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8 东方企控集团 公告及通告: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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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

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1. (「董事会」)建议之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股

份」)港币1仙。

(b) 重选林顺泉先生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新委任在本公司任期超过九年的林日辉先生任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

(d) 委任曾鸿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

数师酬金。

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每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

规定,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就此认可而股份在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之日。」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一般及无条件地批

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

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

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额外于已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

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以下

情况配发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据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

债权证、票据、契据或其他可换成股份之证券之条款的行使认购权或换

股权;(i)行使依据当时获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予合资格人士股份或购买

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奖励;或(iv)依

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

计划或同类安排,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

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之合资格持有人),

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出发售

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在所有情况

下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

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凡有关配发、发行、授出、提呈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均包括在上市规则、公司

条例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允许及规限下出售及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

存股份(包括履行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

权利认购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1.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

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

回购之股份总数目,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

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之一般授权,惟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新组织章程细则(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送呈本次

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

则,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行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

细则。」

承董事会命

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嘉邦

香港,2025年7月18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

其委派代表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

任多于一名委派代表代其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委派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行

使之同等权力。


  1. ,或倘委任人

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鉴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由负责人代

表法团签署之委任代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

团签署该委任代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1. (星期四)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送交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正式签署证明之

该等文件之副本,须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

时前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即「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方为有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委派代表文书将被视为已撤销。

  1. ,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等股份

投票,犹如彼有全权投票,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则只会

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

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1. ,所建议之末期股息将派发予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

四)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票过

户手续。持有人如欲获派发建议之末期股息,须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25

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8. 第5项决议案所寻求有关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刊发

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附录一内。


  1. ,马澄发先生及林顺泉先生将于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均合资格及愿意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已任职本公

司超过九年的林日辉先生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新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曾

鸿基先生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

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的通函的附录二及三内。

  1. (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至上

午十一时正任何时间生效,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自动延迟至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同样

时间及地点举行。股东可致电本公司热线(852) 3600 0000查询有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安

排。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七位董事组成,包括三位执行董事:马澄发先生(主席)、马竟豪先生(副

主席)及林顺泉先生(行政总裁);一位非执行董事:黎庆超先生,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湛祐

楠先生、林日辉先生及叶静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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