股份的计划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倘委任超过一名

受委代表,则每名受委代表所获委任的计划股份数目必须于有关委任表格中列

明。计划文件随附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就计划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参与表决的名列首位的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

代表)的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

乃就计划股份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次序排名而厘定。倘计划股东为法团,则该

法团计划股东可透过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机构的决议案,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

法院会议上担任其公司代表,并代表该法团计划股东行使与该法团计划股东为本

公司个人计划股东相同的权力。

谨请于不迟于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粉红色代表委

任表格连同签署该等表格的函件或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公证

的副本(如属法团,则加盖法团印章或由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或获授权的其他人

士亲笔签署)送交上述股份登记处,亦可于法院会议上向法院会议主席递交代表

委任表格,惟大会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表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倘计划股东于递交其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为厘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及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于该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于法院会议上投票,所

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送交上述股份登记处。

按照命令,法院已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经纬先生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

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汇报法院会议的结果。

如计划文件中说明备忘录所载,计划将须待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

承法院之命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于香港之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56号

东亚银行港湾中心

17楼

(i)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综合计划文

件(「计划文件」)(本通告所构成其中一部分)所界定的词汇与本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i) 法院会议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i)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召开的法院会议及于会上投票的计划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人士为其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计划股份的计划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

代其于法院会议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v) 计划文件随附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v)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上午十时正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登记处」)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惟倘代表委任表格未如此递交,则可于进行投票表决前于法院会议上交予法院会议

主席,而法院会议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表格。

(vi) 填妥及交回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倘计划股东于递交其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则其代表委任

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vi) 就计划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参与表决的名列首位的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的投

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就计划股份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的次序排名而厘定。

(vi) 为确定有权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将不

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股份登记处,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ix) 倘于法院会议当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引致

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法院会议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延期或押

后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toenterprise.com)

刊发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会议改期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王聪德先生;执行董事王家扬先生及陈彩云

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锦萍女士、王经纬先生及熊梓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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