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7 浙江世宝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理财产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ejiang Shibao Company Limited*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057)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理财产品

于2025年7月16日,本公司成功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购了第十四

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乃是使用本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其本身不构成一项本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但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 条,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

认购金额须与第六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七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八次中信银行

理财产品、第九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十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十一次中信银行

理财产品、第十二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和第十三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合并

计算,而相关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因此,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I. 背景

本公司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第八届董事会书面议案以及第八届监事会书面议案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

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

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于2025年

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p:/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以及本公司在香港联交

所网页(htp:/w.hkexnews.hk)刊登的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之海外监管公告。


兹提述第六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8月2日之公

告。

兹亦提述第七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之

公告。

兹亦提述第八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之

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之海外监管公告。

兹亦提述第九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之

公告。

兹亦提述第十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3月7日之

公告及2025年4月8日之海外监管公告。

兹亦提述第十一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4月11日

之公告。

兹亦提述第十二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之公告。

兹亦提述第十三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有关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

之公告。

于2025年7月16日,本公司成功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购了第十四次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见下列。

I. 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产品名称: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A09143期。

(二)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三) 产品认购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四) 产品期限: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五) 预期年化收益率:1.00 – 1.76%。

公司本次投资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全度高的特点,在实施前

已经公司严格评估。


据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获悉及确信,中信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并且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I. 申购理财产品的理由及益处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进行

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及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需要,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股

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因此,董事认为,申购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利益。

IV. 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其本身不构成一项本公司须

予披露交易。但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 条,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

金额须与第六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七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八次中信银行理财产

品、第九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第十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和第十一次中信银行理财产

品、第十二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和第十三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合并计算,而

相关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第14章,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香

港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V. 一般事项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转向器及其他转向系统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具备为商

用车、乘用车及新能源汽车提供各类转向产品的能力,是众多声誉良好的整车厂商的一

级配套商。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

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具有以下涵义:

「第六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04863期,产品认购规模为

人民币3,5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七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17740期,产品认购规模为

人民币4,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八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18370期,产品认购规模为

人民币3,5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九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19529期,产品认购规模为

人民币4,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十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21746期,产品认购规模为

人民币4,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十一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A02002期,产品认购规模

为人民币5,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十二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A04442期,产品认购规模

为人民币4,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十三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A06629期,产品认购规模

为人民币3,000万元,已到期赎回

「第十四次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指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购的结构性存款A09143期,产品认购规模

为人民币2,000万元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或「公司」 指 浙江世宝股份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关连人士」 指 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世权

中国˙浙江˙杭州

2025年7月17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宝义先生、汤浩瀚先生、张兰君女士及周裕

先生,非执行董事张世权先生及张世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龚俊杰先生、闵海涛

先生及徐晋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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